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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商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之一,其在我国实现经济复苏的目的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高科技时代下我国的商业形势有了新的变化与转机,为了使民商法适应我国商业形势的变化,稳定我国商业的状况,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根据高科技的时代要求不断创新民商法以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十分必要。本文先对高科技时代下对民商法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然后再探究基于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性途径。
关键词: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创新性
民商法是民法与商法的统称。瑞士、意大利等国家推行的是民商合一的法学体制。在民商合一的观念下,民法是商法的基础,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商法是以民法为基础制定的。法国、德国等国家推行的是民商分离的法学体制。民商分离的法学体制将民法与商法分开管理,且民法典与商法典是两部独立并存的法典。
1基于高科技时代下我国民商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民商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民商法为我国社会经济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行为准则,维持着我国市场经济商业交易的稳定性。民商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三大组成之一,其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基础,其不仅保证了我国经济市场交易的公平性与稳定性,其还反映了我国经济市场的发展现状,因此一部完善、适应我国国情的民商法对于我国经济市场的发展十分重要,然而在高科技的时代下,我国民商法体系已经相对滞后于高科技时代的发展速度,不能适应当下社会的要求,民商法体系的滞后或缺陷会严重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要积极探究基于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存在的问题。在高科技时代下我国民商法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民商法的体制滞后、民商法的立法体系不规范、民商法法规的内容过于简单、民商法的行政化程度越来越高四个方面。
1.1民商法的体制滞后
目前我国不仅没有明确的民商法法学体制,而且也没有完善健全的民法法典,更不用说科学统一的民商法体系了。正是因为我国没有形成统一科学的民商法体系,民商法的不集中且内容冗杂凌乱,我国民商法的实际维法效果才如此之低。我国以马克思主义为基本理念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制定了中国特色主义政治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制的带领下我国科学技术与社会经济都得到了快速发展,我国社会对市场经济下的人事权利也发生很大的变化,但目前我国民商法的体系却仍然停留在改革开放的初期阶段。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开始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还未发展成熟,此时制定的民商法体系也仅仅只是适应当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状况的,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民商法的体系早已不能满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了,落后的民商法体系导致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上的经济行为越来越不规范,民商法的缺陷也在高科技时代下暴露的越来越多。
1.2没有规范的民商法立法体系
我国民商法存在着严重的滞后性,国家立法部门虽然已经认识到了目前我国民商法中存在的缺陷,也已经不断对民商法的法令法规内容进行完善与补充,但立法部门修改后的民商法的内容仍然有许多漏洞,除此之外还有许多重要的法律规定及相关解释都较为模糊。立法部门虽然发现民商法中存在问题,但却未能对其进行科学完善与修订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民商法的立法体系不规范。首先民商法基本没有相关法令完善的制度与规定,且各地的民商法法规数目众多,但这些法规的内容是根据不同的社会方位进行考虑而制定的,因此在民商法中的法规内容中存在许多自相矛盾的地方,例如法规执行时间上的冲突、法规内容上的冲突等。目前我国民商法内容虽然存在很多问题,但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的立法体系,从而不能对我国民商法进行统一协调、科学完善的规划,因此我国民商法中存在的问题迟迟不能解决。
1.3民商法的法规内容过于简单
目前民商法的法规内容不仅过于简单,其还存在这许多空白的地方。民商法内容过于简单从而导致了其约束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能力不足,社会市场上出现的经济违规现象便会越来越多,这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发展影响十分恶劣。法律的立法需要有严格的审批过程,法典中的法规内容需要对于涵盖在范围内的所有部门的工作都制定出具体详细的规范,有必要的还需要对其进行解释,以便于法规的内容更加具体的展现在人们面前,但在对民商法的一些解释中,有些解释的含义曲解了民商法原本的规定,更改了原来法令的规定,从而使得民商法的内容上存在冲突。民商法法规中的内容过于简单从而导致在实际案例中低于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的定义较为困难,再加之民商法内容本身上存在的冲突使得对于实际案件的定性更加困难,从而降低了民商法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公平稳定的权威性。
1.4民商法行政化的程度加重
民商法是服务于我国社会经济市场的,是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然而目前民商法的行政化程度却不断加深。首先民商法立法的形式已经从根本上变成了行政法规的形式。其次当下许多行政法律规范已经融入进民商法的法规内容中。此外目前民商法的纠正与完善大多都由政府机构进行。民商法是服务于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的,民商法的不断行政化会使得民商法具备维护民商权利的特点越来越小,从而影响民商法维护民商权利的作用。
2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性探究
