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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任务,以面临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制定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纪律建设方针,把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为党的建设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整顿党的作风,纠正“左”倾错误,恢复民主集中制,完善党规党纪,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维护党纪严肃性,为党和国家事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恢复和重新设立纪律检查机关
“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组织遭到破坏,党的纪律制度和纪律检查工作受到严重挫折,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共产党人及时进行拨乱反正。在1978年12月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邓小平指出,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要做到国有国法,党有党规党法。1978年12月18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根据党的历史经验,健全党规党法,严肃党纪;全体党员和党的干部,人人遵守纪律。这为此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组织抓好党的纪律建设把向定调。
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首先必须恢复设立纪律检查机关。1977年党的十一大通过的党章提出,为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纪律,防止和纠正各种危害党和群众关系的现象,必须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随后,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政治局作出决定,责成中央组织部负责考察,提出中央纪委组成人选名单。1978年12月,中共中央批准将候选人名单交由中央工作会议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由100人组成。其中,陈云任第一书记。1979年1月,中央纪委发布《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告》,明确指出:遵照党中央的规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党规党法,保护党员的权利,发挥党员的革命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同一切违反党纪、破坏党的优良传统的不良倾向做斗争,协助各级党委切实搞好党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由此进入一个新阶段。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重建后,即开始着手各级纪检机关的组建工作。1979年3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省和县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到1980年1月,国务院机关各部门已建立或正在筹建纪律检查机构的有53个单位,占应建总数的75%,尚未建立紀检机构的单位中,有不少是新成立的部门;全国各省、地、县的纪律检查机构,除少数县一级的纪检机构尚未建立以外,绝大多数已经成立或正在筹建(筹建单位需经召开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约占应建总数的98%。各级纪律检查机构的重建、健全,为抓好党风党纪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此后,1982年党的十二大党章专门设了“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两章,对党的纪律和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产生、领导体制、任务与职权等方面,做了新的重要规定。
恢复重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为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为实现党员权利提供了重要保证,为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创造了重要条件。
严格执行纪律,
为改革和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实行改革开放,虽然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消极现象,即经济领域的不正之风以及违法乱纪行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加强党的建设,成为新时期执政党建设的新课题。
随着改革开放全面展开,党内出现一种“让党政机关干部也尽快富起来”的说法。一些党政机关干部在这种说法的影响下,从个别地方同农民搞“搭台唱戏”开始发展到不少地区出现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以权经商的歪风,很快刮向各地。与此同时,一些错误的思想认识和言论陆续反映出来。尤其在改革开放与端正党风、严肃党纪的关系上,存在不同的认识和主张。有的明确提出“经济要搞活,纪律要松绑”。在这种新形势下,各级纪委如何置身于改革之中,正确处理好改革开放与端正党风、严肃党纪的关系,是摆在各级党委和纪委面前的新课题。针对一系列新课题,中央纪委及时地向各级纪委发出通知,要求注意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并决定分别在四个地区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检工作座谈会。1984年10月,陈云作出批示:“纪检工作应该研究新情况,适应新情况。党性原则和党的纪律不存在‘松绑’的问题。没有好的党风,改革是搞不好的。共产党不论在地下工作时期或执政时期,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党的纪律。”随后,中央纪委作出《加强纪律检查工作 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决议,明确提出支持、保证改革的方针和原则,号召广大纪检干部深入改革,为改革排除阻力。
根据上述精神,这一时期纪律建设重点工作主要有:对种种歪风邪气进行了旗帜鲜明、理直气壮的坚决斗争;坚决查处破坏改革的案件,最为典型的案件就是查处震动全国的海南岛非法进口倒卖汽车案;及时查处诬陷者,支持和保护改革先进人物;宣传、推荐“两个文明”一起抓的好典型;从各地实际出发制定具体政策界限。据统计,从党的十二大到十三大这5年间,中央纪委和各级纪检机关查处了大量违纪案件,有力地震慑了不法分子,推动改革向前发展。从1982年到1986年,共处分违纪党员650141人,其中开除党籍的151935人。这一时期查处的最为典型和最有影响的案件是张常胜、叶之枫重大泄密和收受贿赂案,倪献策徇私舞弊案。通过开展这些工作,不仅保证了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同时也有效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
打击和惩治腐败,
构建反腐败工作三项格局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人积极探索“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时代课题,党的纪律建设进一步深化。1990年11月,中央批转中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的意见》,标志这一时期党开始全面抓党的廉政纪律建设。
