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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律师遭到不公正的对待甚至非法迫害时,不少人会表达支持甚至欢欣鼓舞。这当然不难理解。在代理刑事案件中,律师给人的一般观感总是为“坏人”说话,帮犯罪人解脱。尤其是在那种被媒体指称犯罪情节恶劣、引发广泛关注的案件中,千方百计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律师甚至会成为公众怒火针对的目标。
这种情况,即使是西方一些具有坚实法治传统的国家亦概莫能外。例如,西方流传着的一些讽刺律师品行的笑话,其中一个是这样的:一个律师的墓碑,上面刻着这样的碑文:“××律师之墓,这是一个正直的人。”走到墓前的人看到后,惊讶地问:“怎么可能在一个墓穴里埋葬着两个人呢?”
但是,公众一般的情感并不应该妨碍我们理解司法制度的理性基础。通常没有涉足过法庭的人,总以为被告席上的人都是些十恶不赦之徒。不过,只要稍微了解人类刑事审判历史就知道,受到刑事指控的人中有很多是无辜的。15年前已经错判并执行死刑的聂树斌,十年冤狱之后、走失的妻子归来才得以平反的余祥林;还有今年昭雪洗冤的赵作海,都是普通百姓由于司法不公,尤其是律师辩护得不到尊重而蒙冤的著名例子。
除了无辜者,还有不少被告人实际上构成犯罪,但是检方所控的罪名避轻就重,或者对犯罪严重程度有所夸大。例如孙伟铭醉酒驾车肇事,检方一定要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而律师则坚持只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两者虽然都属于犯罪,但是,后者属于过失犯罪,最高刑期只有七年;前者则是故意犯罪,可以判处死刑。
刑法中需要运用复杂的专业知识加以辨别的问题甚多,假如没有律师的积极辩护,导致罪名错乱或轻罪重判,那么受到损害的就可能会是你,我每一个人的合法权利。
维护你我的合法权利,这便是律师的价值。法律条文本身充满了一些外行人无从理解的专业术语,另外,一项事实如何能够与特定条文相对应,其间也是迷雾重重。如果没有律师帮助,一个面对检察官和庄重法庭的被告常常是手足无措,根本不能识别某些发问中暗含着的刑罚陷阱。
数月前我在法院的一次旁听可资为证。这起刑事审判中,检方指控三名年轻打工者致人轻伤。而之所以成为刑事案件,是因为他们被指控涉嫌抢劫罪。其中的关键情节是他们是否有抢劫的预谋。被告辩称他们之前并没有想要抢劫。检察官质问他们为什么在侦查预审时供述说要去“下分”(指从他人身上抢下财物来分掉),被告三人均称因警察的逼迫。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公正的法庭就必须通过质证,传唤相关警察出庭接受被告和律师质证,以便弄清被告是否有抢劫的故意。
但是令人惊讶的是。不待检察官开口,法官抢着发言了“你们在这里不要乱说,公安局是政府机关,怎么可能逼迫你们!今天你们在法庭上的表现很重要,我问你们,对于案件的主要情节,有没有异议?”
这些年轻人哪里知道本案的关键所在,法官和检察官的声色俱厉让他们心绪大乱,他们连忙说:“主要情节没有出入。”
罪与非罪的关键在此。听到这里,令人不由得为他们着急。这时候应该跳出来的是他们的辩护律师,但他却对此毫无反应。这里面究竟出了什么问题?
律师的消极当然也是其来有自。在目前的刑事诉讼框架中,律师及其所代表的被告人所处地位的低下是显而易见的。检察院以及公安局对证人具有强制效力,具有很多体制性的管道与法院沟通,甚至可以向法院施加压力。更有甚者,在很多地方,公检法联合办案,提前决定案件的审判结果,让律师的辩护变成完全无用的空气振动,让整个审判过程成为不折不扣的走过场。
而一旦律师试图与这种践踏法治规范的体制相抗衡,公权力有很多的方式可以置其于死地,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不就是悬在这类律师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吗?
李庄律师是由于这样的体制才身陷囹圄的。现在,朱明勇律师的恐惧也正源于此。
朱明勇律师在极其艰难的情况下为樊奇杭做辩护,重庆警方违反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监听”),公然现场监听律师与被告入之间的谈话。朱明勇拍下了被告人指控警方刑讯逼供的录像,录下了因受到干预而与警察争执的声音,揭露了检察院证据中的自相矛盾。但是,重庆法院就是不予理睬,我行我素,拒绝采纳朱律师所提交的证据,不顾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今年5月30日发布的相关规定,对所谓受龚刚模、樊奇杭指使杀人的吴川江在一审、二审中矢口否认受前述二人指使的证词置若罔闻,终审判决樊奇杭死刑。
朱律师不屈不挠,将相关材料寄到承担死刑复核责任的最高法院,并在确认后者已经收到后,对媒体公布相关材料,以便让世人知道在雾都山城所发生的种种。之后 他给儿子留下信件,“闭关”了……
我能够理解朱律师的恐惧。但是,我无法理解,何以在法治建设持续30多年之后,我们的司法体制仍然让一位依法行事的律师如此惊魂失魄,居然预感自己有杀身之祸?那些制造这种惊魂摄魄的力量是什么,想做什么?为什么有关人士和部门不懂得一个法治国家最基本的准则:政府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权力?