我国民商法本身存在许多不足,然而在高科技的时代之下,我国民商法更加不能发挥其维护民商权益的作用,因此我们要积极探究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途径,以构建科学完善的民商法体系,帮助其更好的发挥保护民商权益的作用,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我国人民的合法权益。
2.1构建科学的民商法制理念
民商法犯规内容、立法体系等都存在缺陷。民商法需要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形势不断地对其进行完善与修订,但民商法立法系统的缺陷限制了其法规的完善与修订工作,因此我们要在逐步完善民商法立法系统的基础上构建科学的民商法制理念,以帮助构建更加完善且适宜社会经济发展的民商法。首先对于民商法的立法过程理念的构建。传统民商法的立法都是先制定法規,再实际执行法令法规。这种立法观念没有社会经济市场的实践基础,通常制定的法规的适应时间较短其可能有许多考虑遗漏的地方,为了增民商法法规的实用性,在民商法立法之前先要同归实践来并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及时制定解决措施,最后再根据实践得到的经验开展立法工作。先实践,在立法的理念可以有效解决民商法的滞后性,并使得名商法立法的内容更加全面、科学,因此应该转变民商法的立法理念,尽量先实践,在实践之后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进行立法工作,从而构建更加科学、完善的民商法规。 2.2树立民商法的权威性
民商法由于其法规内容上的冲突导致其权威性被人们所质疑。民商法作为维护民商权益的主要法律之一,(下转第150页)(上接第148页)其如果缺乏了法律的权威性则会严重影响民商的权益。特别是高科技时代下人们人生价值观念的变化,社会中经济违法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如果在缺乏民商法的有效监管,则民商的权益会遭到严重的破坏。民商法权威性的树立首先要构建统一规范的历法系统,使民商法涵盖的内容详细、全面。其次民商法应该有先进、创新的民商法理论作为其立法的先导。民商法理论基础的研究能够使民商法更具科学性,以科学先进的民商法理论为基础的民商法会更具权威性。最后民商法的立法应该具有实践基础,即先通过实践,在进行民商法的立法。民商法的权威性要从理论基础、实践经验、规范的法规内容及立法过程各个阶段来树立,从而使民商法成为一部科学、规范、完善的极具代表性的权威法律,进而使民商法更好的施行。
2.3结合社会经济的需要完善民商法
民商法的构建需要围绕广大人民群众及社会经济的需求進行。首先民商法是围绕民商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因此民商法的法规内容也需要根据社会的变化及人民的需求而不断改进。其次民商法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稳定发展的一部重要法律,民商法的法规的内容需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及社会主义经济的形势基于社会主义经济长期发展的角度构建民商法的立法体系与法规内容。最后民商法作为我国经济法的组成之一,其在维持我国经济稳定并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民商法的构建需要以我国社会市场经济为基础,构建适应高科技时代发展的民商法体系。
3结语
民商法在高科技时代下的权威性及维法效果受到了挑战,因此研究基于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途径以使民商法维法的权威性得以提升十分重要。
参考文献:
[1]史际春,陈岳琴.论从市民社会和民商法到经济国家和经济法的时代跨越[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5):29-40.
[2]董玉鹏,孙岩.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J].学术探索,2014,(9):45-48.
[3]徐晓兰,刘爱珍.论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基于经济法与民商法功能互补的视角[J].新视野,2013,((5):95-98.
关键词: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创新性
民商法是民法与商法的统称。瑞士、意大利等国家推行的是民商合一的法学体制。在民商合一的观念下,民法是商法的基础,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商法是以民法为基础制定的。法国、德国等国家推行的是民商分离的法学体制。民商分离的法学体制将民法与商法分开管理,且民法典与商法典是两部独立并存的法典。
1基于高科技时代下我国民商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民商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民商法为我国社会经济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行为准则,维持着我国市场经济商业交易的稳定性。民商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三大组成之一,其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基础,其不仅保证了我国经济市场交易的公平性与稳定性,其还反映了我国经济市场的发展现状,因此一部完善、适应我国国情的民商法对于我国经济市场的发展十分重要,然而在高科技的时代下,我国民商法体系已经相对滞后于高科技时代的发展速度,不能适应当下社会的要求,民商法体系的滞后或缺陷会严重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要积极探究基于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存在的问题。在高科技时代下我国民商法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民商法的体制滞后、民商法的立法体系不规范、民商法法规的内容过于简单、民商法的行政化程度越来越高四个方面。
1.1民商法的体制滞后
目前我国不仅没有明确的民商法法学体制,而且也没有完善健全的民法法典,更不用说科学统一的民商法体系了。正是因为我国没有形成统一科学的民商法体系,民商法的不集中且内容冗杂凌乱,我国民商法的实际维法效果才如此之低。我国以马克思主义为基本理念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制定了中国特色主义政治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制的带领下我国科学技术与社会经济都得到了快速发展,我国社会对市场经济下的人事权利也发生很大的变化,但目前我国民商法的体系却仍然停留在改革开放的初期阶段。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开始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还未发展成熟,此时制定的民商法体系也仅仅只是适应当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状况的,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民商法的体系早已不能满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了,落后的民商法体系导致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上的经济行为越来越不规范,民商法的缺陷也在高科技时代下暴露的越来越多。
