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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载,2008年10月9日,某供电所在对辖区内一新型砖厂多次催收电费无果的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对该厂实施停电催收电费。停电不到半小时,对方交清了所欠的电费,供电所当即恢复供电。但随后该厂却以供电所停电影响其生产,造成原材料损失为由,将供电所投诉到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