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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亲属之间的盗窃行为大陆法系各国法律有所规定,总体是与普通盗窃区别对待。对于亲属间盗窃的入罪以及刑罚之所以有别于普通盗窃行为,其根源就在于刑事政策以及犯罪成立的违法性和有责性的考量。刑事政策是国家以预防和镇压犯罪为目的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立法政策上,也包括司法上的各种措施;大陆法系犯罪成立理论一般认为犯罪是由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要素构成。基于上述两方面的考察,将有助于得出亲属间盗窃例外规定的合理解说。
关键词亲属盗窃 有责性 违法性 刑事政策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054-02
一、亲属间盗窃的立法规定
对于亲属盗窃立法特别规定,我国刑法典中虽没有直接关于亲属盗窃的规定,但是在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却已经较早的进行了区分,大陆法系中各国法典也几乎都有所规定。
(一)我国刑事法律相关规定的梳理
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的作案加以区别。“首次做出原则性的区分。其后又在,1985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一件批复中说:“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研究,对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的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问题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项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1998年3月17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款也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至此,我国刑法关于亲属盗窃的相关规定已相当的完备。
(二)对大陆法系代表国家亲属盗窃的刑法考察
日本刑法典第244条规定“配偶、直系血亲或者同居的亲属之间犯235条之罪、第235条之二之罪或者这些罪的未遂罪的,免除处罚。前款规定的亲属以外的亲属之间,犯前项规定之罪的,告诉的才能提起公诉。”对日本刑法典有关立法规定加以分析,如果被害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同居的亲属犯盗窃的,不管是既遂或者未遂,都应该免除处罚,如果是上述三类亲属以外的亲属之间犯盗窃罪的,属于亲告罪,非经被害人告诉不能进入刑事程序。
德国刑法典第247条规定:“盗窃或侵占家属、监护人、照料人的财物,或被害人与行为人同居一室的,告诉乃论。”法国刑法典第311-12条规定:盗窃属下列情形的,不得引起刑事诉讼:1、盗窃尊、卑直系亲属之财物;2、盗窃配偶之财物,但夫妻已分居或者允许分别居住之情形例外。瑞典刑法典第13条也有规定,即:在重盗窃罪外的其他犯罪1与被告人共同生活的人,临时性居住的人除外2、配偶、直系血亲、姻亲、兄弟姐妹、姻兄弟、姻姐妹,3与被告人有相似密切关系的任何其他人,盗窃亲属或家庭成员财物的,告诉乃论。”意大利刑法典也有相类似的规定,第627条规定,盗窃共有物的,经过告诉才处罚。
这就表明,对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财物的案件,虽然不是一律不按犯罪处理,但是都是与普通的盗窃进行区别,一般作为自诉犯罪,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我国刑法理论中,也承认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作为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亲属盗窃区别对待的学说
我国刑法中认为亲属盗窃作为特殊规定的例外,也大多是从法益侵害和刑事政策的角度考虑。例如陈兴良教授认为亲属盗窃不按照犯罪处理的理由是:(1)按照我国目前的家庭状况,在一般家庭中,家庭财产基本上都是共同共用的,盗窃数额无法确定。(2)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成员之间有着特殊关系,一般的家庭成员都不希望自己的亲属受到刑事追究。
事实上亲属盗窃例外规定,不仅仅有从违法性的考虑,也有基于期待可能性的责任角度,还有刑事政策的意义。
二、亲属间盗窃例外规定的根源
(一)基于犯罪成立理论的视角
德日犯罪成立体系一般认为犯罪是由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要素构成。构成要件符合刑事犯罪,是指犯罪第一必须是符合刑法各本条及其刑罚法规的具体规定的行为,在罪刑法定主义为铁则的今日刑法中,犯罪必须是刑罚法规预先规定的;违法性,即犯罪第二必须是具备了违法性的行为,因为构成要件本来是将违反社会的行为类型化规定,因而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一般就是违法,但是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形,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但是不具有实质违法性,因而阻却违法性,不构成犯罪。有责性是行为除了符合构成要件、具有违法性以外,行为人还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具备故意或者过失的心态,具有非难的可能性,否则不构成犯罪。
