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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最新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我国功能变量名称总数为786万个。从技术上说,功能变量名称只是联接在互联网上各计算机的地址。但功能变量名称同时也是联系网络用户和网站所有者的桥梁,具有可观的经济价值。
据国外媒体网站报导,巴西英文单词功能变量名称Brazil.com以50万美元的价额售出,折合人民币近340万元左右。是继payment.com和Payments.com两个功能变量名称以40万美元出售之后,再次售出高价的功能变量名称。
域名brax.com以8万美元售出,约合人民币54万元左右。据悉,.com类功能变量名称包括hugh.com、frisky.com、udk.com、farsi.com等功能变量名称售出2万到8万美元不等的价格。
此外,各国頂级功能变量名称均售出良好的成绩,中国功能变量名称ozmo.cn售出5000美元,约合人民币35000元。其他后缀功能变量名称如.net等也售出良好的成绩。三字母cgm.net以12000美元售出,约合人民币8万元左右
数字印证了人们对于功能变量名称价值的认同。专家表示,随着功能变量名称数量和规模不断壮大、同质化竞争越演越烈,功能变量名称的争夺势必越来越激烈。
据报导,雅虎公司在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注册了雅虎商标,争议功能变量名称wwwyahoocom.com与该公司商标相混淆,此外,雅虎公司表示,该功能变量名称用于功能变量名称停放赚取广告收入,属于恶意使用争议功能变量名称。因此,雅虎公司申请仲裁回该功能变量名称。仲裁小组决定,将争议功能变量名称移交给雅虎公司。
据微软表示,争议功能变量名称perumicrosoft.com和微软公司的商标相混淆,被告人属于恶意注册该功能变量名称。并且,该争议功能变量名称已经被解析到一个网站上,该网站正在建设中,被告人恶意使用该功能变量名称已经造成了侵犯微软商标的权利,因此,微软要求仲裁回争议功能变量名称perumicrosoft.com。被告人未提交任何答复,仲裁小组根据微软递交的三要件即侵犯商标,对该功能变量名称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功能变量名称持有人无合理理由使用该功能变量名称的证据,将争议功能变量名称移交给微软公司。
世界最大的娱乐集团迪斯尼向美国国家仲裁论坛(NAF)递交一份申诉,要求仲裁回五个争议功能变量名称。迪斯尼在世界各地注册有商标专利,而五个争议功能变量名称分别和迪斯尼的“Mary Poppins”、“Hannah Montana”商标相混淆,并且,争议功能变量名称被注册者恶意使用。其中,两个功能变量名称被解析到迪斯尼百老汇的网页,Marypoppinstickets.org、hannahmontanaticketsonline.com、littlemermaidticketsny.com被用于商业网站,以此来获取收益,因此,迪斯尼要求将五个争议功能变量名称移交给他们。被告未提交任何答复,仲裁小组根据投诉提供的证据,决定将五个争议功能变量名称移交给迪斯尼,迪斯尼成功仲裁回五个争议功能变量名称。
而在我国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纠纷四起也在所难免。
从1999年8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第一起网络功能变量名称纠纷案件开始,涉及功能变量名称的纠纷就开始摆在法官面前,相继审判了科龙功能变量名称案、PDA功能变量名称案、Ikea功能变量名称案、宝洁公司起诉的Whisper功能变量名称案、Tide功能变量名称案、Safeguard功能变量名称案、杜邦公司起诉Dupont功能变量名称案、辉瑞公司起诉的Viagra(伟哥)功能变量名称案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罗东川总结,大部分的功能变量名称案件是作为民事侵权案件受理和处理的。由于互联网的现状,功能变量名称本身目前主要还是以英文字母来确定,由此导致功能变量名称纠纷的处理更多涉及外国公司,尤其是国际上知名的大公司,而且审理的案件几乎都是以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为理由来起诉的。
中国互联网络功能变量名称争议解决机制
由于功能变量名称没有单独的立法来支持,大部分的功能变量名称争议还是依靠民间争议机构来处理。在中国,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行使国家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职责。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成立于1997年6月3日,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管理与服务机构,它在业务上接受信息产业部的领导,在行政上接受中国科学院的领导。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承担的主要职责包括功能变量名称注册管理、IP地址及AS号分配与管理、目录数据库服务、互联网寻址技术研发、互联网调查与相关信息服务、国际交流与政策调研等。