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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进一步规范在具体的税务处理中,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不同的处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在2012年制定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与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颁布的《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相比,有许多进步之处。本文正是在对比两者异同的基础上,说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实施之后可能对企业产生的影响,进而提出一些浅薄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两部分予以论述,第一部分主要从适用范围和条文本身规定两个方面,将第118号通知和第40号公告进行比较,从而得出了第40号公告的优越性所在。第二部分,从三个方面论述了在第40号公告实施之后,可能对企业产生的影响,进而给出了浅显的风险防范方法,对企业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1
一、第40号公告与第118号通知的异同
为了统一规范对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的不同处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颁布了《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以下简称第118号通知),但是该通知内容简单,规定笼统,并且其规定均属于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在本质上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为了弥补以上规定的不足,国家税务总局在2012年又制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第40号公告),该规定内容更加具体明确,操作方便。下面我将就以上两规定的异同谈一些浅薄的看法。
(一)就适用范围而言,第40号公告比第118号通知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对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的定义,第118号通知第一条中给出了一个笼统的概念,在具体的实践中,由于对此条的理解不同,具体操作起來也有一定的困难。而在第40号公告中,不仅将企业政策性搬迁的原因由“政策性原因”改为“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还在第三条的后面,规定了属于政策性搬迁的具体的情况,企业在具体的税收处理中,能够对照相应的条款,区分是否属于政策性搬迁。此外,在具体情况之外,本条第(6)款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兜底性条款,将更多由社会公共利益之需要所导致的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囊括进来,使第40号公告具有一定的收缩性,不至于朝令夕改。
(二)就条文本身而言,第40号公告比第118号通知的规定更为明确。第40号公告和第118号通知所规范的是同一个对象,即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但是单就条文来看,第40号公告的字数要远远多于第118号通知的字数,可见,第40号公告要比第118号通知规定的内容详细很多。
具体而言,在第118号通知全文总共三条,第一条是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或者处置收入的定义,第二条,根据是否重置或者改良固定资产,论述了两种情况下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的征税方法。第三条则是对征税机关在对待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计算时,所应该注意的问题。整体来说该通知简单笼统。不仅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进行了详细的界定,而且还专章规定了搬迁所得、搬迁支出以及具体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内容详尽,操作容易。但是相比较两个规定,可以看出,第40号公告虽然规定详细,但是企业及税收机关在具体的税务处理中,所拥有的弹性空间相对来说要小的多,有时候还可能因为规定过于死板导致一些其他情况出现。
二、第40号公告对企业的影响及风险防范
(一)准确理解政策性搬迁的含义,避免与商业性搬迁想混淆。由于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商业性搬迁在税收优惠方面存在的巨大差距,企业基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会尽可能的钻政策的空子,有些企业将商业性搬迁设计成政策性搬迁,而有些政策性搬迁的企业,则因为对具体的政策性搬迁政策的不了解,不能提供足够的材料给税收机关,反而不能被认定为政策性搬迁,从而使企业的正当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区分政策性搬迁和商业性搬迁的概念和具体范围尤其重要。在第40号公告中对政策性搬迁的规定非常明确,其中对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认定的一些材料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对于符合政策性搬迁规定的企业,要及时收集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资产处置计划和拆迁补偿协议等相关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税务机关备案,防止因材料不足或误期而不被税务机关认可。
(二)对于搬迁事项要单独建账,防止出现混淆。第40号公告明确规定对于企业在进行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等项目要单独建账。这样可以使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收支更加的明确清晰,同时还可以使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及时收集搬迁收支的证明材料,便于日后的认定。因此,企业在政策性搬迁中,企业须认真做账,严格区分企业搬迁业务与日常业务,防止这两种业务的账目混淆不清。
(三)要注意第40号公告的生效时间问题。第40号公告,作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正式公告,其生效的时间为2012年10月1日。生效时间与法律中常用的一个术语“溯及力”相联系,溯及力主要是用来确定一个新颁布的政策规定对其生效之前的情况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我国采用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溯及既往,也就是对政策规定颁布之前的情况不适用。第40号公告依然遵循这一基本原则,即不溯及既往。也就是在2012年10月1日之前,不管企业完成了多少政策性搬迁的项目,都不适用第40号公告的规定,而从2012年10月1日起,企业的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的征收方法都要严格按照第40号公告的规定办理,如果违背其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参考文献:
[1]黄仙珠.企业政策性搬迁注意所得税新规.税收征纳,2012(40).