构成要件是刑罚法规规定的个别犯罪类型,构成要件可以区别不同的类型,例如抢劫罪和放火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同,互不相同,在客观方面就可以表现出来,不同的行为去寻找不同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具有区别不同犯罪的机能。盗窃罪即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亲属盗窃和普通盗窃在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基础上是相同的,不同之处是根植于违法性和有责性。
1.基于违法性的考察
侵犯财产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侵犯他人财物,或者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在日本对于侵犯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一般是所有人的财产权、对于财物的占有、持有状态的争论。首先,本权说提出,无论是从严格来看还是从社会状态来看,应认为是盗窃罪的法意不仅仅是一般的占有权,而是所有权及其其他本权;其次,根据占有说,盗窃罪保护的仅仅是盗窃的占有本身,与保护所有权相比,更应该把盗窃罪的机能之重点放在保护被占有的财物的财产性秩序上。在我国一般认为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的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权利。不论是采用本权说,还是占有说,亲属之间作为生活的共同体对于财物,或者形成共同共有的关系或者形成了共同占有的关系。占有是物权的基础,所有权中也当然的包括了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内容。
刑法免除亲属间盗窃的根本理由在于,亲属之间是消费的共同体,具有共同的利益关系,家庭之间对于家庭的物品具有共同的占有,个人对于家庭中的物品占有和支配性比较弱,基于法益侵害说的立场,因而亲属间盗窃对于侵害的法益较弱,因而可以考虑阻却违法性或者违法性的减少。违法性的根据在于亲属间属于生活共同体,具有互相协力扶持的关系,因为法益侵害性较弱。
我国刑法理论中也认为一般盗窃和普通盗窃在物质属性上没有差别,其行为特征与一般盗窃行为也没有差别,所不同的是只有财物所有权关系上的差异。
2.基于有责性的分析
责任是能够对犯罪行为人非难的可能性,责任的要素一般包括刑事责任能力、责任的故意或者过失、期待可能性。亲属盗窃一般认为是从期待可能性上阻却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期待可能性是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期待可能性的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因而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关于期待可能性的标准法律上存在行为人标准说,平均人标准说和法规范标准说,行为人标准说是以行为时的具体情况下的行为人自身的能力为标准,平均人标准说是对处于行为人状态下的通常人、平均人,能够期待其实施适法行为;法规范标准说或者国家标准说主张以国家或者国家的法秩序的具体要求为标准来判断期待可能性。作为期待可能性的标准属于通说,但是既然问题回到具体的谴责可能性上,应该采用行为人标准说。
亲属间盗窃,从责任的目的来考察,也要考量亲属间财物对于被害人的诱惑作用。行为人和亲属生活在共同的场所中,对于财物的防范必然是减弱的甚至是没有防范的,期待可能性降低。当然不可否认,在贯彻个人主义的家族关系中,由于黯然许诺而成立的相互所有、占有的观念日益淡薄的同时,实际上期待不要盗窃的场合也越来越多。
(二)刑事政策的考察
刑事政策是由国家或者社会团体以预防和镇压犯罪为目的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不仅仅停留在立法政策上,而是包括了司法、行政上的各种措施。因此对待犯罪的措施不仅仅包括刑罚还包括各种措施,从这个意义上讲与其称为刑事政策不如称为犯罪政策更为贴切。作为亲属盗窃的例外规定,是对待犯罪的一种政策,有利于防止犯罪。
对于家庭或者近亲属盗窃,一般不按照犯罪处理的是因为家庭或者亲属间的盗窃涉及到很多复杂因素,行为人往往有情可原,主要危害的是家庭内部的利益,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危害甚微,刑法过渡干预反而会影响既有的社会稳定。同时就受害人的主观愿望看,他们所关心的是财产能否被取回。由于与行为人之间千丝万缕的亲情关系,荣辱与共,也怕家丑外扬,硬要是以刑罚手段解决,未必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从刑事政策的考虑,国家对于家庭内部的矛盾纠纷的干涉还是很慎重,考虑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和被害人的特殊地位和个人立场意见等情况。被害人可能觉得家庭内部盗窃是可耻的事情,不愿意对外曝光,认为将家庭内部犯罪曝光会导致对其社会评价的下降。其次,亲属将还可能具有相互扶持抚养的关系,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可能将来还会面对扶养、赡养关系,如果加以制裁,造成亲属关系的紧张和严峻,并不是刑罚的初衷。所以刑法第24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一般亲属间盗窃采用自诉的形式,根据被害人的意思进行自主决定。同第一款规定紧密结合,家庭内部关系的处理还是以恢复法秩序和关注社会评价为主,家庭内部关系在是否运用刑罚进行处理的时候要特别的谨慎小心,从法文化的角度考虑进行免除刑罚是对的。
我国刑事法律关于亲属盗窃的规定符合我国刑事政策的规定。首先,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在一起组成社会单位,成员之间的关系不可和社会上一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等量视之。而近亲属之间由于血缘或法律上的影响,相互之间的关系也较为特殊,甚至有时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之间可能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相互扶助的义务,并且很多家庭成员之间,近亲属之间由于某些原因,使他们对一些家庭财产形成共有关系,因此,盗窃自家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不能和普通盗窃罪相提并论,其社会危害性显然小于普通盗窃。其次,把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作案的加以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是符合我国的传统伦理道德的,一方面,它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促进家庭成员的和睦相处,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它有利于打击情节恶劣的盗窃自己家里或者近亲属财物的犯罪行为。
