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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业科研机构改革相继展开,在一些地区将原有的农业科研机构改革为“非营利科研机构”和“转制科技企业”。脱胎于农业科研机构科技开发条件下的农业转制科技企业,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与义务。而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还有许多问题值得认真思索。构建转制科技企业稳定、健康、快速发展的体制与机制,既是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也是改革决策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