1992年党的十四大对党章进行了新的修订,凸显了党的纪律建设的地位,特别强调严格遵守和维护纪律的重要性,强调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并且把“从严治党”写入党章。此后,针对党内出现的消极腐败现象,党中央反复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把反腐败同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结合起来,既坚持持久作战,又注意打好阶段性战役,不断加大反腐败斗争的力度。1993 年,党中央下决心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提升反腐败斗争的力度,将各级纪委与各级监察部门合署办公。此后,党的最高领导人每年都要出席中纪委全会,通过中纪委全会,对党的纪律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反腐败斗争作出部署。1995年1月中纪委五次全会上,江泽民针对反腐败斗争问题发表讲话指出,在改革开放条件下反对腐败,必须把集中惩处和打击违法犯罪、加强法制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都努力做好,这三个方面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构建反腐败工作三项格局。这三项工作相互促进,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根据江泽民讲话精神,中央纪委确定当年工作要点,即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继续重点查办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中的违法违纪案件,重点查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案件,继续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时期党中央从反腐倡廉全局工作考虑,先后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法规条例,为反腐败斗争有序开展提供了制度支持。随着制度与机制的逐步完善,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也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从1992年至1997年这5年里,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突出重点,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共立案731000多件,共结案670100多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69300人,其中开除党籍121500多人。在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中,县(处)级干部20295人,厅(局)级干部1673人,省(部)级干部78人,有效防止腐败滋生蔓延,保证了党的肌体健康。
完善党的纪律制度,
加大反腐败力度
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考验、市场经济的考验、执政的考验、外部环境的考验比以往任何时期更为紧迫,国际国内形势更为复杂。在正确分析形势的基础上,党的十五大确立了跨世纪的反腐败方略和工作目标。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治标和治本是反腐败斗争的两个方面,这是反腐败走向深入、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
按照十五大的战略部署,这一时期党的纪律建设取得一系列重要成就:
制定实施第一部党内纪律处分条例。为严明党的纪律、化解党内存在的问题,1997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条例共13章172条,主要分为政治类、组织人事类、失职渎职类、经济类、侵犯党员权利类、道德类、社会管理秩序类等7类纪律,这是当时把党的纪律规定得最为具体、最为系统、最为完整的党内规章制度。这部条例主要解决了量纪标准问题,为各级纪检机关处理违纪行为提供了基本依据,标志着党的纪律建设进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阶段。
规定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商业活动。改革开放初期,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允许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开办一些经营性公司,从事一些经商活动对缓解经费不足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这种经商活动明显暴露出其弊端,不仅助长了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而且在经济生活中也引起了大量矛盾和问题。1998年7月,党中央作出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一律不再从事商业活动的重大决策。这一重大决策公布后在国内外产生了强烈反响。经过军地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1998年底,军队、武警部队和各级政法机关与所办经营性企业彻底脱钩。这是党的建设、政权建设和军队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
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是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五大后,党中央更加重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推动其不断深化。1998年3月,中央纪委、监察部成立了党风廉政建设室,专门负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综合协调,为深入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提供了重要组织保证。在党中央的重视和领导下,十五大后的5年间,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取得新的成效,一些多年来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如公费出国、办公用房超标、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的个人从业行为、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受现金及有价证券等,都不同程度地得到纠正和解决。
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党的十五大以后,党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力度进一步加大,严肃查办了一批金融、建筑、海关、人事、司法等领域的案件,查处了一批贪污贿赂、徇私枉法、买官卖官、严重失职渎职人员。据统计,1997年10月至2002年9月,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了84万多人,其中开除党籍的137711人,受到刑事追究的37790人。在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中,县(处)级干部28996人,厅(局)级干部2422人,省(部)级干部98人。
这些从严治党的举措,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党员队伍不变质、不褪色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也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证。
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党的纪律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既面临新的机遇,又遇到新的挑战。腐败问题仍然是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2002年党的十六大以后,党中央坚持惩治和预防两手抓,建立健全党的纪律监督制度体系,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力度。
