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邓子恢农业思想的主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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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邓子恢担任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领导全国农村积极开展农业合作化工作,在实践中形成了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的农业思想。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邓子恢农业思想具有自己的特色,研究这一思想特色对当今的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关键词】建国后;邓子恢;农业思想;特色
  【中图分类号】D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7)09-0016-02
  邓子恢(1896—1972),福建龙岩人,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闽西革命根据地和苏区的主要创建者和卓越领导人之一,长期从事农村革命与建设工作,被誉为党内农村工作专家。新中国成立后,邓子恢任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积极组织农民互助合作。十年的部长生涯使其形成了务实发展农业的思想,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这一思想具有以下特色:
  一、以民为本
  以民为本,就是以农民为本。农民出身,使邓子恢亲历了生活的艰辛与困苦,也使他从小就萌生了救民于水火的理想。后来,在马克思主义的引导下,邓子恢参加了革命,推翻了封建王朝,建立了新中国,他也因此成为国家的骨干,人民的领导,但他始终没有忘记自己农民的身份,没有忘记农民群众的巨大力量,“我们过去依靠了农民,打倒了敌人,取得了天下”[1](P.219)。所以,在取得天下后,必须为农民谋福利,替农民解困难。
  纵观邓子恢的农业思想,不难发现,他所提及的问题都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都围绕农业增收的主题。农业合作化之初,邓子恢主张合作化运动要遵循农民意愿,要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开展,不能一味追求速度,忽视农民所需;合作化进入初级社阶段,邓子恢主张保护农民私有财产,农业生产过程中农民要按股取酬;高级社阶段,邓子恢极力维护农民利益,强调合作社在收取农民的生产资料时要给予相应报酬,不可作价过低;三年困难时期,邓子恢主张要恢复“自留地”并扩大“自留地”的耕种面积,“自留地”也成为困难时期农民的救命田。他又顶着“一贯右倾”的罪名向党中央举荐“责任田”,主张“包产到户”,最终目的也是为了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
  在特殊的历史环境下,国家为了工业化牺牲了农业,邓子恢的主张没能得到落实,但他仍旧像以前一样为农业的发展操劳,为农民的利益奔波,“在他的心目中,农业的发展和农民利益的保障与生活水平的提高,是他追求的至高目标”[2]。
  二、实事求是
  实事求是是邓子恢开展工作的基础,也是他一生的写照。在主持中央农村工作部、领导农民合作化期间,他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强调合作社的建立与管理要遵循当地的实际条件,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953年,邓子恢在第一次农村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搞农业合作化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注意各个地区的特殊情况,要避免办事公式化,反对主观主义。邓子恢实事求是的一个具体体现是他十分重视调查研究。在担任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的十年里,他调查研究的足迹,从山区到平原,从边疆到内陆,遍及大半个中国,每到一处,他都要深入农村,深入公社,甚至深入家庭,详细了解公社的发展情况,农民的处境,在发现问题之后,他总能因时因地的提出解决之道。他还告诫中央农村工作部的成员要经常下去,多听农民呼声,多动脑筋,结合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毛泽东十分赞许邓子恢调查研究的精神,曾赞扬他是现实主义者,是能够对农村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并号召全党向他学习。
  此外,邓子恢坚持循序渐进的发展农业合作,也是他实事求是工作精神的具体体现。邓子恢始终坚持要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主张因地制宜地制订各地发展计划,由少到多,稳步推进合作社的建设,反对主觀臆断式的“编写”发展目标,他多次强调“我们搞互助合作,由低到高,都要根据群众的切身体验,不能只照我们的理想”[3](P.346)。邓子恢实事求是的工作精神,是他之所以能够在农业问题上提出正确观点与主张的重要原因。
  三、顺应规律
  农业的发展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这个过程中既有客观规律的制约,又有人的主观能动作用的发挥,但人的发挥通常要限制在客观规律框架之下,否则将破坏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农民利益。事实证明,只有尊重客观规律的科学发展之路,才是农业发展的兴盛之路。
  顺应农业发展客观规律贯穿于邓子恢农业思想的始终。邓子恢认为中国农村生产资料公有制代替私有制是历史的进步,是符合农业发展客观规律的,但生产资料公有制和集体劳动不能等量齐观,用行政命令强行将二者结合起来是不科学的。他认为中国农民尚未从小农经济里走出来,农民思想、农民素质尚未达到集体劳作的阶段,要适应农民的特点才能改造农民。从这一角度出发,他认为集体化不能操之过急,急于求成反而前功尽弃。因此,在农业合作化之路上,他始终坚持推行集体化下的“分工化”“包工化”“责任制”,这是符合中国农村发展规律,符合农民意愿的。今天看来,邓子恢的主张仍然是科学的,“分工”“包产”“责任制”是符合当时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适应中国农民特点,助农增产的有效方案,不仅没有违背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而且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发展。这实际上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的改革之路。