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作为中国国家代码頂级功能变量名称管理机构,施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功能变量名称管理体系与模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功能变量名称中央数据库,指定注册服务机构,向广大用户提供功能变量名称注册和解析服务,同时指定民间争议解决机构作为功能变量名称争议解决机构,发布实施相应的功能变量名称争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采取专家组负责制的在线争议解决方式,通过网上投诉、网上答辩、网上裁决的形式,快速高效地解决基于恶意注册和使用功能变量名称而产生的功能变量名称争议,并同时规定,功能变量名称争议解决机构所作裁决,由它所指定的功能变量名称注册服务机构负责执行。由此,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法院诉讼之外,建立起了由民间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功能变量名称争议的中国功能变量名称争议解决机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功能变量名称争议解决中心即是中国功能变量名称争议解决机构,它经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批准于2000年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简称贸仲)组建成立。中心致力于在知识产权和信息技术领域为当事人提供替代性争议解决(ADR)服务。目前,中心接受国内外互联网络功能变量名称管理机构的委托与授权,负责解决网络功能变量名称与知识产权纠纷。
贸仲功能变量名称争议解决中心由主任一人和副主任两人组成。中心实行主任会议制。主任会议为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中心下设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中心的日常事务。中心制定有功能变量名称争议解决的程序规则,设立了专家名册,采取专家组负责制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相关争议。中心拥有现代化的办公设施和科学的管理制度,建立了专门的网站,能够在线处理与功能变量名称争议解决有关的所有程序性事项。
贸仲功能变量名称争议解决中心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指定的争议解决机构,负责解决.CN/中文功能变量名称争议。.CN/中文功能变量名称争议适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2年9月30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功能变量名称争议解决办法》(CNDRP)。
贸仲功能变量名称争议解决中心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授权的唯一一家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负责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管理和维护的通用网址争议。通用网址争议适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1年8月4日发布实施的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CNKRP)。
作为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公司(美国)(ICANN)所指定的世界四家争议解决机构之一的亚洲功能变量名称争议解决中心之北京秘书处,贸仲功能变量名称争议解决中心同时提供诸如.COM、.ORG、.NET等分类功能变量名称(gTLDs)争议解决服务。分类功能变量名称(gTLDs)争议适用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公司(美国)(ICANN)1999年8月26日发布实施的《统一功能变量名称争议解决办法》(UDRP)。
愈演愈复杂的纠纷
随着互联网惊人的发展速度,功能变量名称的纠纷也越来越复杂。
在网络经济发展的初期,大多数人对功能变量名称的价值还没有达到一定重视程度时,“抢注”成为了少数人的牟利手段,注册大量以商标为名称的功能变量名称,转手售予商标权人从中谋取暴利。1998年5月,国家工商局请求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将尚未在“.com .cn”下注册功能变量名称的32件驰名商标以CNNIC的名义代为注册,就是为了防止一些人对这些驰名商标的抢注。随着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功能变量名称的价值也越来越为众人所认知,功能变量名称的纠纷成为了一般的商业竞争中的一部分,例如同名商标在申请功能变量名称时“撞车”,商标相同经营领域不同,却都以商标来申请功能变量名称,造成了功能变量名称纠纷;功能变量名称对商标的混淆,“搭便车”和“淡化”;功能变量名称的内容侵犯他人商誉等等。当互联网真正的渗透到人们生活中时,功能变量名称也不仅仅和商业单位相关联了,其价值将逐渐凸显社会公益的要求。国外曾有公司将所有常用的英文姓氏一网打尽,全部注册了功能变量名称。虽然不能就此断定这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但在解决类似的纠纷时显然要考虑社会公益(尤其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目前我国的功能变量名称纠纷还主要涉及前两种情况。
