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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婚姻法律关系仅有统一的《婚姻法》等法律,并不能完全适应不同地区或者不同民族的现实需要。特别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的婚姻习惯不论在内容上还是在解决纠纷方式上,都与现行《婚姻法》之间存在诸多冲突。文章从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现实问题与最具代表性的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等相关内容入手,对哈萨克传统婚姻习惯法与现行《婚姻法》之间进行细致的比较,试图为如何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少数民族婚姻习惯如何对现行法作出变通或补充规定、以及两者以何种方式在二元结构中彼此融合等问题提供合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