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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底,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了2012年的农业农村工作,明确将把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作为今年“三农”工作的重点。科学技术无疑是今后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根本动力。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业科学技术的每次突破都带动了农业生产乃至全社会的飞跃。但在农业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的今天,农业科技中一些基本问题有待进一步思考和明确:首先,农业科技的属性究竟是什么?长期以来,农业科技大多被界定为基础性、公益性产品,但是农业科技事实上包含了基础研究、前沿与高技术研究、应用研究、集成创新研究和转化推广等诸多环节,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
其次,农业科技的服务边界在哪里?传统意义的农业科技更多承担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但今天,农业科技的边界已扩展到产业和民生科技,更应涵盖传统种养殖业、加工等和农村科技服务等二、三产业。
第三,谁是农业科技研发和推广服务的提供主体?长期以来,政府是推动主体农业研究和农业技术推广的主导力量,政府可以依托完整链条的庞大体系来落实其技术政策,但随着要素市场不断完善,企业、中介等社会力量已成为不可忽视的力量。
第四,农业科技的服务对象应该是谁?在我国基本土地经营制度长期不变的现实国情下,农民是农业科技研发和推广服务的终级使用者,但随着农业范畴的扩大和农业组织经营方式的变化,农业科技的服务对象是否也应相应地扩大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
时至今日,中国农业科技贡献的提高呼唤着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的出现。这种创新可能是包含着企业、中介机构、政府等多方共同参与的良性互动体系:
强化科技系统的统筹和协调。要加强科技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在经费预算、重大政策制定和科研立项等方面建立协调沟通机制,使部门间的科技资源汇集到国家战略决策和重大部署上来。逐步完善各部门内的科技资源统筹协调机制,同时充分动员和发挥地方科技资源和力量。
继续完善农业科技研发投入机制。要继续推进农业科研机构分类改革,建立和完善“开放、竞争、流动、协作”的运行机制,探索适合农业科研特点的经费支持方式,建立有序竞争、相对稳定的经费资助机制。对于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坚持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对于可产业化的项目,应按照全产业链的设计,促成公共财政和企业共同投入;对于商业化特征明显的项目,应以企业投入为主。
加快建立新型农村科技创业服务体系。这一体系应包含公益性推广体系和经营性服务体系两大部分。其中,公益性推广体系不仅包括服务于传统农业的五级农技推广体系,还包括大学、科研机构等的推广职能,特别要注重农业大学和地方农业科研院所的技术研发和推广功能。经营性服务体系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社会化的创业体系,科技特派员服务站的中介服务职能在其中得到强化,强调科技型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另一类则可概括为多元化的服务体系,包括近年逐步推进的农业专家大院、星火科技12396等服务模式。考虑中国巨大的地域差异性特点,各具地方特色的个性化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也是这一体系题中之义。
加速现代生产要素与科技的有机融合。以金融资金支持农业科技,以科技要素带动金融要素向农业集聚,推动促进农村产业发展过程中对种养殖技术、疫病防治、农产品加工等方面的迫切需求。在重视政策性金融工具的同时,考虑农村的现实特点,鼓励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民间金融等多种形式,创新金融服务品种和工具,推动风险投资和科技创新紧密结合。支持和培育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增长潜力的涉农科技企业进入创业板融资。同时积极开展农村科技保险服务,探索设立科技保险专项资金。
其次,农业科技的服务边界在哪里?传统意义的农业科技更多承担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但今天,农业科技的边界已扩展到产业和民生科技,更应涵盖传统种养殖业、加工等和农村科技服务等二、三产业。
第三,谁是农业科技研发和推广服务的提供主体?长期以来,政府是推动主体农业研究和农业技术推广的主导力量,政府可以依托完整链条的庞大体系来落实其技术政策,但随着要素市场不断完善,企业、中介等社会力量已成为不可忽视的力量。
第四,农业科技的服务对象应该是谁?在我国基本土地经营制度长期不变的现实国情下,农民是农业科技研发和推广服务的终级使用者,但随着农业范畴的扩大和农业组织经营方式的变化,农业科技的服务对象是否也应相应地扩大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
时至今日,中国农业科技贡献的提高呼唤着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的出现。这种创新可能是包含着企业、中介机构、政府等多方共同参与的良性互动体系:
强化科技系统的统筹和协调。要加强科技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在经费预算、重大政策制定和科研立项等方面建立协调沟通机制,使部门间的科技资源汇集到国家战略决策和重大部署上来。逐步完善各部门内的科技资源统筹协调机制,同时充分动员和发挥地方科技资源和力量。
继续完善农业科技研发投入机制。要继续推进农业科研机构分类改革,建立和完善“开放、竞争、流动、协作”的运行机制,探索适合农业科研特点的经费支持方式,建立有序竞争、相对稳定的经费资助机制。对于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坚持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对于可产业化的项目,应按照全产业链的设计,促成公共财政和企业共同投入;对于商业化特征明显的项目,应以企业投入为主。
加快建立新型农村科技创业服务体系。这一体系应包含公益性推广体系和经营性服务体系两大部分。其中,公益性推广体系不仅包括服务于传统农业的五级农技推广体系,还包括大学、科研机构等的推广职能,特别要注重农业大学和地方农业科研院所的技术研发和推广功能。经营性服务体系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社会化的创业体系,科技特派员服务站的中介服务职能在其中得到强化,强调科技型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另一类则可概括为多元化的服务体系,包括近年逐步推进的农业专家大院、星火科技12396等服务模式。考虑中国巨大的地域差异性特点,各具地方特色的个性化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也是这一体系题中之义。
加速现代生产要素与科技的有机融合。以金融资金支持农业科技,以科技要素带动金融要素向农业集聚,推动促进农村产业发展过程中对种养殖技术、疫病防治、农产品加工等方面的迫切需求。在重视政策性金融工具的同时,考虑农村的现实特点,鼓励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民间金融等多种形式,创新金融服务品种和工具,推动风险投资和科技创新紧密结合。支持和培育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增长潜力的涉农科技企业进入创业板融资。同时积极开展农村科技保险服务,探索设立科技保险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