中国互联网络功能变量名称争议解决机制主要解决功能变量名称恶意注册或使用而引发的纠纷。在有关.CN功能变量名称投诉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中,除“恶意注册或使用”外的其他几种情形均比较容易判断。因此,在实践中,有关投诉主张能否成立的关键便集中在恶意的认定上。
1、功能变量名称注册人如果知道或者理应知道他人商业标识或品牌的存在,却仍然在对该标识不拥有其他正当权益的情况下注册了与该标识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功能变量名称,以谋求经济利益,其注册行为本身即具有恶意;
2、注册功能变量名称后长期不使用,在个案情形下即可构成恶意;
3、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功能变量名称,以阻止他人以功能变量名称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者,其行为构成恶意;
4、注册或者受让功能变量名称以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的构成恶意。
此外,如果注册或者受让功能变量名称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功能变量名称,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话,该行为也是《解决办法》所明示列举的恶意行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恶意注册或使用功能变量名称的行为并不限于上述所列举的各种情形。专家组有权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个案情形认定功能变量名称持有人注册或使用功能变量名称是否具有恶意。
纷争内的功能变量名称注册组织
正普公司因中文功能变量名称被人注册而起诉CNNIC与阿里巴巴网站,此次案件也是CNNIC第一次因涉及功能变量名称知识产权的问题而走上被告席。在功能变量名称侵权纠纷中,人们看到的往往只有侵权方与被侵权方,忽略了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角色即功能变量名称注册组织。功能变量名称注册组织作为一个仅仅负责功能变量名称注册层面的相关事宜的机构,对于后来所发生的功能变量名称纠纷自然是更愿意置身事外的,但随着功能变量名称价值为众人所认知,功能变量名称纠纷越演越烈的情况下,各国功能变量名称注册组织在功能变量名称纠纷中成为被告的案件屡见不鲜。
在英国的一个功能变量名称纠纷案件中,两家都叫“皮特曼”(Pitman)的公司就因为英国功能变量名称注册组织的计算机系统故障而大动干戈。1996年2月,皮特曼出版机构注册了功能变量名称pitman.co.uk,但是没有创建网站。同年3月,皮特曼培训公司也向英国功能变量名称注册组织Nominet申请注册同样的功能变量名称,由于英国功能变量名称注册系统的一次偶然事故,皮特曼出版机构注册的功能变量名称被注销,皮特曼培训公司拿到了这个功能变量名称,并在同年6月利用该功能变量名称创建了网站。1996年12月皮特曼出版机构得知皮特曼培训公司的网站,并立即与皮特曼培训公司和Nominet联系,主张其重新获得对功能变量名称的使用权。皮特曼培训公司立即向法院起诉,一次系统故障就让英国功能变量名称注册组织处于进退维谷的尴尬境地。
上述这个例子只有技术问题,而功能变量名称注册组织没有料到它们还将经常面对知识产权纠纷及法律责任。著名的飞机制造商洛克希德公司拥有的服务商标“SkunkWorks”,注册于“工程性、技术性咨询,与设计、建造、设备、测试商用和军用飞机及相关设备有关的咨询服务”的类别。但自从1994年有人注册了功能变量名称“skunkworks.com”开始,围绕“SkunkWorks”注册的功能变量名称就纷纷涌现出来。洛克希德公司利用NSI的争议程序不断提出请示、争议,甚至抗议,最后向NSI发信,要求NSI提供所有包含“SkunkWorks"及其变形的功能变量名称的清单,NSI表示无法提供这类清单,于是洛克希德一张状纸以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商标淡化、与他人共同侵权等一系列诉因将NSI告上了法庭。
可以看出功能变量名称注册组织的职责是多方面的,包括技术管理、审查、维护和服务以及纠纷处理等多个层面,而在行使这些职责的时候的一些行为的不当自然成为功能变量名称注册组织卷入功能变量名称纠纷中的最直接的原因。
外交学院薛虹博士指出,功能变量名称注册组织究竟应被看作民事活动的主体还是行政授权机构,对其责任风险影响很大。如果把功能变量名称注册组织完全等同于民事主体,功能变量名称注册是其提供的服务,那么任何因素(非可抗力除外)给功能变量名称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功能变量名称注册组织都应当负责。但如此一来,承担功能变量名称注册任务的非盈利性组织则不堪重负。如果把功能变量名称注册组织看作行政授权机构,其责任风险相对小一些。功能变量名称注册就类似于一种行政许可,功能变量名称注册组织与注册人之间就是行政授权机构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关系。因行政授权机构的工作失误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可以适用于有关国家赔偿的规定处理,但如果按照这种方式处理,就必须从法律上明确功能变量名称注册组织处于行政授权机构的地位,而且还需要财政专项拨款建立赔偿基金。因此像我国的CNNIC这样的功能变量名称注册组织来说,向这方面发展会遇到不小的制度性障碍。