[2]程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有新规——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解读.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2(11).
[3]袁延松.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税收问题研究.会计之友,2013(2).
[4]《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5]《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6]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会计师,2012(18).
关键词: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1
一、第40号公告与第118号通知的异同
为了统一规范对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的不同处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颁布了《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以下简称第118号通知),但是该通知内容简单,规定笼统,并且其规定均属于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在本质上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为了弥补以上规定的不足,国家税务总局在2012年又制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第40号公告),该规定内容更加具体明确,操作方便。下面我将就以上两规定的异同谈一些浅薄的看法。
(一)就适用范围而言,第40号公告比第118号通知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对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的定义,第118号通知第一条中给出了一个笼统的概念,在具体的实践中,由于对此条的理解不同,具体操作起來也有一定的困难。而在第40号公告中,不仅将企业政策性搬迁的原因由“政策性原因”改为“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还在第三条的后面,规定了属于政策性搬迁的具体的情况,企业在具体的税收处理中,能够对照相应的条款,区分是否属于政策性搬迁。此外,在具体情况之外,本条第(6)款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兜底性条款,将更多由社会公共利益之需要所导致的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囊括进来,使第40号公告具有一定的收缩性,不至于朝令夕改。
(二)就条文本身而言,第40号公告比第118号通知的规定更为明确。第40号公告和第118号通知所规范的是同一个对象,即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但是单就条文来看,第40号公告的字数要远远多于第118号通知的字数,可见,第40号公告要比第118号通知规定的内容详细很多。
具体而言,在第118号通知全文总共三条,第一条是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或者处置收入的定义,第二条,根据是否重置或者改良固定资产,论述了两种情况下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的征税方法。第三条则是对征税机关在对待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计算时,所应该注意的问题。整体来说该通知简单笼统。不仅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进行了详细的界定,而且还专章规定了搬迁所得、搬迁支出以及具体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内容详尽,操作容易。但是相比较两个规定,可以看出,第40号公告虽然规定详细,但是企业及税收机关在具体的税务处理中,所拥有的弹性空间相对来说要小的多,有时候还可能因为规定过于死板导致一些其他情况出现。
二、第40号公告对企业的影响及风险防范
(一)准确理解政策性搬迁的含义,避免与商业性搬迁想混淆。由于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商业性搬迁在税收优惠方面存在的巨大差距,企业基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会尽可能的钻政策的空子,有些企业将商业性搬迁设计成政策性搬迁,而有些政策性搬迁的企业,则因为对具体的政策性搬迁政策的不了解,不能提供足够的材料给税收机关,反而不能被认定为政策性搬迁,从而使企业的正当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区分政策性搬迁和商业性搬迁的概念和具体范围尤其重要。在第40号公告中对政策性搬迁的规定非常明确,其中对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认定的一些材料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对于符合政策性搬迁规定的企业,要及时收集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资产处置计划和拆迁补偿协议等相关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税务机关备案,防止因材料不足或误期而不被税务机关认可。
(二)对于搬迁事项要单独建账,防止出现混淆。第40号公告明确规定对于企业在进行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等项目要单独建账。这样可以使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收支更加的明确清晰,同时还可以使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及时收集搬迁收支的证明材料,便于日后的认定。因此,企业在政策性搬迁中,企业须认真做账,严格区分企业搬迁业务与日常业务,防止这两种业务的账目混淆不清。
(三)要注意第40号公告的生效时间问题。第40号公告,作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正式公告,其生效的时间为2012年10月1日。生效时间与法律中常用的一个术语“溯及力”相联系,溯及力主要是用来确定一个新颁布的政策规定对其生效之前的情况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我国采用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溯及既往,也就是对政策规定颁布之前的情况不适用。第40号公告依然遵循这一基本原则,即不溯及既往。也就是在2012年10月1日之前,不管企业完成了多少政策性搬迁的项目,都不适用第40号公告的规定,而从2012年10月1日起,企业的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的征收方法都要严格按照第40号公告的规定办理,如果违背其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参考文献:
[1]黄仙珠.企业政策性搬迁注意所得税新规.税收征纳,2012(40).
[2]程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有新规——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解读.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2(11).
[3]袁延松.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税收问题研究.会计之友,2013(2).
[4]《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5]《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6]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会计师,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