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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诚实守信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本文对政府失信的原因进行追问,对我国的诚信文化进行简略地分析,并对怎样提高政府的诚信度提出粗浅的建议。
关键词 政府诚信 政治道德 诚实守信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诚实守信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一、“诚信”二字在中国文化中的地位
中国的哲学、历史特别是儒家思想史上,很遗憾的是,所谓“仁、义、礼、智、信”的排位中,“信”位居其尾。而兵家巨作《孙子兵法》中,三十六条计谋也尽是哄、瞒、骗、诈条条违反诚信原则。历代宫廷之中的权谋术数,政治关系中人与人之间总是虚情假意,随声附和,其间又有几个人讲诚信。中国数千年的“历史文明”传承到今天却成为诚信的重担,宪政的阻碍。
而在道德体系中,诚信应当是一项基本义务,是实现其他道德规则的基础。没有了诚信,其他道德则无以令人置信。同样,在政府的“道德谱系”中,诚信无疑也处于基础性地位,影响乃至决定着政府其他道德规则的实现,以及整个政府道德体系的性质。政府连诚信的品质都不具备,人们就不能想象它会具有善良、公平和正义等诸多品质,不能想象它会勇敢地承担起对社会和公众的义务、良知和责任,也不能想象它会由衷地体会到由此带来的荣誉和幸福。
二、政府诚信的法理基础与宪法基础
根据卢梭“主权在民”的思想及人民主权原则,可得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既然属于人民来源于人民的委托,那么作为人民公仆的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在接受、承担了人民所交付的任务后,理应忠于主人,尽职尽责,全心全意地努力完成任务。也就是说,政府与公民之间委托关系的存在既产生了政府权力,也明确了政府义务,政府基于委托关系必须按照诚信原则的要求,兑现其承诺:对人民负责,忠诚于民,取信于民。
诚实信用有两种形态,一种是道德形态,另一种是法律形态。道德形态的诚实信用与法律形态的诚实信用关系密切,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前者为后者提供基本的价值规则和大致的规范内容,后者为前者提供强力支持和具体的规范、规则内容。 历史的经验表明,在一个法制并不十分完备的国度,如果一个政府具有诚信、善良等诸多好品质,那么即使粗疏的法制也会因为政府由衷的实践而变得丰满和健全,从而获得实质意义上的法治;而相反,在一个即使形式上法制相当完备的国度,政府如果没有真诚执法的动机与信仰,所谓宪法和法律不仅会被束之高阁,而且极有可能遭到来自政府自身的破坏,法治和基本的社会公正则根本不能实现。宪法的规定是对政府的最低要求,而公民和社会对政府诚信的要求非但不亚于宪法本身,甚至是高于宪法规定的。所以,可以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是,在考察和评价政府行为时,仅仅试图用宪法和法律来约束政府,仅仅用合法性要求一个政府,显然不够。在法律之外,我们更应当用一种政治道德来要求和约束政府。诚信就是这种珍贵的政治道德,它和宪法一样直接表明了这个政府的性质。
三、政府诚信危机的缘由
政府失信,从政府自身来讲,一是没有摆正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位置。即违反了上述的法理基础与宪法基础。一些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仍受权力本位、官大于民的传统观念的支配,认为政府的权力是可以不受约束和任意行使的。二是没有正确处理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冲突。常常只顾眼前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以致牺牲诚信,损害政府公信力和权威性,降低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三是没有准确把握“发展第一要务”和科学发展的关系。片面追求发展,而忽视科学、持续、协调发展,以致为着所谓的“政绩”和“发展地方经济”,不负责任大干、盲干,乱许愿、乱承诺,最终失信于民。
诚信危机的出现,有社会转型时期民情和社会道德在一定程度上趋于沦落的因素,有经济秩序混乱的因素。所以运用年代分析方法及经济基础分析方法来看,新中国成立后,民风纯朴。上世纪50年代大庆人,提倡“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60年代的“雷锋精神”,表现对出的对党、对人民的无比真诚。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计划经济是管制经济、专制经济,无诚信可谈。而成熟的市场经济应该是法治经济、契约经济、信用经济,需要社会诚信作为基础和依托。市场化程度越高,对诚信要求也越高。市场经济不仅要求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诚信,而且要求政府诚实守信。但我们的市场经济恰恰还是不成熟的市场经济,很多社会机制还不成熟,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政治、道德、思想等等痕迹依然存在,尤其在瞬息万变的社会变动中,人们往往被欲望所驱使并受眼前利益的诱惑,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被动摇,诚信也有所迷失。由于封建专制和市场经济不发达的影响,中国的诚实信用主要停留在道德修养上,是伦理意义的,而不是经济意义的。 部分政府官员与企业经营者被利冲昏头脑,开始钻法律与制度的空子,打起了擦边球,可见现今诚信之危。所以,诚信和失信的道德冲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道德建设的一对矛盾,这一矛盾解决的如何,直接关系到市场秩序的状况。