据国外媒体网站报导,巴西英文单词功能变量名称Brazil.com以50万美元的价额售出,折合人民币近340万元左右。是继payment.com和Payments.com两个功能变量名称以40万美元出售之后,再次售出高价的功能变量名称。
域名brax.com以8万美元售出,约合人民币54万元左右。据悉,.com类功能变量名称包括hugh.com、frisky.com、udk.com、farsi.com等功能变量名称售出2万到8万美元不等的价格。
此外,各国頂级功能变量名称均售出良好的成绩,中国功能变量名称ozmo.cn售出5000美元,约合人民币35000元。其他后缀功能变量名称如.net等也售出良好的成绩。三字母cgm.net以12000美元售出,约合人民币8万元左右
数字印证了人们对于功能变量名称价值的认同。专家表示,随着功能变量名称数量和规模不断壮大、同质化竞争越演越烈,功能变量名称的争夺势必越来越激烈。
据报导,雅虎公司在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注册了雅虎商标,争议功能变量名称wwwyahoocom.com与该公司商标相混淆,此外,雅虎公司表示,该功能变量名称用于功能变量名称停放赚取广告收入,属于恶意使用争议功能变量名称。因此,雅虎公司申请仲裁回该功能变量名称。仲裁小组决定,将争议功能变量名称移交给雅虎公司。
据微软表示,争议功能变量名称perumicrosoft.com和微软公司的商标相混淆,被告人属于恶意注册该功能变量名称。并且,该争议功能变量名称已经被解析到一个网站上,该网站正在建设中,被告人恶意使用该功能变量名称已经造成了侵犯微软商标的权利,因此,微软要求仲裁回争议功能变量名称perumicrosoft.com。被告人未提交任何答复,仲裁小组根据微软递交的三要件即侵犯商标,对该功能变量名称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功能变量名称持有人无合理理由使用该功能变量名称的证据,将争议功能变量名称移交给微软公司。
世界最大的娱乐集团迪斯尼向美国国家仲裁论坛(NAF)递交一份申诉,要求仲裁回五个争议功能变量名称。迪斯尼在世界各地注册有商标专利,而五个争议功能变量名称分别和迪斯尼的“Mary Poppins”、“Hannah Montana”商标相混淆,并且,争议功能变量名称被注册者恶意使用。其中,两个功能变量名称被解析到迪斯尼百老汇的网页,Marypoppinstickets.org、hannahmontanaticketsonline.com、littlemermaidticketsny.com被用于商业网站,以此来获取收益,因此,迪斯尼要求将五个争议功能变量名称移交给他们。被告未提交任何答复,仲裁小组根据投诉提供的证据,决定将五个争议功能变量名称移交给迪斯尼,迪斯尼成功仲裁回五个争议功能变量名称。
而在我国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纠纷四起也在所难免。
从1999年8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第一起网络功能变量名称纠纷案件开始,涉及功能变量名称的纠纷就开始摆在法官面前,相继审判了科龙功能变量名称案、PDA功能变量名称案、Ikea功能变量名称案、宝洁公司起诉的Whisper功能变量名称案、Tide功能变量名称案、Safeguard功能变量名称案、杜邦公司起诉Dupont功能变量名称案、辉瑞公司起诉的Viagra(伟哥)功能变量名称案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罗东川总结,大部分的功能变量名称案件是作为民事侵权案件受理和处理的。由于互联网的现状,功能变量名称本身目前主要还是以英文字母来确定,由此导致功能变量名称纠纷的处理更多涉及外国公司,尤其是国际上知名的大公司,而且审理的案件几乎都是以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为理由来起诉的。
中国互联网络功能变量名称争议解决机制
由于功能变量名称没有单独的立法来支持,大部分的功能变量名称争议还是依靠民间争议机构来处理。在中国,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行使国家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职责。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成立于1997年6月3日,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管理与服务机构,它在业务上接受信息产业部的领导,在行政上接受中国科学院的领导。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承担的主要职责包括功能变量名称注册管理、IP地址及AS号分配与管理、目录数据库服务、互联网寻址技术研发、互联网调查与相关信息服务、国际交流与政策调研等。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作为中国国家代码頂级功能变量名称管理机构,施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功能变量名称管理体系与模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功能变量名称中央数据库,指定注册服务机构,向广大用户提供功能变量名称注册和解析服务,同时指定民间争议解决机构作为功能变量名称争议解决机构,发布实施相应的功能变量名称争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采取专家组负责制的在线争议解决方式,通过网上投诉、网上答辩、网上裁决的形式,快速高效地解决基于恶意注册和使用功能变量名称而产生的功能变量名称争议,并同时规定,功能变量名称争议解决机构所作裁决,由它所指定的功能变量名称注册服务机构负责执行。