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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先行调解制度是我国调解制度的创新,也是替代性多元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先行调解制度,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只是在原则上对先行调解制度作了规定,难免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许多适用问题。本文试从先行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主体、调解时限及其先行调解的后续程序等方面进行分析,期望对先行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提供一定的参考意见。
关键词 先行调解 新修订 司法适用
先行调解制度是我国调解制度的创新,是替代性多元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先行调解制度在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正式得到确立,但《民诉法》只对其作原则性规定,此时司法实务迫切需要解决适用问题。
一、“先行调解”的适用范围
先行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一直以来都是讨论与争议的热点。《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条文解释》中指出先行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从受理前开始,一直持续到受理后的立案阶段的诉讼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理解为从诉讼开始之前,先行调解制度就已涉入其中,一直持续到诉讼的审理过程中。最高法的解释将先行调解制度定位为横跨整个诉讼过程的调解制度。笔者认为,这种解释背离了立法者将先行调解制度写入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同时也给法院适用先行调解制度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一是从先行调解制度的条款具体位置来看,“先行调解”理解为当事人起诉后至法院受理前或立案前。二是从“民事纠纷”概念的使用来看,只有进入司法状态的“民事纠纷”称之为“民事案件”,而《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是“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则“民事纠纷”未进入司法程序中,所以说先行调解制度应定位为受理前或立案前更为恰当。三是将立案后的调解囊括在先行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内,易将“诉讼调解”、“审前调解”、“先行调解”“诉前调解”等概念混淆。所以说,先行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民事纠纷起诉和受理阶段,其“先行”是相对于法院受理后或立案后的立案调解及审前调解。
二、“先行调解”主体
《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没有对先行调解制度的具体适用问题展开。“先行调解”的主体,笔者认为与先行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是紧密相关的。其认为既然司法实践中对于“委托调解”或“委派调解”都持肯定的态度,那就可以在先行调解制度的适用中沿用。但允许法院进行先行调解的话,容易产生强迫调解的问题。因为法院在调解过程中的控制力及影响力会使调解的结果与初衷背离,“自愿调解”的原则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实现。
三、“先行调解”的调解时限
对于调解时限,一般多为15天。15天多为最长时限,15天后无论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均结束该程序。司法实践中应该严格注意时限问题,防止案件久调不决。但笔者认为,先行调解制度的调解时限可以参照起诉审查时限的规定,使诉讼与非诉讼纠纷之间实现对接。当事人将民事纠纷起诉到法院,先进行先行调解。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状七日内,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调解协议结束双方纠纷;若纠纷未得到解决,当事人要求立案,经审查后可以予以立案,从而防止久调不决。
四、先行调解制度的后续程序
先行调解的前提是案件还未进入诉讼程序,即未立案,先行调解制度的后续程序无非有两种情况,调解不成功或调解成功。调解不成功,涉及当事人如何救济其民事权利;调解成功,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是否具有既判力?
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或者立案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先行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若民事纠纷符合法定的立案受理条件,则进入诉讼程序;若不符合法定的立案受理条件,当事人可以申请由先行调解以外的组织进行调解,或可在补充起诉条件后再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所以说,“先行调解”不成功并不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或申请其他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甚至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但立刻反悔的话,法院在原告坚持起诉的情况下仍应接受其诉请。
先行调解成功有两种情形:当事人合意协商后达成协议;当事人就调解成功后达成的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对于第一种情况,大多数人都是没有争议与疑问的,但第二种情况,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司法确认?有学者认为这种方式是不可取的。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条件是依据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调解成功后达成的协议,而先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前提是当事人将民事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审查是否可以先行调解。但笔者认为,这样的看法看似正确不可反驳,但是过于绝对。司法确认程序的确立是为了赋予调解协议司法强制力,保障调解协议的效力,提高非诉解决方式的实效性。所以说,可以将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对象作扩大化解释,人民调解协议不再是司法确认程序的唯一对象,经过先行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仍然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另一方面,虽然先行调解是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但此时的调解不属于诉讼调解的范畴,所以说对于非诉讼外的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
(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条文解释 [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172.