托克维尔有言,最愚蠢的统治者才会削弱律师的独立地位。因为,假如律师无法在法庭之上对公权力进行制约,对受指控者的权利加以保护,那么民众的不满就只能通过法律之外的途径加以宣泄,律师也会日益疏离体制,甚至运用他们的雄辩滔滔成为社会动荡的鼓手。
不仅如此,用践踏法律的方式惩罚犯罪,那就是公权力自己对政府本身合法性的颠覆。即便换来一时的治安,却分明是播种仇恨的过程——得到暂时的太平,但迟早迎来火山爆发或洪水滔天。
这种情况,即使是西方一些具有坚实法治传统的国家亦概莫能外。例如,西方流传着的一些讽刺律师品行的笑话,其中一个是这样的:一个律师的墓碑,上面刻着这样的碑文:“××律师之墓,这是一个正直的人。”走到墓前的人看到后,惊讶地问:“怎么可能在一个墓穴里埋葬着两个人呢?”
但是,公众一般的情感并不应该妨碍我们理解司法制度的理性基础。通常没有涉足过法庭的人,总以为被告席上的人都是些十恶不赦之徒。不过,只要稍微了解人类刑事审判历史就知道,受到刑事指控的人中有很多是无辜的。15年前已经错判并执行死刑的聂树斌,十年冤狱之后、走失的妻子归来才得以平反的余祥林;还有今年昭雪洗冤的赵作海,都是普通百姓由于司法不公,尤其是律师辩护得不到尊重而蒙冤的著名例子。
除了无辜者,还有不少被告人实际上构成犯罪,但是检方所控的罪名避轻就重,或者对犯罪严重程度有所夸大。例如孙伟铭醉酒驾车肇事,检方一定要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而律师则坚持只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两者虽然都属于犯罪,但是,后者属于过失犯罪,最高刑期只有七年;前者则是故意犯罪,可以判处死刑。
刑法中需要运用复杂的专业知识加以辨别的问题甚多,假如没有律师的积极辩护,导致罪名错乱或轻罪重判,那么受到损害的就可能会是你,我每一个人的合法权利。
维护你我的合法权利,这便是律师的价值。法律条文本身充满了一些外行人无从理解的专业术语,另外,一项事实如何能够与特定条文相对应,其间也是迷雾重重。如果没有律师帮助,一个面对检察官和庄重法庭的被告常常是手足无措,根本不能识别某些发问中暗含着的刑罚陷阱。
数月前我在法院的一次旁听可资为证。这起刑事审判中,检方指控三名年轻打工者致人轻伤。而之所以成为刑事案件,是因为他们被指控涉嫌抢劫罪。其中的关键情节是他们是否有抢劫的预谋。被告辩称他们之前并没有想要抢劫。检察官质问他们为什么在侦查预审时供述说要去“下分”(指从他人身上抢下财物来分掉),被告三人均称因警察的逼迫。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公正的法庭就必须通过质证,传唤相关警察出庭接受被告和律师质证,以便弄清被告是否有抢劫的故意。
但是令人惊讶的是。不待检察官开口,法官抢着发言了“你们在这里不要乱说,公安局是政府机关,怎么可能逼迫你们!今天你们在法庭上的表现很重要,我问你们,对于案件的主要情节,有没有异议?”
这些年轻人哪里知道本案的关键所在,法官和检察官的声色俱厉让他们心绪大乱,他们连忙说:“主要情节没有出入。”
罪与非罪的关键在此。听到这里,令人不由得为他们着急。这时候应该跳出来的是他们的辩护律师,但他却对此毫无反应。这里面究竟出了什么问题?
律师的消极当然也是其来有自。在目前的刑事诉讼框架中,律师及其所代表的被告人所处地位的低下是显而易见的。检察院以及公安局对证人具有强制效力,具有很多体制性的管道与法院沟通,甚至可以向法院施加压力。更有甚者,在很多地方,公检法联合办案,提前决定案件的审判结果,让律师的辩护变成完全无用的空气振动,让整个审判过程成为不折不扣的走过场。
而一旦律师试图与这种践踏法治规范的体制相抗衡,公权力有很多的方式可以置其于死地,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不就是悬在这类律师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吗?
李庄律师是由于这样的体制才身陷囹圄的。现在,朱明勇律师的恐惧也正源于此。
朱明勇律师在极其艰难的情况下为樊奇杭做辩护,重庆警方违反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监听”),公然现场监听律师与被告入之间的谈话。朱明勇拍下了被告人指控警方刑讯逼供的录像,录下了因受到干预而与警察争执的声音,揭露了检察院证据中的自相矛盾。但是,重庆法院就是不予理睬,我行我素,拒绝采纳朱律师所提交的证据,不顾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今年5月30日发布的相关规定,对所谓受龚刚模、樊奇杭指使杀人的吴川江在一审、二审中矢口否认受前述二人指使的证词置若罔闻,终审判决樊奇杭死刑。
朱律师不屈不挠,将相关材料寄到承担死刑复核责任的最高法院,并在确认后者已经收到后,对媒体公布相关材料,以便让世人知道在雾都山城所发生的种种。之后 他给儿子留下信件,“闭关”了……
我能够理解朱律师的恐惧。但是,我无法理解,何以在法治建设持续30多年之后,我们的司法体制仍然让一位依法行事的律师如此惊魂失魄,居然预感自己有杀身之祸?那些制造这种惊魂摄魄的力量是什么,想做什么?为什么有关人士和部门不懂得一个法治国家最基本的准则:政府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权力?
托克维尔有言,最愚蠢的统治者才会削弱律师的独立地位。因为,假如律师无法在法庭之上对公权力进行制约,对受指控者的权利加以保护,那么民众的不满就只能通过法律之外的途径加以宣泄,律师也会日益疏离体制,甚至运用他们的雄辩滔滔成为社会动荡的鼓手。
不仅如此,用践踏法律的方式惩罚犯罪,那就是公权力自己对政府本身合法性的颠覆。即便换来一时的治安,却分明是播种仇恨的过程——得到暂时的太平,但迟早迎来火山爆发或洪水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