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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张某于2001年5月伙同本村村民窜入某集体林场,盗伐天然林,合立木材积5.072立方米,后将木材销到刘某承包的木器厂,获赃款660元;8月,张某又伙同村民到某集体林场盗伐天然林树木,合立木材积11.59立方米,后将木材销到刘某木器厂,获赃款1180元;10月,张某再次伙同他人盗伐天然林树木,合立木材积6.3立方米,获脏款7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