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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相应保护,但易诱发市场失灵。为平衡金融经营者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利益,需要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倾斜性保护,代表公权力的司法的介入就成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应然路径。司法权的基本功能体现为裁断争端、定纷止争。但司法的介入不能够超过一定的维度,即不能代替立法、行政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在实践理性的引导下,实现对金融消费者权利司法保护的开放与谦抑,以探求金融消费者救济制度的应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