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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以国家政权强制推动的妇女解放运动,目标是实现无性别差异的男女平等,但1950年《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侧重于保护妇女权益,体现了性别差异的平等观。现行婚姻家庭立法欠缺社会性别意识.表面上性别平等的夫妻财产规定在适用中产生男女权益失衡的法律后果。这是否是立法的倒退?我国现行婚姻家庭立法应采用社会性别分析方法,从社会性别平等的角度修改和完善夫妻财产的若干规定一以实现实质意义的男女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