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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不利变更是指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为其利益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法院变更原行政行为时 ,判决不得较原行政行为对其客观上更加不利 ;禁止不利变更应适用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这需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5条第 1款 ;禁止不利变更的合理性基础不是“权利保护说” ,而是实现程序正义所要求的诉辩平衡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