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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达到高检院对未检部门"捕、诉、监、防"一体化的职能定位,从而构建系统的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理论和实务,检察机关应根据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形成的特殊原因,将心理学方法引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将心理测试技术在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加强心理疏导、心理矫正技术在犯罪预防及帮教改造环节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