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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说认为债的保全是债的对外效力的典型体现.且认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时,债务人有无故意、过失或其他原因,在所不问.但通过对于保不二雄先生的相反观点的思考,发现若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考虑债务人的主观因素,如债务人的故意,从债的本身效力以及债的相对性的要求来看,债的保全并不都属于债的对外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