强化党内监督与建立巡视制度。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把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明确为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建立和完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谈话和诫勉、询问和质询等监督制度。这一时期,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坚持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仿照中国古代巡视监督一些做法,从中央到地方普遍建立巡视制度。建立巡视制度,目的在于从制度上强化党内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执政,尽可能使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灭杀在萌芽状态,从而防止党内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把巡视制度写入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視制度”,从而使这项工作以党内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200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2007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推动和规范党内询问和质询工作,加强党内监督。这些党内法规印发实施后,有效地加强了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有效地结合起来,提高了党内监督工作水平。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与开展反腐败斗争。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共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提出要牢记“两个务必”,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自觉做为民、务实、清廉的典范。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5年1月,中共中央制定实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按照这个制度性文件要求,从中央至地方各级党委在实践中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促进党员干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各级政府部门减少行政审批权力,规范公共权力运行,使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相适应;全面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使预防腐败的监督关口前移;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案件为重点,严厉惩处了一批腐败分子;从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的力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基层、联系群众制度,严格规范和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达标活动,逐步扩大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范围,切实精简会议、文件和新闻报道,等等。这些重大举措和措施,基本涵盖了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预防腐败和违纪违法惩罚等环节,为开展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制度依据。在总结过去几年工作经验基础上,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不断完善惩治与预防腐败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廉政建设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建设。随后,党中央制定实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这是完善惩治与预防腐败工作体制机制的重大工程,标志着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体系建设迈入新的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对于党的纪律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实施的一系列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总体上有效确保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确保了党的战斗力、凝聚力,使党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愈加巩固。
恢复和重新设立纪律检查机关
“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组织遭到破坏,党的纪律制度和纪律检查工作受到严重挫折,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共产党人及时进行拨乱反正。在1978年12月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邓小平指出,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要做到国有国法,党有党规党法。1978年12月18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根据党的历史经验,健全党规党法,严肃党纪;全体党员和党的干部,人人遵守纪律。这为此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组织抓好党的纪律建设把向定调。
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首先必须恢复设立纪律检查机关。1977年党的十一大通过的党章提出,为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纪律,防止和纠正各种危害党和群众关系的现象,必须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随后,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政治局作出决定,责成中央组织部负责考察,提出中央纪委组成人选名单。1978年12月,中共中央批准将候选人名单交由中央工作会议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由100人组成。其中,陈云任第一书记。1979年1月,中央纪委发布《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告》,明确指出:遵照党中央的规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党规党法,保护党员的权利,发挥党员的革命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同一切违反党纪、破坏党的优良传统的不良倾向做斗争,协助各级党委切实搞好党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由此进入一个新阶段。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重建后,即开始着手各级纪检机关的组建工作。1979年3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省和县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到1980年1月,国务院机关各部门已建立或正在筹建纪律检查机构的有53个单位,占应建总数的75%,尚未建立紀检机构的单位中,有不少是新成立的部门;全国各省、地、县的纪律检查机构,除少数县一级的纪检机构尚未建立以外,绝大多数已经成立或正在筹建(筹建单位需经召开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约占应建总数的98%。各级纪律检查机构的重建、健全,为抓好党风党纪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此后,1982年党的十二大党章专门设了“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两章,对党的纪律和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产生、领导体制、任务与职权等方面,做了新的重要规定。
恢复重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为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为实现党员权利提供了重要保证,为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创造了重要条件。
