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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独特的组织形式制度优势,有限合伙制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正在得到广泛的适用,但实践中由于公司制法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常态化等因素,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异化,对其经营管理的运行带来了消极影响。破解异化的路径,在于确立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明确普通合伙人无限责任的实现渠道,实现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权利义务的微妙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