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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贞操观念形成伊始,贞操观一直畸形发展并且不断摧残着女性们的身心健康。贞操观念千百年来形成了套在人们身上的枷锁,俨然已经成为女性的一种桎梏,摧残着女性的健康成长。
古今中外针对女子的酷刑,就算是令女子殉葬,即使再残酷,总是对待少数女子的。而贞操观念,则可以说是对广大妇女们十分普遍的一种压迫,杀人于无形。但这种畸形观念在现代社会仍然或多或少存在。
古代社会,女子要守贞往往比保全性命还重要。守贞,其意即一个女子,或是一辈子不和男子发生性交关系,或是只和法定关系人(惟一的一个丈夫)发生性关系,否则就是“失贞”。婚前性行为、被强奸等也属于失贞。失贞只适用于女子,不适用于男子。男子与妻子以外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一般被社会称为“失德”,贞操观是古代社会中男子专为女子而设的一种精神桎梏。
人类历史上,贞操观有一个形成与发展的过程。在远古杂居时代,无“贞操”一说,直到偶婚制婚姻建立,男女共夫共妻的现象消隐,杂乱的性关系受到严格的限制,性关系开始限定在偶居的一男一女之间。有了明确的对偶同居的婚姻家庭关系以及有了明确属于偶居男女的子女,于是与之相对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贞操观,开始形成。
所以,贞操观最初形成,是人类历史的进步,它对于巩固一夫一妻家庭制度,使人类后代健康、正常地繁衍,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它又是单方面施加给女子的枷锁,贞操观念自形成之日起,就日益强烈化,逐渐成为女子的最高社会责任,同时成为对女子的一种十分残酷的精神压迫和肉体虐害。就像私有制的确立,虽然刚开始有进步成分,但是最终还是会被更进步的体制所替代。
一夫一妻制建立后,特别是在封建制度之下,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基础的男权制个体家庭终于定型。这样的家庭具有单一性和封闭性,再加上女子生理方面的束缚,男人逐步成为家庭的主心骨。而宗法制度的确立使人们更加重视香火延续和继承,贞节观就进一步被强化,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
早在基督教诞生以前,埃及和其他东方国家就已经有了贞节这个观念。不过,自从基督遇难后的第四个世纪,罗马帝国和拜占庭帝国后期把基督教作为官方宗教以后,基督教得以迅速传播,人们对官方宗教的敬畏,使基督教文化在欧洲大陆广泛传播。例如,古罗马人和古希腊人原本对性采取了一种放纵的态度,视之为理所当然,可是,基督教不断的渗透和影响,使社会风俗和道德观念产生了明显的变化,基督教新教义的重点是关于男女肉体的贞节和禁欲,这种思想对性生活的影响很大。
“别人的情欲不可能使一个人失去贞操,因为贞洁是一种内心的品德,只要被强奸者内心具有贞洁的品德,就不能认为她因遭强奸而失去贞操;相反,如果内心没有贞洁的品德,而把性交看成是一种肉欲,那么,她即使未被强奸,实际上已经失去了贞操。”这种观念有合理成分在里面,不过,这不是因为放松了对女子贞操的要求,而是强调用上帝的敬、信、望的意志,全面控制自身的世俗欲望。奥古斯丁认为,道德就是一个人的意志对自身的全面控制,有道德就必须鄙视肉欲。他的这一系列论述,成为后世宗教神学的理论基础。
女子的贞操归根结底是为丈夫保持的,它可以分为婚前贞操、婚后贞操和丧偶贞操三个方面。
1.禁欲
恪守贞操的根本是女子不该对性有兴趣,男子对性也该保持警惕。基督教会提倡禁欲,并不断靠思想影响普通民众。
16世纪的历史学家圣格雷戈里在《法兰克的历史》一书中写道,法兰克地区两位青年订了婚,结婚这天,这对年轻人被带到了婚床边。新娘面壁而泣,按照风俗,她的丈夫认为这一切都顺理成章。他例行公事般地询问她为什么哭泣,她说,她原本要把她的身子献给基督,而现在,她违背诺言,去做一个凡人的妻子。她哭泣着把这些话源源道出,使新郎大受感动,并宣布:“如果她想戒除肉欲,我并无异议。”新娘很感激,他们牵手入睡,一直保持童贞,共享这张婚床一直到死。这件事被传为佳话,而圣格雷戈里也以很大的热情在书中描绘了这一切。