由此,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法院诉讼之外,建立起了由民间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功能变量名称争议的中国功能变量名称争议解决机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功能变量名称争议解决中心即是中国功能变量名称争议解决机构,它经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批准于2000年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简称贸仲)组建成立。中心致力于在知识产权和信息技术领域为当事人提供替代性争议解决(ADR)服务。目前,中心接受国内外互联网络功能变量名称管理机构的委托与授权,负责解决网络功能变量名称与知识产权纠纷。
贸仲功能变量名称争议解决中心由主任一人和副主任两人组成。中心实行主任会议制。主任会议为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中心下设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中心的日常事务。中心制定有功能变量名称争议解决的程序规则,设立了专家名册,采取专家组负责制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相关争议。中心拥有现代化的办公设施和科学的管理制度,建立了专门的网站,能够在线处理与功能变量名称争议解决有关的所有程序性事项。
贸仲功能变量名称争议解决中心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指定的争议解决机构,负责解决.CN/中文功能变量名称争议。.CN/中文功能变量名称争议适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2年9月30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功能变量名称争议解决办法》(CNDRP)。
贸仲功能变量名称争议解决中心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授权的唯一一家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负责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管理和维护的通用网址争议。通用网址争议适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1年8月4日发布实施的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CNKRP)。
作为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公司(美国)(ICANN)所指定的世界四家争议解决机构之一的亚洲功能变量名称争议解决中心之北京秘书处,贸仲功能变量名称争议解决中心同时提供诸如.COM、.ORG、.NET等分类功能变量名称(gTLDs)争议解决服务。分类功能变量名称(gTLDs)争议适用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公司(美国)(ICANN)1999年8月26日发布实施的《统一功能变量名称争议解决办法》(UDRP)。
愈演愈复杂的纠纷
随着互联网惊人的发展速度,功能变量名称的纠纷也越来越复杂。
在网络经济发展的初期,大多数人对功能变量名称的价值还没有达到一定重视程度时,“抢注”成为了少数人的牟利手段,注册大量以商标为名称的功能变量名称,转手售予商标权人从中谋取暴利。1998年5月,国家工商局请求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将尚未在“.com .cn”下注册功能变量名称的32件驰名商标以CNNIC的名义代为注册,就是为了防止一些人对这些驰名商标的抢注。随着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功能变量名称的价值也越来越为众人所认知,功能变量名称的纠纷成为了一般的商业竞争中的一部分,例如同名商标在申请功能变量名称时“撞车”,商标相同经营领域不同,却都以商标来申请功能变量名称,造成了功能变量名称纠纷;功能变量名称对商标的混淆,“搭便车”和“淡化”;功能变量名称的内容侵犯他人商誉等等。当互联网真正的渗透到人们生活中时,功能变量名称也不仅仅和商业单位相关联了,其价值将逐渐凸显社会公益的要求。国外曾有公司将所有常用的英文姓氏一网打尽,全部注册了功能变量名称。虽然不能就此断定这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但在解决类似的纠纷时显然要考虑社会公益(尤其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目前我国的功能变量名称纠纷还主要涉及前两种情况。
