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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2日,常州市局前街小学专门召开了一场听证会,参会人有教师、学生、家长,也有心理学专家和律师。他们讨论的中心话题是:该如何把对学生的惩戒权还给老师。学校用这种方式公开讨论惩戒制度,在全国还是第一次。有人说,没有人天生就能适应社会规则、拥有强大的自控能力。在早期教育阶段,孩子违反规则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适当的惩戒能够更有效率地引导他们完成社会化。(《中国青年报》2018年11月28日)
无规矩不成方圆。未成年儿童心智尚未成熟,无论是他们的行为,还是价值观都处于需要规范与发展的重要阶段。学校教育就是要提高其思想品德,帮助其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与生活习惯,使其能够适应学校生活,今后融入社会,逐步完成个体的社会化。
在推崇自由、张扬个性、尊重人性的现代社会,“以生为本”是学校教育的基本理念和一切教育教学行为的基本遵循;但“以生为本”却不是任由学生随意发展,而是在坚持尊重学生人格的前提下,顺应学生身心发展和教育教学的规律,努力使学生积极向上,获得更好的发展。如若学生犯了错不去纠正,行为习惯出现偏差不去规范,个性方面出现问题不去引导,这样的教育就不是真正的“以生为本”,也不是真正为了学生的发展。
学生成长的路上需要教育,教育要给学生以正确的引领,激励学生自主发展,形成自我教育的意识,也要以适度的行为措施规范学生,要求学生,塑造学生。惩戒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适度的惩戒,可以让学生警醒,督促学生改正错误,朝更加积极的方向发展。
惩戒不是体罚,其在理念、方法、措施以及程度上均与体罚有着天壤之别。如果说体罚是对学生心理或生理造成较大伤害的一种行为,其伤害意义大于教育意义;那么,惩戒则牢牢把握教育底线,直指学生心理、品德和行为规范,最终是为了学生的成长。惩戒的方式很多,在避免体罚的前提下,该小学提出的8种惩戒方式——批评、加倍劳动、取消部分特权、没收、静坐、诵读、抽离、陪读——没有一种会对学生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却帮助学生明辨了是非,体会了犯错的代价,其教育意义与适度原则得到了较好的把握。
当然,惩戒与体罚仅一线之隔,稍有不慎,极有可能发生质变,从而伤害学生,带来不良影响,这就会为教师及学校带来较大的负担。学校敢于使用惩戒的教育手段,自然承担了一定的管理风险。很多时候,学校为了规避风险,严令禁止教师使用惩戒手段,以至教师连最起码的批评教育都不敢,生怕越雷池一步,造成严重的后果。而这,也正是教育法规亟待明确界定的地方。这需要教育法律法规的顶层设计,对教师的教育权予以明确,既保护学生,又保护教师,更尽到教育的責任。
事实上,对于教师的惩罚权,一些国家均通过法律法规予以界定。如英国《2006年教育与督学法》规定,教师有惩罚不规矩学生的法定权利,包括罚写作文、周末禁闭、校长惩戒、停学等措施。这样的条款,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无论对于保护学生,还是对于保护教师,都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值得借鉴。
(责任编辑:李阳)
无规矩不成方圆。未成年儿童心智尚未成熟,无论是他们的行为,还是价值观都处于需要规范与发展的重要阶段。学校教育就是要提高其思想品德,帮助其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与生活习惯,使其能够适应学校生活,今后融入社会,逐步完成个体的社会化。
在推崇自由、张扬个性、尊重人性的现代社会,“以生为本”是学校教育的基本理念和一切教育教学行为的基本遵循;但“以生为本”却不是任由学生随意发展,而是在坚持尊重学生人格的前提下,顺应学生身心发展和教育教学的规律,努力使学生积极向上,获得更好的发展。如若学生犯了错不去纠正,行为习惯出现偏差不去规范,个性方面出现问题不去引导,这样的教育就不是真正的“以生为本”,也不是真正为了学生的发展。
学生成长的路上需要教育,教育要给学生以正确的引领,激励学生自主发展,形成自我教育的意识,也要以适度的行为措施规范学生,要求学生,塑造学生。惩戒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适度的惩戒,可以让学生警醒,督促学生改正错误,朝更加积极的方向发展。
惩戒不是体罚,其在理念、方法、措施以及程度上均与体罚有着天壤之别。如果说体罚是对学生心理或生理造成较大伤害的一种行为,其伤害意义大于教育意义;那么,惩戒则牢牢把握教育底线,直指学生心理、品德和行为规范,最终是为了学生的成长。惩戒的方式很多,在避免体罚的前提下,该小学提出的8种惩戒方式——批评、加倍劳动、取消部分特权、没收、静坐、诵读、抽离、陪读——没有一种会对学生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却帮助学生明辨了是非,体会了犯错的代价,其教育意义与适度原则得到了较好的把握。
当然,惩戒与体罚仅一线之隔,稍有不慎,极有可能发生质变,从而伤害学生,带来不良影响,这就会为教师及学校带来较大的负担。学校敢于使用惩戒的教育手段,自然承担了一定的管理风险。很多时候,学校为了规避风险,严令禁止教师使用惩戒手段,以至教师连最起码的批评教育都不敢,生怕越雷池一步,造成严重的后果。而这,也正是教育法规亟待明确界定的地方。这需要教育法律法规的顶层设计,对教师的教育权予以明确,既保护学生,又保护教师,更尽到教育的責任。
事实上,对于教师的惩罚权,一些国家均通过法律法规予以界定。如英国《2006年教育与督学法》规定,教师有惩罚不规矩学生的法定权利,包括罚写作文、周末禁闭、校长惩戒、停学等措施。这样的条款,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无论对于保护学生,还是对于保护教师,都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值得借鉴。
(责任编辑: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