1.2没有规范的民商法立法体系
我国民商法存在着严重的滞后性,国家立法部门虽然已经认识到了目前我国民商法中存在的缺陷,也已经不断对民商法的法令法规内容进行完善与补充,但立法部门修改后的民商法的内容仍然有许多漏洞,除此之外还有许多重要的法律规定及相关解释都较为模糊。立法部门虽然发现民商法中存在问题,但却未能对其进行科学完善与修订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民商法的立法体系不规范。首先民商法基本没有相关法令完善的制度与规定,且各地的民商法法规数目众多,但这些法规的内容是根据不同的社会方位进行考虑而制定的,因此在民商法中的法规内容中存在许多自相矛盾的地方,例如法规执行时间上的冲突、法规内容上的冲突等。目前我国民商法内容虽然存在很多问题,但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的立法体系,从而不能对我国民商法进行统一协调、科学完善的规划,因此我国民商法中存在的问题迟迟不能解决。
1.3民商法的法规内容过于简单
目前民商法的法规内容不仅过于简单,其还存在这许多空白的地方。民商法内容过于简单从而导致了其约束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能力不足,社会市场上出现的经济违规现象便会越来越多,这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发展影响十分恶劣。法律的立法需要有严格的审批过程,法典中的法规内容需要对于涵盖在范围内的所有部门的工作都制定出具体详细的规范,有必要的还需要对其进行解释,以便于法规的内容更加具体的展现在人们面前,但在对民商法的一些解释中,有些解释的含义曲解了民商法原本的规定,更改了原来法令的规定,从而使得民商法的内容上存在冲突。民商法法规中的内容过于简单从而导致在实际案例中低于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的定义较为困难,再加之民商法内容本身上存在的冲突使得对于实际案件的定性更加困难,从而降低了民商法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公平稳定的权威性。
1.4民商法行政化的程度加重
民商法是服务于我国社会经济市场的,是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然而目前民商法的行政化程度却不断加深。首先民商法立法的形式已经从根本上变成了行政法规的形式。其次当下许多行政法律规范已经融入进民商法的法规内容中。此外目前民商法的纠正与完善大多都由政府机构进行。民商法是服务于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的,民商法的不断行政化会使得民商法具备维护民商权利的特点越来越小,从而影响民商法维护民商权利的作用。
2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性探究
我国民商法本身存在许多不足,然而在高科技的时代之下,我国民商法更加不能发挥其维护民商权益的作用,因此我们要积极探究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途径,以构建科学完善的民商法体系,帮助其更好的发挥保护民商权益的作用,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我国人民的合法权益。
2.1构建科学的民商法制理念
民商法犯规内容、立法体系等都存在缺陷。民商法需要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形势不断地对其进行完善与修订,但民商法立法系统的缺陷限制了其法规的完善与修订工作,因此我们要在逐步完善民商法立法系统的基础上构建科学的民商法制理念,以帮助构建更加完善且适宜社会经济发展的民商法。首先对于民商法的立法过程理念的构建。传统民商法的立法都是先制定法規,再实际执行法令法规。这种立法观念没有社会经济市场的实践基础,通常制定的法规的适应时间较短其可能有许多考虑遗漏的地方,为了增民商法法规的实用性,在民商法立法之前先要同归实践来并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及时制定解决措施,最后再根据实践得到的经验开展立法工作。先实践,在立法的理念可以有效解决民商法的滞后性,并使得名商法立法的内容更加全面、科学,因此应该转变民商法的立法理念,尽量先实践,在实践之后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进行立法工作,从而构建更加科学、完善的民商法规。 2.2树立民商法的权威性
民商法由于其法规内容上的冲突导致其权威性被人们所质疑。民商法作为维护民商权益的主要法律之一,(下转第150页)(上接第148页)其如果缺乏了法律的权威性则会严重影响民商的权益。特别是高科技时代下人们人生价值观念的变化,社会中经济违法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如果在缺乏民商法的有效监管,则民商的权益会遭到严重的破坏。民商法权威性的树立首先要构建统一规范的历法系统,使民商法涵盖的内容详细、全面。其次民商法应该有先进、创新的民商法理论作为其立法的先导。民商法理论基础的研究能够使民商法更具科学性,以科学先进的民商法理论为基础的民商法会更具权威性。最后民商法的立法应该具有实践基础,即先通过实践,在进行民商法的立法。民商法的权威性要从理论基础、实践经验、规范的法规内容及立法过程各个阶段来树立,从而使民商法成为一部科学、规范、完善的极具代表性的权威法律,进而使民商法更好的施行。
2.3结合社会经济的需要完善民商法
民商法的构建需要围绕广大人民群众及社会经济的需求進行。首先民商法是围绕民商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因此民商法的法规内容也需要根据社会的变化及人民的需求而不断改进。其次民商法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稳定发展的一部重要法律,民商法的法规的内容需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及社会主义经济的形势基于社会主义经济长期发展的角度构建民商法的立法体系与法规内容。最后民商法作为我国经济法的组成之一,其在维持我国经济稳定并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民商法的构建需要以我国社会市场经济为基础,构建适应高科技时代发展的民商法体系。
3结语
民商法在高科技时代下的权威性及维法效果受到了挑战,因此研究基于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途径以使民商法维法的权威性得以提升十分重要。
参考文献:
[1]史际春,陈岳琴.论从市民社会和民商法到经济国家和经济法的时代跨越[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5):29-40.
[2]董玉鹏,孙岩.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J].学术探索,2014,(9):45-48.
[3]徐晓兰,刘爱珍.论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基于经济法与民商法功能互补的视角[J].新视野,2013,((5):9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