2.婚前验贞
古来婚前验贞、鉴别处女有许多方法,而其中很多都是荒谬而不科学的。
《圣经》中的验贞方法,是“叫那妇人蓬头散发,站在耶和华面前”,让她手里拿着大麦面等物品做成的“素餐”起誓;之后,再命她喝下“致诅咒的苦水”,这是一种加进了祭司所在“帐幕的地上”的尘土的“圣水”。《旧约·民数记》第五章说:“她若受污,喝了这苦水,肚腹要发胀,大腿要消瘦。”这是利用人们的迷信与愚昧无知,进行心理上的恫吓。
古代盛行婚前验贞,即由丈夫或亲友察看新婚的妻子是不是处女,即丈夫是否有“初次使用权”。女子作为男子使用的物品之一,还必须是未被使用的,即使被别人使用过一次身价就低得多。这还不仅仅是物品的“价值”问题,女子如婚前不贞,婚后必遭到怀疑,那么婚后所生的第一个孩子也很可能是“野种”。在贞操观念刚形成的时候,有些部落有“杀首子”之风,就是因为当时群婚杂交的残余仍然存在,女子的婚前性行为并不少见,一男一女婚姻制度又要求血统传承,所以为了防止妻子嫁过来后所生第一个孩子并非传承丈夫血统,就滥杀第一胎。
3.初夜权
欧洲的中世纪,享用新娘的第一夜变成了统治者的权利,变成了占有农奴的一切和玩弄女子的一种手段,“初夜权”的性质完全变化了。法国把“初夜权”称为“张开大腿权”,这种风俗一直保存了几个世纪。在德意志的查理曼大帝所统治的王国里,农奴中的年轻姑娘都杂居在领主的前房里,任其“破瓜”。在1538年苏黎世州议会所发行的公告中说:“领地的所有人——领主有权和领地之内农民(小佃农、农奴)即将出嫁的新娘共度一夜,而新郎也有义务提供新娘给领主。如果不愿意,新郎要付给领主4.3马克左右的赔偿费。”此外,有些初夜权的出让还带有利益交换的性质。有一本《黑色的性行为》的书中记载:“住在赤道附近的非洲部族有一种公开拍卖少女初夜权的习俗。他们的少女到了成熟期,其初夜权都要卖给购买的人。少女全身被衣服包住,被人抬高在部落内巡回,然后在部落的广场中跪在洋伞下,围观的人可以用适当的代价和少女一起过夜。”这样,出售初夜权的代价就成为少女的嫁妆。此外,在苏丹南部的部族为了避免邻近部落的侵略,就把少女的初夜权给予邻近部落的长老。
古今中外针对女子的酷刑,就算是令女子殉葬,即使再残酷,总是对待少数女子的。而贞操观念,则可以说是对广大妇女们十分普遍的一种压迫,杀人于无形。但这种畸形观念在现代社会仍然或多或少存在。
古代社会,女子要守贞往往比保全性命还重要。守贞,其意即一个女子,或是一辈子不和男子发生性交关系,或是只和法定关系人(惟一的一个丈夫)发生性关系,否则就是“失贞”。婚前性行为、被强奸等也属于失贞。失贞只适用于女子,不适用于男子。男子与妻子以外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一般被社会称为“失德”,贞操观是古代社会中男子专为女子而设的一种精神桎梏。
人类历史上,贞操观有一个形成与发展的过程。在远古杂居时代,无“贞操”一说,直到偶婚制婚姻建立,男女共夫共妻的现象消隐,杂乱的性关系受到严格的限制,性关系开始限定在偶居的一男一女之间。有了明确的对偶同居的婚姻家庭关系以及有了明确属于偶居男女的子女,于是与之相对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贞操观,开始形成。
所以,贞操观最初形成,是人类历史的进步,它对于巩固一夫一妻家庭制度,使人类后代健康、正常地繁衍,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它又是单方面施加给女子的枷锁,贞操观念自形成之日起,就日益强烈化,逐渐成为女子的最高社会责任,同时成为对女子的一种十分残酷的精神压迫和肉体虐害。就像私有制的确立,虽然刚开始有进步成分,但是最终还是会被更进步的体制所替代。
一夫一妻制建立后,特别是在封建制度之下,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基础的男权制个体家庭终于定型。这样的家庭具有单一性和封闭性,再加上女子生理方面的束缚,男人逐步成为家庭的主心骨。而宗法制度的确立使人们更加重视香火延续和继承,贞节观就进一步被强化,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