[2]赵钢.关于“先行调解”的几个问题[J].法学评论,2013(03).
关键词 先行调解 新修订 司法适用
先行调解制度是我国调解制度的创新,是替代性多元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先行调解制度在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正式得到确立,但《民诉法》只对其作原则性规定,此时司法实务迫切需要解决适用问题。
一、“先行调解”的适用范围
先行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一直以来都是讨论与争议的热点。《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条文解释》中指出先行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从受理前开始,一直持续到受理后的立案阶段的诉讼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理解为从诉讼开始之前,先行调解制度就已涉入其中,一直持续到诉讼的审理过程中。最高法的解释将先行调解制度定位为横跨整个诉讼过程的调解制度。笔者认为,这种解释背离了立法者将先行调解制度写入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同时也给法院适用先行调解制度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一是从先行调解制度的条款具体位置来看,“先行调解”理解为当事人起诉后至法院受理前或立案前。二是从“民事纠纷”概念的使用来看,只有进入司法状态的“民事纠纷”称之为“民事案件”,而《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是“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则“民事纠纷”未进入司法程序中,所以说先行调解制度应定位为受理前或立案前更为恰当。三是将立案后的调解囊括在先行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内,易将“诉讼调解”、“审前调解”、“先行调解”“诉前调解”等概念混淆。所以说,先行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民事纠纷起诉和受理阶段,其“先行”是相对于法院受理后或立案后的立案调解及审前调解。
二、“先行调解”主体
《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没有对先行调解制度的具体适用问题展开。“先行调解”的主体,笔者认为与先行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是紧密相关的。其认为既然司法实践中对于“委托调解”或“委派调解”都持肯定的态度,那就可以在先行调解制度的适用中沿用。但允许法院进行先行调解的话,容易产生强迫调解的问题。因为法院在调解过程中的控制力及影响力会使调解的结果与初衷背离,“自愿调解”的原则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实现。
三、“先行调解”的调解时限
对于调解时限,一般多为15天。15天多为最长时限,15天后无论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均结束该程序。司法实践中应该严格注意时限问题,防止案件久调不决。但笔者认为,先行调解制度的调解时限可以参照起诉审查时限的规定,使诉讼与非诉讼纠纷之间实现对接。当事人将民事纠纷起诉到法院,先进行先行调解。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状七日内,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调解协议结束双方纠纷;若纠纷未得到解决,当事人要求立案,经审查后可以予以立案,从而防止久调不决。
四、先行调解制度的后续程序
先行调解的前提是案件还未进入诉讼程序,即未立案,先行调解制度的后续程序无非有两种情况,调解不成功或调解成功。调解不成功,涉及当事人如何救济其民事权利;调解成功,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是否具有既判力?
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或者立案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先行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若民事纠纷符合法定的立案受理条件,则进入诉讼程序;若不符合法定的立案受理条件,当事人可以申请由先行调解以外的组织进行调解,或可在补充起诉条件后再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所以说,“先行调解”不成功并不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或申请其他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甚至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但立刻反悔的话,法院在原告坚持起诉的情况下仍应接受其诉请。
先行调解成功有两种情形:当事人合意协商后达成协议;当事人就调解成功后达成的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对于第一种情况,大多数人都是没有争议与疑问的,但第二种情况,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司法确认?有学者认为这种方式是不可取的。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条件是依据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调解成功后达成的协议,而先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前提是当事人将民事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审查是否可以先行调解。但笔者认为,这样的看法看似正确不可反驳,但是过于绝对。司法确认程序的确立是为了赋予调解协议司法强制力,保障调解协议的效力,提高非诉解决方式的实效性。所以说,可以将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对象作扩大化解释,人民调解协议不再是司法确认程序的唯一对象,经过先行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仍然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另一方面,虽然先行调解是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但此时的调解不属于诉讼调解的范畴,所以说对于非诉讼外的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
(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条文解释 [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172.
[2]赵钢.关于“先行调解”的几个问题[J].法学评论,20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