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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农村建设中,律师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在乡农民以及进城农民工等各类涉农主体。律师应当根据当前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充分了解服务对象的法律需求,运用合适的服务方法,有针对性地提供能满足不同需要的服务内容。服务当下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既是中国律师之于社会发展的应有担当,也是其改善职业形象、提升社会地位的历史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