早在基督教诞生以前,埃及和其他东方国家就已经有了贞节这个观念。不过,自从基督遇难后的第四个世纪,罗马帝国和拜占庭帝国后期把基督教作为官方宗教以后,基督教得以迅速传播,人们对官方宗教的敬畏,使基督教文化在欧洲大陆广泛传播。例如,古罗马人和古希腊人原本对性采取了一种放纵的态度,视之为理所当然,可是,基督教不断的渗透和影响,使社会风俗和道德观念产生了明显的变化,基督教新教义的重点是关于男女肉体的贞节和禁欲,这种思想对性生活的影响很大。
“别人的情欲不可能使一个人失去贞操,因为贞洁是一种内心的品德,只要被强奸者内心具有贞洁的品德,就不能认为她因遭强奸而失去贞操;相反,如果内心没有贞洁的品德,而把性交看成是一种肉欲,那么,她即使未被强奸,实际上已经失去了贞操。”这种观念有合理成分在里面,不过,这不是因为放松了对女子贞操的要求,而是强调用上帝的敬、信、望的意志,全面控制自身的世俗欲望。奥古斯丁认为,道德就是一个人的意志对自身的全面控制,有道德就必须鄙视肉欲。他的这一系列论述,成为后世宗教神学的理论基础。
女子的贞操归根结底是为丈夫保持的,它可以分为婚前贞操、婚后贞操和丧偶贞操三个方面。
1.禁欲
恪守贞操的根本是女子不该对性有兴趣,男子对性也该保持警惕。基督教会提倡禁欲,并不断靠思想影响普通民众。
16世纪的历史学家圣格雷戈里在《法兰克的历史》一书中写道,法兰克地区两位青年订了婚,结婚这天,这对年轻人被带到了婚床边。新娘面壁而泣,按照风俗,她的丈夫认为这一切都顺理成章。他例行公事般地询问她为什么哭泣,她说,她原本要把她的身子献给基督,而现在,她违背诺言,去做一个凡人的妻子。她哭泣着把这些话源源道出,使新郎大受感动,并宣布:“如果她想戒除肉欲,我并无异议。”新娘很感激,他们牵手入睡,一直保持童贞,共享这张婚床一直到死。这件事被传为佳话,而圣格雷戈里也以很大的热情在书中描绘了这一切。
2.婚前验贞
古来婚前验贞、鉴别处女有许多方法,而其中很多都是荒谬而不科学的。
《圣经》中的验贞方法,是“叫那妇人蓬头散发,站在耶和华面前”,让她手里拿着大麦面等物品做成的“素餐”起誓;之后,再命她喝下“致诅咒的苦水”,这是一种加进了祭司所在“帐幕的地上”的尘土的“圣水”。《旧约·民数记》第五章说:“她若受污,喝了这苦水,肚腹要发胀,大腿要消瘦。”这是利用人们的迷信与愚昧无知,进行心理上的恫吓。
古代盛行婚前验贞,即由丈夫或亲友察看新婚的妻子是不是处女,即丈夫是否有“初次使用权”。女子作为男子使用的物品之一,还必须是未被使用的,即使被别人使用过一次身价就低得多。这还不仅仅是物品的“价值”问题,女子如婚前不贞,婚后必遭到怀疑,那么婚后所生的第一个孩子也很可能是“野种”。在贞操观念刚形成的时候,有些部落有“杀首子”之风,就是因为当时群婚杂交的残余仍然存在,女子的婚前性行为并不少见,一男一女婚姻制度又要求血统传承,所以为了防止妻子嫁过来后所生第一个孩子并非传承丈夫血统,就滥杀第一胎。
3.初夜权
欧洲的中世纪,享用新娘的第一夜变成了统治者的权利,变成了占有农奴的一切和玩弄女子的一种手段,“初夜权”的性质完全变化了。法国把“初夜权”称为“张开大腿权”,这种风俗一直保存了几个世纪。在德意志的查理曼大帝所统治的王国里,农奴中的年轻姑娘都杂居在领主的前房里,任其“破瓜”。在1538年苏黎世州议会所发行的公告中说:“领地的所有人——领主有权和领地之内农民(小佃农、农奴)即将出嫁的新娘共度一夜,而新郎也有义务提供新娘给领主。如果不愿意,新郎要付给领主4.3马克左右的赔偿费。”此外,有些初夜权的出让还带有利益交换的性质。有一本《黑色的性行为》的书中记载:“住在赤道附近的非洲部族有一种公开拍卖少女初夜权的习俗。他们的少女到了成熟期,其初夜权都要卖给购买的人。少女全身被衣服包住,被人抬高在部落内巡回,然后在部落的广场中跪在洋伞下,围观的人可以用适当的代价和少女一起过夜。”这样,出售初夜权的代价就成为少女的嫁妆。此外,在苏丹南部的部族为了避免邻近部落的侵略,就把少女的初夜权给予邻近部落的长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