注释:
张明楷译.日本刑法典(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78.
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2002年修订).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120.
罗结珍译.法国新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108-109.
陈琴译,谢望原审译.瑞典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4.
黄风译.意大利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80.
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第三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1094.
陈兴良.当代中国刑法新境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690-691.
[日]大冢仁著.冯军译.刑法概说(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04-106,182-183.
孙国祥.刑法学.科学出版社.2002.500,512.
[日]西田典之著.刘明祥,王昭武译.日本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30,240.
[日]山口明辉著.陆庆胜译.物权法(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1.138。.
[日]内海朋子.亲属盗窃的适用.法学教室特刊——判例研究2006年.有斐阁.第37页.
赵秉志.侵犯财产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200.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255.
[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法各论(修订新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02.
[日]森本益之著.戴波等译.刑事政策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2.
董玉庭.盗窃罪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95.
丁天球.侵犯财产罪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134.
关键词亲属盗窃 有责性 违法性 刑事政策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054-02
一、亲属间盗窃的立法规定
对于亲属盗窃立法特别规定,我国刑法典中虽没有直接关于亲属盗窃的规定,但是在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却已经较早的进行了区分,大陆法系中各国法典也几乎都有所规定。
(一)我国刑事法律相关规定的梳理
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的作案加以区别。“首次做出原则性的区分。其后又在,1985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一件批复中说:“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研究,对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的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问题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项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1998年3月17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款也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至此,我国刑法关于亲属盗窃的相关规定已相当的完备。
(二)对大陆法系代表国家亲属盗窃的刑法考察
日本刑法典第244条规定“配偶、直系血亲或者同居的亲属之间犯235条之罪、第235条之二之罪或者这些罪的未遂罪的,免除处罚。前款规定的亲属以外的亲属之间,犯前项规定之罪的,告诉的才能提起公诉。”对日本刑法典有关立法规定加以分析,如果被害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同居的亲属犯盗窃的,不管是既遂或者未遂,都应该免除处罚,如果是上述三类亲属以外的亲属之间犯盗窃罪的,属于亲告罪,非经被害人告诉不能进入刑事程序。
德国刑法典第247条规定:“盗窃或侵占家属、监护人、照料人的财物,或被害人与行为人同居一室的,告诉乃论。”法国刑法典第311-12条规定:盗窃属下列情形的,不得引起刑事诉讼:1、盗窃尊、卑直系亲属之财物;2、盗窃配偶之财物,但夫妻已分居或者允许分别居住之情形例外。瑞典刑法典第13条也有规定,即:在重盗窃罪外的其他犯罪1与被告人共同生活的人,临时性居住的人除外2、配偶、直系血亲、姻亲、兄弟姐妹、姻兄弟、姻姐妹,3与被告人有相似密切关系的任何其他人,盗窃亲属或家庭成员财物的,告诉乃论。”意大利刑法典也有相类似的规定,第627条规定,盗窃共有物的,经过告诉才处罚。
