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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方案适用于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的生产许可条件审查。方案中所称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是指食品原料经处理后采用喷雾干燥工艺,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混合、包装,供给6月龄—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5mm以下的粉状辅助食品(GB 107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