严格执行纪律,
为改革和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实行改革开放,虽然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消极现象,即经济领域的不正之风以及违法乱纪行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加强党的建设,成为新时期执政党建设的新课题。
随着改革开放全面展开,党内出现一种“让党政机关干部也尽快富起来”的说法。一些党政机关干部在这种说法的影响下,从个别地方同农民搞“搭台唱戏”开始发展到不少地区出现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以权经商的歪风,很快刮向各地。与此同时,一些错误的思想认识和言论陆续反映出来。尤其在改革开放与端正党风、严肃党纪的关系上,存在不同的认识和主张。有的明确提出“经济要搞活,纪律要松绑”。在这种新形势下,各级纪委如何置身于改革之中,正确处理好改革开放与端正党风、严肃党纪的关系,是摆在各级党委和纪委面前的新课题。针对一系列新课题,中央纪委及时地向各级纪委发出通知,要求注意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并决定分别在四个地区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检工作座谈会。1984年10月,陈云作出批示:“纪检工作应该研究新情况,适应新情况。党性原则和党的纪律不存在‘松绑’的问题。没有好的党风,改革是搞不好的。共产党不论在地下工作时期或执政时期,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党的纪律。”随后,中央纪委作出《加强纪律检查工作 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决议,明确提出支持、保证改革的方针和原则,号召广大纪检干部深入改革,为改革排除阻力。
根据上述精神,这一时期纪律建设重点工作主要有:对种种歪风邪气进行了旗帜鲜明、理直气壮的坚决斗争;坚决查处破坏改革的案件,最为典型的案件就是查处震动全国的海南岛非法进口倒卖汽车案;及时查处诬陷者,支持和保护改革先进人物;宣传、推荐“两个文明”一起抓的好典型;从各地实际出发制定具体政策界限。据统计,从党的十二大到十三大这5年间,中央纪委和各级纪检机关查处了大量违纪案件,有力地震慑了不法分子,推动改革向前发展。从1982年到1986年,共处分违纪党员650141人,其中开除党籍的151935人。这一时期查处的最为典型和最有影响的案件是张常胜、叶之枫重大泄密和收受贿赂案,倪献策徇私舞弊案。通过开展这些工作,不仅保证了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同时也有效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
打击和惩治腐败,
构建反腐败工作三项格局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人积极探索“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时代课题,党的纪律建设进一步深化。1990年11月,中央批转中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的意见》,标志这一时期党开始全面抓党的廉政纪律建设。
1992年党的十四大对党章进行了新的修订,凸显了党的纪律建设的地位,特别强调严格遵守和维护纪律的重要性,强调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并且把“从严治党”写入党章。此后,针对党内出现的消极腐败现象,党中央反复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把反腐败同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结合起来,既坚持持久作战,又注意打好阶段性战役,不断加大反腐败斗争的力度。1993 年,党中央下决心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提升反腐败斗争的力度,将各级纪委与各级监察部门合署办公。此后,党的最高领导人每年都要出席中纪委全会,通过中纪委全会,对党的纪律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反腐败斗争作出部署。1995年1月中纪委五次全会上,江泽民针对反腐败斗争问题发表讲话指出,在改革开放条件下反对腐败,必须把集中惩处和打击违法犯罪、加强法制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都努力做好,这三个方面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构建反腐败工作三项格局。这三项工作相互促进,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根据江泽民讲话精神,中央纪委确定当年工作要点,即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继续重点查办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中的违法违纪案件,重点查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案件,继续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时期党中央从反腐倡廉全局工作考虑,先后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法规条例,为反腐败斗争有序开展提供了制度支持。随着制度与机制的逐步完善,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也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从1992年至1997年这5年里,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突出重点,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共立案731000多件,共结案670100多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69300人,其中开除党籍121500多人。在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中,县(处)级干部20295人,厅(局)级干部1673人,省(部)级干部78人,有效防止腐败滋生蔓延,保证了党的肌体健康。
完善党的纪律制度,
加大反腐败力度
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考验、市场经济的考验、执政的考验、外部环境的考验比以往任何时期更为紧迫,国际国内形势更为复杂。在正确分析形势的基础上,党的十五大确立了跨世纪的反腐败方略和工作目标。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治标和治本是反腐败斗争的两个方面,这是反腐败走向深入、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
按照十五大的战略部署,这一时期党的纪律建设取得一系列重要成就:
制定实施第一部党内纪律处分条例。为严明党的纪律、化解党内存在的问题,1997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条例共13章172条,主要分为政治类、组织人事类、失职渎职类、经济类、侵犯党员权利类、道德类、社会管理秩序类等7类纪律,这是当时把党的纪律规定得最为具体、最为系统、最为完整的党内规章制度。这部条例主要解决了量纪标准问题,为各级纪检机关处理违纪行为提供了基本依据,标志着党的纪律建设进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阶段。
规定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商业活动。改革开放初期,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允许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开办一些经营性公司,从事一些经商活动对缓解经费不足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这种经商活动明显暴露出其弊端,不仅助长了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而且在经济生活中也引起了大量矛盾和问题。1998年7月,党中央作出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一律不再从事商业活动的重大决策。这一重大决策公布后在国内外产生了强烈反响。经过军地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1998年底,军队、武警部队和各级政法机关与所办经营性企业彻底脱钩。这是党的建设、政权建设和军队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