四、怎样提高政府的诚信度
(一)思想上的建议。
首先要“以古为敌”,即对中国的历史文化特别是宫廷文化采取一种批判的态度。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避免古代的“文明”演变成现今的负担。其次则要加强思想教育,对政府的公务人员尤其重要,切实加强对公务人员的思想教育、培养他们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使他们时刻牢记执政为民的思想,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具体表现为要始终视人民如衣食,待百姓如父母,时刻情系于民、取信于民、服务于民、造福于民,俯首甘为孺子牛;始终摆正与人民群众的平等关系,甘当一名普通劳动者;始终摆正与人民群众的主仆关系,甘当人民的勤务员;始终摆正与人民群众的工作关系,甘当人民的服务员。 以此促进工作作风的转变和工作效率的提高,以具体行为人的诚信行为提升政府整体诚信形象。
(二)制度上的建议。
1、完善政府公务人员的诚信档案,以公务人员诚信度的整体提升,塑造政府的诚信形象。要注重发挥好政府诚信建设的末端效应,按照建设诚信政府的系统工程的要求,根据不同单位所承担的职责,将具体内容细化到每一个岗位,并建立政府公务人员的诚信档案,将其纳入公务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和晋职评先的重要依据。
2、完善政府公务人员的行为规范,以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塑造政府的诚信形象。要把打造诚信政府的过程当作规范行政行为的过程,将推进诚信政府建设融入到每一个部门、每一岗位的具体工作中,使诚信建设在服务群众的过程中不断提升社会的认可度。
3、确保行政行为的透明性和连惯性,以更加明晰的责任体系,塑造政府的诚信形象。要对每一个行政行为和行政权力都必须明确具体内容、权责范围、负责单位,完成时限,兑现承诺的步骤、标准以及考核监督的方法和途径,以透明促诚信。要建立承诺兑现的长效机制,避免因领导的变动而影响承诺兑现的进展,凡是党和政府许下的诺言都必须一茬接着一茬干,以兑现承诺的连贯性,取信于民。
4、做到权责一致,以更加务实的积极作为,塑造政府的诚信形象。为避免因兑现承诺追究制度日逐完善,带来少数政府规避责任不作承诺或少作承诺等问题的发生,要充分利用人大、政协和群众组织联系群众紧密,了解社情、民意具体等优势,在每年的“两会”期间或其他重要会议期间,结合当地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一定比例的需要承诺的事项,并将承诺的内容、承办过程纳入督办范围,以广泛地参考,督促党委政府的积极作为。
5、拓宽社会监督政府行政行为的渠道,以人民群众的监督,塑造政府的诚信形象。现代政府是参与型政府和回应型政府,公民只有通过行政参与活动才能了解政府、理解政府和监督政府,实现宪法赋予公民参与政治和社会管理的权利,才能建立起与政府之间相互信任的关系。这就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没有政府的信息公开,公民与政府之间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公民与政府之间缺少沟通、交流、合作的平台,就难以建立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信任关系,塑造政府诚信无疑纸上谈兵。
6、确保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科学可行,以发展目标的兑现,塑造政府的诚信形象。凡涉及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承诺的提出,尤其是制定年度工作规划或长远发展规划时,都必须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按照轻重缓急、量力而行、尊重群众的原则,以听证会、咨询专家意见、发动群众讨论等形式,在综合多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年度或更长时期内的发展规划,确保规划内容的可行性和可信性,并通过公告、新闻发布会、媒体宣传等途径将规划内容公之于众。要坚决杜绝不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就信口开河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甚至是哗众取宠的承诺,以承诺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确保承诺的兑现,以承诺的兑现塑造政府的诚信。
(三)法治是政府诚信的最本质要求和最根本保障。
政府由人民产生,人民制定法律并决定政府权力,政府依据法律享有职权,履行职责。政府必须忠实于法律,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行使权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诚信与法治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的,在现代社会,两者是不可分割的。如果说诚信最原始的含义是指一种约束人们自觉规范行为的社会道德的话,那么法治则是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制度基础和根本保证。诚信只有通过法治的保障才能坚不可摧,法治是社会诚信日趋成熟的标志。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而法治政府必须首先是诚信政府。□
(作者:湖南省冷水江业学校教师)
注释:
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48.
乔法容.政府诚信论.光明日报,2005-7-19(3).
季卫东.关系契约论的启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8.