这就表明,对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财物的案件,虽然不是一律不按犯罪处理,但是都是与普通的盗窃进行区别,一般作为自诉犯罪,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我国刑法理论中,也承认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作为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亲属盗窃区别对待的学说
我国刑法中认为亲属盗窃作为特殊规定的例外,也大多是从法益侵害和刑事政策的角度考虑。例如陈兴良教授认为亲属盗窃不按照犯罪处理的理由是:(1)按照我国目前的家庭状况,在一般家庭中,家庭财产基本上都是共同共用的,盗窃数额无法确定。(2)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成员之间有着特殊关系,一般的家庭成员都不希望自己的亲属受到刑事追究。
事实上亲属盗窃例外规定,不仅仅有从违法性的考虑,也有基于期待可能性的责任角度,还有刑事政策的意义。
二、亲属间盗窃例外规定的根源
(一)基于犯罪成立理论的视角
德日犯罪成立体系一般认为犯罪是由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要素构成。构成要件符合刑事犯罪,是指犯罪第一必须是符合刑法各本条及其刑罚法规的具体规定的行为,在罪刑法定主义为铁则的今日刑法中,犯罪必须是刑罚法规预先规定的;违法性,即犯罪第二必须是具备了违法性的行为,因为构成要件本来是将违反社会的行为类型化规定,因而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一般就是违法,但是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形,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但是不具有实质违法性,因而阻却违法性,不构成犯罪。有责性是行为除了符合构成要件、具有违法性以外,行为人还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具备故意或者过失的心态,具有非难的可能性,否则不构成犯罪。
构成要件是刑罚法规规定的个别犯罪类型,构成要件可以区别不同的类型,例如抢劫罪和放火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同,互不相同,在客观方面就可以表现出来,不同的行为去寻找不同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具有区别不同犯罪的机能。盗窃罪即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亲属盗窃和普通盗窃在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基础上是相同的,不同之处是根植于违法性和有责性。
1.基于违法性的考察
侵犯财产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侵犯他人财物,或者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在日本对于侵犯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一般是所有人的财产权、对于财物的占有、持有状态的争论。首先,本权说提出,无论是从严格来看还是从社会状态来看,应认为是盗窃罪的法意不仅仅是一般的占有权,而是所有权及其其他本权;其次,根据占有说,盗窃罪保护的仅仅是盗窃的占有本身,与保护所有权相比,更应该把盗窃罪的机能之重点放在保护被占有的财物的财产性秩序上。在我国一般认为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的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权利。不论是采用本权说,还是占有说,亲属之间作为生活的共同体对于财物,或者形成共同共有的关系或者形成了共同占有的关系。占有是物权的基础,所有权中也当然的包括了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内容。
刑法免除亲属间盗窃的根本理由在于,亲属之间是消费的共同体,具有共同的利益关系,家庭之间对于家庭的物品具有共同的占有,个人对于家庭中的物品占有和支配性比较弱,基于法益侵害说的立场,因而亲属间盗窃对于侵害的法益较弱,因而可以考虑阻却违法性或者违法性的减少。违法性的根据在于亲属间属于生活共同体,具有互相协力扶持的关系,因为法益侵害性较弱。
我国刑法理论中也认为一般盗窃和普通盗窃在物质属性上没有差别,其行为特征与一般盗窃行为也没有差别,所不同的是只有财物所有权关系上的差异。
2.基于有责性的分析
责任是能够对犯罪行为人非难的可能性,责任的要素一般包括刑事责任能力、责任的故意或者过失、期待可能性。亲属盗窃一般认为是从期待可能性上阻却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期待可能性是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期待可能性的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因而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关于期待可能性的标准法律上存在行为人标准说,平均人标准说和法规范标准说,行为人标准说是以行为时的具体情况下的行为人自身的能力为标准,平均人标准说是对处于行为人状态下的通常人、平均人,能够期待其实施适法行为;法规范标准说或者国家标准说主张以国家或者国家的法秩序的具体要求为标准来判断期待可能性。作为期待可能性的标准属于通说,但是既然问题回到具体的谴责可能性上,应该采用行为人标准说。
亲属间盗窃,从责任的目的来考察,也要考量亲属间财物对于被害人的诱惑作用。行为人和亲属生活在共同的场所中,对于财物的防范必然是减弱的甚至是没有防范的,期待可能性降低。当然不可否认,在贯彻个人主义的家族关系中,由于黯然许诺而成立的相互所有、占有的观念日益淡薄的同时,实际上期待不要盗窃的场合也越来越多。
(二)刑事政策的考察
