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品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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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但作品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尽管作品概念包括了作品的本质,但作品的概念显得比较抽象,没有明确回答这个问题,在我国明确提出"作品的本质是什么"的学者很少,大家往往把作品的概念等同于作品的本质。其实这是不科学的,作品的概念与本质有着特殊的逻辑关系,但它们不能完全划等号。
  关键词:作品概念本质
  一、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
  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可见,我国法律上的作品的定义,从三个方面界定了作品概念的含义:一是界定了可以产生作品的领域或范围;二是界定了作品的形式或种类;三是界定了作品的本质特征。正确理解我国法律上的作品定义的三个方面,必须从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之角度来考虑。人类社会生产活动分为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对于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都要依法保护。阿帕德·鲍格胥说:"人类聪明才智是一切艺术成果和发明成果的源泉,这些成果是美好生活的保证,国家的职责就是坚持不懈地保护艺术和发明"。精神财富的范围很广种类很多。因此应该对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作扩大解释。对作品的定义应该从广义上理解。
  二、作品的载体
  要理解作品的本质,首先必须明确作品的载体是什么。载体"科学技术上指某些能传递能量或运载其他物质的物质",作品的载体与科学技术载体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是一个极为复杂的心理和实践活动的过程其基本要求是,作者必须提供一个具体的形式以便于为他人感知。"这种"具体的形式"便是作品的载体。任何思想如果脱离了作品的载体,它只能是一种纯粹的思维活动。进一步而言,以作品载体对作品形成的作用为标准,笔者将其分为形式载体、固体载体和复制载体。形式载体是表现思想的客观存在,主要有文字、语言、色彩、线条、动作、姿态及符号等。思想就是通过形式载体表现出来的,例如口述作品是以口头语言为形式载体的作品,文学作品是以文字为形式载体的作品,舞蹈作品是以一连串的动作、姿态为形式载体的作品,美术作品是以线条、色彩为形式载体的作品。形式载体是形成作品的必要前提,没有形式载体就无作品可言。
  三、作品的形成过程
  作品的形成过程经历了主观客观两个阶段,思想处于作者的头脑之中,是意向的、抽象的,外人无法感知,即所谓的"无形无体"。当"无形无体"的思想被"有形无体"的形式载体承载后,于是进入了作品形成的客观阶段,在此阶段思想实现了从"无形"到"有形",从主观到客观,为人所感知,作品也随之产生。
  从作品的形成过程可以看出形式载体是作品的核心,任何作品的形成都必须经过形式载体这一环节,没有文字、语言、符号、色彩、动作等形式载体,作者的思想就永远无法外化,无法被人感知。从作品形成过程来看中还可以得知:某些思想在以形式载体表现之后就形成了作品,某些思想必须通过形式载体与固定载体双重表现才能形成作品。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异呢?其实这与形式载体的本身特性有关,不同形式载体的本身特性决定了它与固定载体的关系。口头语言、动作、表情、姿态这类形式载体转瞬即逝,无法借助于固定载体固定下来,也不需要固定载体加以固定就可以将主观思想表现出来,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口述作品即属此类。而文字、色彩、线条、符号这类形式载体只有借助于纸张、画布等固定载体才能将作者的思想得以表现,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即属此类。很明显,以形式载体、固定载体为共同表现形式的作品容易传播,只要原件存在就可以通过复制载体永久地复制;仅以形式载体为表现形式的作品尽管没有固定载体,但它完全可以通过复制载体"固定"下来,加以传播利用,如口述作品可通过录音、录像等复制载体将其记录下来,实现保护。
  作品的形成过程进一步揭示了作品载体间的关系,笔者将其概括如下:作者的思想是作品的渊源,"任何作品载体如果没有承载思想,它也纯粹是哲学上或物理学上的物",没有任何意义。形式载体是作品的核心,是承载思想并与固定载体、复制载体相连结的纽带,固定载体承载着部分形式载体,是部分作品产生的必要条件,复制载体是作品传播及价值得以实现的必要物质工具。总之,它们之间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四、作品与作品复制品
  作品为什么要"背叛"作品原件,作品"背叛"原件后何去何从,作品复制品回答了这些问题。如前所述,复制载体是以承载作品形式载体,并能使作品产生一份或多份的物质实体,作品复制品就是作品与复制载体的统一。需要说明的是,不同国家的著作权法对"复制"的规定是不同的,一般有广义上的复制与狭义上的复制的区分。这里的"复制"仅仅指狭义上的复制,即以相同于作品原件形式载体的复制,如把以文字为形式载体的手稿复制成同样以文字为形式载体的书籍、杂志及报纸作品。由于复制载体能够使作品的实现方式多元化,因而复制品成为使作品得以广泛传播的工具。
  五、作品的本质
  (一)首先,作品是"物",不是精神,也不是抽象的形式。这意味着,作品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体。虽然,作品的目的是为了表达人类的思想感情,即为了表达"精神"这种不客观不确定的东西,并且给不同的人带来不同的主观感受,但是它在本质上是物。当作者创造出一部小说、一幅油画时,这些作品,一旦被语言文字、纸张色彩固定下来,它就脱离了作者的意图和读者的主观感受,拥有了独立的地位。作品不能为主观所改变,却能为主观所感知。这恰恰是物,是客观实在的特征。
  (二)作品是有体物。有的认为作品是一种无体物。然而笔者以为,作品是有体物。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只有具备了固定的形态,才能为人们所感知,才能具备价值和使用价值,发挥财富的作用。表达作品的思想感情,在没有获得有形的表现样态之前,只是一团模糊不定的,变化万端的意识流,甚至连作者自己也不清楚它究竟是什么样子。而在现实生活中,每一件作品都有具体的物质外衣。文学作品不能脱离纸张和文字,美术作品不能脱离画布和颜色,表演作品不能脱离人体……可以说,在现实生活里,根本找不到一件"无形的作品"。所以笔者主张,作品在客观上应该是有体物。
  結语
  通过前文对作品载体、作品形成过程的论述,笔者认为作品的本质是主观思想与形式载体的统一。需要说明的是,作品绝对不是"主观思想"与"形式载体"两部分简单的相加,而是一种动态的统一,作品的形成过程就是一个动态统一的过程。作为世界公认的著作权制度基本理论的"著作权法只保护表现形式,不保护被表现的思想和情感",这里的"保护表现形式"实际上保护的就是"主观思想与形式载体的统一"。作品是有形无体的,"背叛性"是作品的本质属性,作品原件是产生并承载作品的客观存在,复制品是作品与复制载体的统一,作品原件、复制品的核心是作品-主观思想与形式载体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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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骆继考,男,河南人,贵州大学法学院,09级法学法硕,研究方向: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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