中国互联网络功能变量名称争议解决机制主要解决功能变量名称恶意注册或使用而引发的纠纷。在有关.CN功能变量名称投诉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中,除“恶意注册或使用”外的其他几种情形均比较容易判断。因此,在实践中,有关投诉主张能否成立的关键便集中在恶意的认定上。
1、功能变量名称注册人如果知道或者理应知道他人商业标识或品牌的存在,却仍然在对该标识不拥有其他正当权益的情况下注册了与该标识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功能变量名称,以谋求经济利益,其注册行为本身即具有恶意;
2、注册功能变量名称后长期不使用,在个案情形下即可构成恶意;
3、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功能变量名称,以阻止他人以功能变量名称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者,其行为构成恶意;
4、注册或者受让功能变量名称以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的构成恶意。
此外,如果注册或者受让功能变量名称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功能变量名称,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话,该行为也是《解决办法》所明示列举的恶意行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恶意注册或使用功能变量名称的行为并不限于上述所列举的各种情形。专家组有权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个案情形认定功能变量名称持有人注册或使用功能变量名称是否具有恶意。
纷争内的功能变量名称注册组织
正普公司因中文功能变量名称被人注册而起诉CNNIC与阿里巴巴网站,此次案件也是CNNIC第一次因涉及功能变量名称知识产权的问题而走上被告席。在功能变量名称侵权纠纷中,人们看到的往往只有侵权方与被侵权方,忽略了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角色即功能变量名称注册组织。功能变量名称注册组织作为一个仅仅负责功能变量名称注册层面的相关事宜的机构,对于后来所发生的功能变量名称纠纷自然是更愿意置身事外的,但随着功能变量名称价值为众人所认知,功能变量名称纠纷越演越烈的情况下,各国功能变量名称注册组织在功能变量名称纠纷中成为被告的案件屡见不鲜。
在英国的一个功能变量名称纠纷案件中,两家都叫“皮特曼”(Pitman)的公司就因为英国功能变量名称注册组织的计算机系统故障而大动干戈。1996年2月,皮特曼出版机构注册了功能变量名称pitman.co.uk,但是没有创建网站。同年3月,皮特曼培训公司也向英国功能变量名称注册组织Nominet申请注册同样的功能变量名称,由于英国功能变量名称注册系统的一次偶然事故,皮特曼出版机构注册的功能变量名称被注销,皮特曼培训公司拿到了这个功能变量名称,并在同年6月利用该功能变量名称创建了网站。1996年12月皮特曼出版机构得知皮特曼培训公司的网站,并立即与皮特曼培训公司和Nominet联系,主张其重新获得对功能变量名称的使用权。皮特曼培训公司立即向法院起诉,一次系统故障就让英国功能变量名称注册组织处于进退维谷的尴尬境地。
上述这个例子只有技术问题,而功能变量名称注册组织没有料到它们还将经常面对知识产权纠纷及法律责任。著名的飞机制造商洛克希德公司拥有的服务商标“SkunkWorks”,注册于“工程性、技术性咨询,与设计、建造、设备、测试商用和军用飞机及相关设备有关的咨询服务”的类别。但自从1994年有人注册了功能变量名称“skunkworks.com”开始,围绕“SkunkWorks”注册的功能变量名称就纷纷涌现出来。洛克希德公司利用NSI的争议程序不断提出请示、争议,甚至抗议,最后向NSI发信,要求NSI提供所有包含“SkunkWorks"及其变形的功能变量名称的清单,NSI表示无法提供这类清单,于是洛克希德一张状纸以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商标淡化、与他人共同侵权等一系列诉因将NSI告上了法庭。
可以看出功能变量名称注册组织的职责是多方面的,包括技术管理、审查、维护和服务以及纠纷处理等多个层面,而在行使这些职责的时候的一些行为的不当自然成为功能变量名称注册组织卷入功能变量名称纠纷中的最直接的原因。
外交学院薛虹博士指出,功能变量名称注册组织究竟应被看作民事活动的主体还是行政授权机构,对其责任风险影响很大。如果把功能变量名称注册组织完全等同于民事主体,功能变量名称注册是其提供的服务,那么任何因素(非可抗力除外)给功能变量名称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功能变量名称注册组织都应当负责。但如此一来,承担功能变量名称注册任务的非盈利性组织则不堪重负。如果把功能变量名称注册组织看作行政授权机构,其责任风险相对小一些。功能变量名称注册就类似于一种行政许可,功能变量名称注册组织与注册人之间就是行政授权机构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关系。因行政授权机构的工作失误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可以适用于有关国家赔偿的规定处理,但如果按照这种方式处理,就必须从法律上明确功能变量名称注册组织处于行政授权机构的地位,而且还需要财政专项拨款建立赔偿基金。因此像我国的CNNIC这样的功能变量名称注册组织来说,向这方面发展会遇到不小的制度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