黄选平.诚信社会与和谐社会.学习时报,2006-8-5(5).
关键词 政府诚信 政治道德 诚实守信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诚实守信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一、“诚信”二字在中国文化中的地位
中国的哲学、历史特别是儒家思想史上,很遗憾的是,所谓“仁、义、礼、智、信”的排位中,“信”位居其尾。而兵家巨作《孙子兵法》中,三十六条计谋也尽是哄、瞒、骗、诈条条违反诚信原则。历代宫廷之中的权谋术数,政治关系中人与人之间总是虚情假意,随声附和,其间又有几个人讲诚信。中国数千年的“历史文明”传承到今天却成为诚信的重担,宪政的阻碍。
而在道德体系中,诚信应当是一项基本义务,是实现其他道德规则的基础。没有了诚信,其他道德则无以令人置信。同样,在政府的“道德谱系”中,诚信无疑也处于基础性地位,影响乃至决定着政府其他道德规则的实现,以及整个政府道德体系的性质。政府连诚信的品质都不具备,人们就不能想象它会具有善良、公平和正义等诸多品质,不能想象它会勇敢地承担起对社会和公众的义务、良知和责任,也不能想象它会由衷地体会到由此带来的荣誉和幸福。
二、政府诚信的法理基础与宪法基础
根据卢梭“主权在民”的思想及人民主权原则,可得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既然属于人民来源于人民的委托,那么作为人民公仆的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在接受、承担了人民所交付的任务后,理应忠于主人,尽职尽责,全心全意地努力完成任务。也就是说,政府与公民之间委托关系的存在既产生了政府权力,也明确了政府义务,政府基于委托关系必须按照诚信原则的要求,兑现其承诺:对人民负责,忠诚于民,取信于民。
诚实信用有两种形态,一种是道德形态,另一种是法律形态。道德形态的诚实信用与法律形态的诚实信用关系密切,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前者为后者提供基本的价值规则和大致的规范内容,后者为前者提供强力支持和具体的规范、规则内容。 历史的经验表明,在一个法制并不十分完备的国度,如果一个政府具有诚信、善良等诸多好品质,那么即使粗疏的法制也会因为政府由衷的实践而变得丰满和健全,从而获得实质意义上的法治;而相反,在一个即使形式上法制相当完备的国度,政府如果没有真诚执法的动机与信仰,所谓宪法和法律不仅会被束之高阁,而且极有可能遭到来自政府自身的破坏,法治和基本的社会公正则根本不能实现。宪法的规定是对政府的最低要求,而公民和社会对政府诚信的要求非但不亚于宪法本身,甚至是高于宪法规定的。所以,可以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是,在考察和评价政府行为时,仅仅试图用宪法和法律来约束政府,仅仅用合法性要求一个政府,显然不够。在法律之外,我们更应当用一种政治道德来要求和约束政府。诚信就是这种珍贵的政治道德,它和宪法一样直接表明了这个政府的性质。
三、政府诚信危机的缘由
政府失信,从政府自身来讲,一是没有摆正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位置。即违反了上述的法理基础与宪法基础。一些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仍受权力本位、官大于民的传统观念的支配,认为政府的权力是可以不受约束和任意行使的。二是没有正确处理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冲突。常常只顾眼前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以致牺牲诚信,损害政府公信力和权威性,降低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三是没有准确把握“发展第一要务”和科学发展的关系。片面追求发展,而忽视科学、持续、协调发展,以致为着所谓的“政绩”和“发展地方经济”,不负责任大干、盲干,乱许愿、乱承诺,最终失信于民。
诚信危机的出现,有社会转型时期民情和社会道德在一定程度上趋于沦落的因素,有经济秩序混乱的因素。所以运用年代分析方法及经济基础分析方法来看,新中国成立后,民风纯朴。上世纪50年代大庆人,提倡“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60年代的“雷锋精神”,表现对出的对党、对人民的无比真诚。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计划经济是管制经济、专制经济,无诚信可谈。而成熟的市场经济应该是法治经济、契约经济、信用经济,需要社会诚信作为基础和依托。市场化程度越高,对诚信要求也越高。市场经济不仅要求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诚信,而且要求政府诚实守信。但我们的市场经济恰恰还是不成熟的市场经济,很多社会机制还不成熟,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政治、道德、思想等等痕迹依然存在,尤其在瞬息万变的社会变动中,人们往往被欲望所驱使并受眼前利益的诱惑,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被动摇,诚信也有所迷失。由于封建专制和市场经济不发达的影响,中国的诚实信用主要停留在道德修养上,是伦理意义的,而不是经济意义的。 部分政府官员与企业经营者被利冲昏头脑,开始钻法律与制度的空子,打起了擦边球,可见现今诚信之危。所以,诚信和失信的道德冲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道德建设的一对矛盾,这一矛盾解决的如何,直接关系到市场秩序的状况。
四、怎样提高政府的诚信度
(一)思想上的建议。