  四、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服从党的指挥,是邓子恢经过长期革命后的深切领悟。对于农业运动,他认为党的领导是重要保障,“如果脱离了党的政治方向,脱离了社会主义的远大理想,忽视了长远的根本利益,就有变为经济主义的危险,一些经济利害关系上的问题也难以妥善解决”[4]。因此,邓子恢主张必须加强党对农村事业的领导,必须确保农业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
  对于为何要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邓子恢从我国农村的基本情况和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现实情况两方面作出回答: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同时也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大国,小农经济是农村经济的主体,而小农经济的发展方向是两极化——大地主和无地农民,要打破这种贫富差距的根源,就必须将个体经济转变为集体经济,并在这一过程中进行农业技术的改革,这并非易事。但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农民土地革命的过程中已多次尝试,并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事实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有能力领导农民实现集体化,实现共同富裕。因此,他要求各级农业干部要听党指挥,替党办事,认真学习党中央制定的关于农业发展的文件,努力贯彻执行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从思想上紧跟党的步伐,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农业服务,为广大农民服务。   五、务实创新
  中国共产党历来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务实创新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特点之一。邓子恢作为一名忠诚的共产党员,充分发挥了共产党人的特点,将务实创新最大程度的运用于工作当中,使之成为其农业思想的最大特色。
  第一,邓子恢提出了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农业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农村的所有制结构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合作化时期,一些高级社实行高度全民所有制,使得问题突出。对此,邓子恢主张以公有制为主体,其它所有制经济并存发展。1956年,邓子恢在中共八大上提出:“在生产资料的处理方面,应该采取‘主要公有,次要私有’的办法。”[5](P.362)1962年,他在《关于当前农村人民公社若干政策的意见》报告中再次强调,允许社员在一定范围内的经营自由只有好处没有坏处。今天看来,邓子恢对社会主义农业经济成份所进行的探索具有前瞻性意义。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央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不可否认邓子恢是这一制度的早期探寻者。
  第二,鄧子恢提出了农工商综合发展的农村模式。上世纪50年代中期,中国的农业合作化基本实现。与此同时,邓子恢提出多种经营模式对补充农业发展的重要性:“由于我国耕地不足,许多地方光靠耕田种地就不可能维持生活,从而也就不可能不从各方面找活路。”[3](P.458)对于发展多种经营的前途,邓子恢明确指出:“既能保证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又能够使社员增加收入。”[6]因此,他提出要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经营,并积极主张发展农村现代化的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文化教育及消费服务业。邓子恢的观点具有超前性,打破了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发展观念,对促进我国农村工、农、商、交通、服务协调发展具有长远的指导作用,是我国农村产业结构科学发展的最初构想。
  第三,邓子恢提出了生产责任制的农业观点。农业合作化运动开展以来,急躁冒进的情绪一直伴随,生产管理混乱现象时常发生。邓子恢在充分调研后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建立农业合作社体制下的生产责任制。后来,邓子恢将之概括为“分工、包工”“三包一奖”和“四固定”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即“包工、包产、包财务”,超产拿提成;生产小队、生产组对土地、耕畜、劳力、农具有固定使用权,这种责任制在新中国农村开创了“多劳多得”的激励机制。三年困难时期,部分农民自发地开展了包产到户的生产方式。这一现象,引起邓子恢的高度重视。经过走访调研,邓子恢坚定地支持“包产到户”。今天看来,邓子恢的生产责任制思想是在社会主义框架下对新农业的积极探索,重构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对改革开放后农村的变革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为农业的改革积累了宝贵经验。
  参考文献:
  [1]邓子恢.邓子恢自述[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蒋伯英.邓子恢与中国农村变革[M].福州:福建人民 出版社,2004.
  [3]邓子恢传编辑委员会.邓子恢文集[M].北京:人民出 版社,1996.
  [4]郝盛琦.历史的探索宝贵的经验一一学习邓子恢农 业合作思想[J].中国农村经济,1987,(10).
  [5]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 文献[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6]邓子恢.在全国农业劳动模范代表会议上的报告 [N].人民日报,1957-02-22.
  [7]逄先知,金冲.毛泽东传(1949-1976)(下册)[M].北 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秦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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