刑事政策是由国家或者社会团体以预防和镇压犯罪为目的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不仅仅停留在立法政策上,而是包括了司法、行政上的各种措施。因此对待犯罪的措施不仅仅包括刑罚还包括各种措施,从这个意义上讲与其称为刑事政策不如称为犯罪政策更为贴切。作为亲属盗窃的例外规定,是对待犯罪的一种政策,有利于防止犯罪。
对于家庭或者近亲属盗窃,一般不按照犯罪处理的是因为家庭或者亲属间的盗窃涉及到很多复杂因素,行为人往往有情可原,主要危害的是家庭内部的利益,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危害甚微,刑法过渡干预反而会影响既有的社会稳定。同时就受害人的主观愿望看,他们所关心的是财产能否被取回。由于与行为人之间千丝万缕的亲情关系,荣辱与共,也怕家丑外扬,硬要是以刑罚手段解决,未必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从刑事政策的考虑,国家对于家庭内部的矛盾纠纷的干涉还是很慎重,考虑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和被害人的特殊地位和个人立场意见等情况。被害人可能觉得家庭内部盗窃是可耻的事情,不愿意对外曝光,认为将家庭内部犯罪曝光会导致对其社会评价的下降。其次,亲属将还可能具有相互扶持抚养的关系,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可能将来还会面对扶养、赡养关系,如果加以制裁,造成亲属关系的紧张和严峻,并不是刑罚的初衷。所以刑法第24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一般亲属间盗窃采用自诉的形式,根据被害人的意思进行自主决定。同第一款规定紧密结合,家庭内部关系的处理还是以恢复法秩序和关注社会评价为主,家庭内部关系在是否运用刑罚进行处理的时候要特别的谨慎小心,从法文化的角度考虑进行免除刑罚是对的。
我国刑事法律关于亲属盗窃的规定符合我国刑事政策的规定。首先,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在一起组成社会单位,成员之间的关系不可和社会上一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等量视之。而近亲属之间由于血缘或法律上的影响,相互之间的关系也较为特殊,甚至有时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之间可能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相互扶助的义务,并且很多家庭成员之间,近亲属之间由于某些原因,使他们对一些家庭财产形成共有关系,因此,盗窃自家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不能和普通盗窃罪相提并论,其社会危害性显然小于普通盗窃。其次,把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作案的加以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是符合我国的传统伦理道德的,一方面,它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促进家庭成员的和睦相处,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它有利于打击情节恶劣的盗窃自己家里或者近亲属财物的犯罪行为。
注释:
张明楷译.日本刑法典(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78.
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2002年修订).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120.
罗结珍译.法国新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108-109.
陈琴译,谢望原审译.瑞典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4.
黄风译.意大利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80.
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第三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1094.
陈兴良.当代中国刑法新境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690-691.
[日]大冢仁著.冯军译.刑法概说(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04-106,182-183.
孙国祥.刑法学.科学出版社.2002.500,512.
[日]西田典之著.刘明祥,王昭武译.日本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30,240.
[日]山口明辉著.陆庆胜译.物权法(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1.138。.
[日]内海朋子.亲属盗窃的适用.法学教室特刊——判例研究2006年.有斐阁.第37页.
赵秉志.侵犯财产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200.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255.
[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法各论(修订新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02.
[日]森本益之著.戴波等译.刑事政策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2.
董玉庭.盗窃罪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95.
丁天球.侵犯财产罪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