首先要“以古为敌”,即对中国的历史文化特别是宫廷文化采取一种批判的态度。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避免古代的“文明”演变成现今的负担。其次则要加强思想教育,对政府的公务人员尤其重要,切实加强对公务人员的思想教育、培养他们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使他们时刻牢记执政为民的思想,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具体表现为要始终视人民如衣食,待百姓如父母,时刻情系于民、取信于民、服务于民、造福于民,俯首甘为孺子牛;始终摆正与人民群众的平等关系,甘当一名普通劳动者;始终摆正与人民群众的主仆关系,甘当人民的勤务员;始终摆正与人民群众的工作关系,甘当人民的服务员。 以此促进工作作风的转变和工作效率的提高,以具体行为人的诚信行为提升政府整体诚信形象。
(二)制度上的建议。
1、完善政府公务人员的诚信档案,以公务人员诚信度的整体提升,塑造政府的诚信形象。要注重发挥好政府诚信建设的末端效应,按照建设诚信政府的系统工程的要求,根据不同单位所承担的职责,将具体内容细化到每一个岗位,并建立政府公务人员的诚信档案,将其纳入公务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和晋职评先的重要依据。
2、完善政府公务人员的行为规范,以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塑造政府的诚信形象。要把打造诚信政府的过程当作规范行政行为的过程,将推进诚信政府建设融入到每一个部门、每一岗位的具体工作中,使诚信建设在服务群众的过程中不断提升社会的认可度。
3、确保行政行为的透明性和连惯性,以更加明晰的责任体系,塑造政府的诚信形象。要对每一个行政行为和行政权力都必须明确具体内容、权责范围、负责单位,完成时限,兑现承诺的步骤、标准以及考核监督的方法和途径,以透明促诚信。要建立承诺兑现的长效机制,避免因领导的变动而影响承诺兑现的进展,凡是党和政府许下的诺言都必须一茬接着一茬干,以兑现承诺的连贯性,取信于民。
4、做到权责一致,以更加务实的积极作为,塑造政府的诚信形象。为避免因兑现承诺追究制度日逐完善,带来少数政府规避责任不作承诺或少作承诺等问题的发生,要充分利用人大、政协和群众组织联系群众紧密,了解社情、民意具体等优势,在每年的“两会”期间或其他重要会议期间,结合当地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一定比例的需要承诺的事项,并将承诺的内容、承办过程纳入督办范围,以广泛地参考,督促党委政府的积极作为。
5、拓宽社会监督政府行政行为的渠道,以人民群众的监督,塑造政府的诚信形象。现代政府是参与型政府和回应型政府,公民只有通过行政参与活动才能了解政府、理解政府和监督政府,实现宪法赋予公民参与政治和社会管理的权利,才能建立起与政府之间相互信任的关系。这就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没有政府的信息公开,公民与政府之间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公民与政府之间缺少沟通、交流、合作的平台,就难以建立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信任关系,塑造政府诚信无疑纸上谈兵。
6、确保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科学可行,以发展目标的兑现,塑造政府的诚信形象。凡涉及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承诺的提出,尤其是制定年度工作规划或长远发展规划时,都必须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按照轻重缓急、量力而行、尊重群众的原则,以听证会、咨询专家意见、发动群众讨论等形式,在综合多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年度或更长时期内的发展规划,确保规划内容的可行性和可信性,并通过公告、新闻发布会、媒体宣传等途径将规划内容公之于众。要坚决杜绝不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就信口开河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甚至是哗众取宠的承诺,以承诺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确保承诺的兑现,以承诺的兑现塑造政府的诚信。
(三)法治是政府诚信的最本质要求和最根本保障。
政府由人民产生,人民制定法律并决定政府权力,政府依据法律享有职权,履行职责。政府必须忠实于法律,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行使权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诚信与法治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的,在现代社会,两者是不可分割的。如果说诚信最原始的含义是指一种约束人们自觉规范行为的社会道德的话,那么法治则是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制度基础和根本保证。诚信只有通过法治的保障才能坚不可摧,法治是社会诚信日趋成熟的标志。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而法治政府必须首先是诚信政府。□
(作者:湖南省冷水江业学校教师)
注释:
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48.
乔法容.政府诚信论.光明日报,2005-7-19(3).
季卫东.关系契约论的启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8.
黄选平.诚信社会与和谐社会.学习时报,2006-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