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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局).中小企业厅(局、办)、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联、共青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和共青团中央共同制定了《“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