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是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五大后,党中央更加重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推动其不断深化。1998年3月,中央纪委、监察部成立了党风廉政建设室,专门负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综合协调,为深入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提供了重要组织保证。在党中央的重视和领导下,十五大后的5年间,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取得新的成效,一些多年来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如公费出国、办公用房超标、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的个人从业行为、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受现金及有价证券等,都不同程度地得到纠正和解决。
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党的十五大以后,党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力度进一步加大,严肃查办了一批金融、建筑、海关、人事、司法等领域的案件,查处了一批贪污贿赂、徇私枉法、买官卖官、严重失职渎职人员。据统计,1997年10月至2002年9月,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了84万多人,其中开除党籍的137711人,受到刑事追究的37790人。在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中,县(处)级干部28996人,厅(局)级干部2422人,省(部)级干部98人。
这些从严治党的举措,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党员队伍不变质、不褪色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也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证。
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党的纪律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既面临新的机遇,又遇到新的挑战。腐败问题仍然是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2002年党的十六大以后,党中央坚持惩治和预防两手抓,建立健全党的纪律监督制度体系,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力度。
强化党内监督与建立巡视制度。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把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明确为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建立和完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谈话和诫勉、询问和质询等监督制度。这一时期,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坚持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仿照中国古代巡视监督一些做法,从中央到地方普遍建立巡视制度。建立巡视制度,目的在于从制度上强化党内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执政,尽可能使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灭杀在萌芽状态,从而防止党内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把巡视制度写入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視制度”,从而使这项工作以党内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200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2007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推动和规范党内询问和质询工作,加强党内监督。这些党内法规印发实施后,有效地加强了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有效地结合起来,提高了党内监督工作水平。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与开展反腐败斗争。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共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提出要牢记“两个务必”,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自觉做为民、务实、清廉的典范。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5年1月,中共中央制定实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按照这个制度性文件要求,从中央至地方各级党委在实践中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促进党员干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各级政府部门减少行政审批权力,规范公共权力运行,使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相适应;全面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使预防腐败的监督关口前移;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案件为重点,严厉惩处了一批腐败分子;从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的力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基层、联系群众制度,严格规范和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达标活动,逐步扩大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范围,切实精简会议、文件和新闻报道,等等。这些重大举措和措施,基本涵盖了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预防腐败和违纪违法惩罚等环节,为开展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制度依据。在总结过去几年工作经验基础上,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不断完善惩治与预防腐败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廉政建设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建设。随后,党中央制定实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这是完善惩治与预防腐败工作体制机制的重大工程,标志着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体系建设迈入新的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对于党的纪律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实施的一系列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总体上有效确保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确保了党的战斗力、凝聚力,使党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愈加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