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在社会因素影响下的多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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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人们通常意义成为上的法律,多指以书面形式出现的法律条文以及它所规定的内容。而法律在真正意义上的实施却是指以书面的法律条文为基础的或者为参考的,受社会多方面因素共同影响并且决定的,对人们的约束和惩罚。在社会这个大环境中,影响法律运行的因素方方面面,也可以这样说:一个最终的判决往往是法律本身和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关键词法律 社会因素 司法
  作者简介:陈伟,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2008级社会工作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社会工作。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003-02
  
  虽然在普遍意义上为人们所知道或者熟悉的法律条文是相对比较单一,很少变化的,但是当这些看似单一的法律条文真正运行起来的时候,却会因为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呈现出多元化的结果。这就是将法律放置于社会这个大的环境中来实施时,法律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运行过程中的多样性,远远比条文复杂和多变。正如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不同时间发生的两例几乎相同的案件会受到完全不同的审理和判决;由不同的人所实施的两例相似度极高的案件也会不知不觉中受到区别对待;而同一案件若发生在不同的地方,那么法律最终给出的结果也会是有所差异的。类似的情况数不胜数。下面就是对社会因素对法律的多样化的运行情况所作出的分析。
  一、法律的运行受到人的因素的影响
  从法律的本质属性和根本起源上来看,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立场和统治利益。这也就表明,法律若离开了人,便没有了任何的意义。而在针对案件进行审判的过程中,人是除了书面存在的法律基础条文之外的第二决定因素,甚至在有些情况下,因为现实的需要,针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甚至会和条文的规定和约束是不相符合的。法律是社会的产物,也是一种社会存在,社会归根到底或者从本质上来讲就是人的活动。所以,社会中的人这个因素对法律的施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在法律运行的过程中,影响法律运行的人的因素又可以分为三类:引发法律纷争的原告和被告及其代理人,国家机关中参与实施法律的人,社会成员中关注此案例的人,其中第三类人在法律运行的过程中主要体现出社会舆论的影响作用。人是最具有特殊性和差异性的,每一个个体都表现出不同的状态和特征。所以,由于人的这种个体差异性,一些很细微的变化则有可能引起整个运行过程的变化,甚至对其最终的发展走向到决定性的作用。这并不是表明法律的运行会因为人的因素而导致不公正待遇,相反,这是在公正的基础上产生影响。
  (一)引发法律纠纷的人的不同影响
  法律运行的最初引发者是产生纷争并且被公检法机关所受理的人们,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原告和被告以及代表其各自利益的代理人。最终影响判决结果的远远不只是那些法律纠纷的事实和情节,而原告和被告原来在社会上的地位高低,原告和被告两者相对的强势和弱势,以及原告和被告在法律运行过程中的态度表现,还有两者原本在社会中的角色等多方面的因素,都将在很大程度上引起案件判决的不同走向。例如就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位年轻的母亲驾车去接自己的孩子放学,自己的孩子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吃鸡蛋,突然小孩的鸡蛋掉了,这时这位母亲虽然还在开着车,却弯下腰去帮小孩捡鸡蛋,失手开车撞上了一块大石头,导致自己的小孩死亡,这位母亲自己却没有任何损伤。诉诸法律的时候,这位母亲未被追究责任。这就反映出了社会人中的因素对案件判决的极大影响。试想这件案件中,这位母亲载的如果不是自己的孩子,而是别人的小孩呢?那么在中国社会,她一定会因交通肇事罪受到制裁。但是现实就发生了一点改变,这点改变却决定了整个案件。正是因为两位当事人的至亲关系,正是因为他们两位的角色,社会价值观给予这位母亲的更多的是同情而不是谴责,发生这样的不幸,这位母亲自己也会自责和痛苦的。这是两者的角色关系导致的不同结果。而同样还有很多情况,譬如社会地位高的人侵害社会地位相对低的人会受到制裁,而反过来呢?社会地位相对低的人同样程度的侵害了社会地位高的人,法律给予的制裁一定是与前者有差异的;而很多案件中,代理人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代理人在法律运行过程中的表现会在很大程度上引起案件判决结果的多样性。
  (二)参与法律运行的实施者的多样影响
  作为法律运行的重要参与者或者说是决定者,国家机关中参与法律运行的人的作用和影响是不可忽视的。从法官到陪审团,到公诉人等工作人员的意志和价值倾向会对案件的最终结果有决定作用。然而,这种影响因素在很多时候是不表露在外的,多为实施者的内在体现。例如他们的性格,他们的喜好,他们在成长过程中所经历的一些事情和记忆,他们各自的家庭教养,文化修养和价值观的迥然不同,或者在判案时的情绪,在业余生活中的经历等,他们眼中的善恶观,甚至于陪审团的组成结构(这一点在国外尤为明显)等等,这些潜意识中的东西,很多时候就会不知不觉的影响到整个案件的法律运行过程,而很可能他们自己却完全不能够察觉到这些看似细微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是不可能被消除的,因为人都是具有社会性的,在社会化的过程中,每个人都是被一定的文化环境等打上烙印的,其价值观等也是多年养成的被内化的特质。要让参与法律运行过程的工作人员人人都完全做到价值无涉和价值中立是一件十分困难或者不可实现的事情。这样看来,这些影响都是必然的。
  (三)社会舆论的推动作用
  每一件案子特别是那些影响重大的案件,都会引起社会其他方面和成员的广泛关注,于是,就有社会舆论以及舆论所产生的种种压力,特别是在信息发展程度如此高速快捷的现代社会,公众的关注和社会的舆论有着很大的作用。实施法律的机关工作人员在作出判决后,如果招致社会上很多不满和谴责以及呼吁等等,为了使判决结果能够被社会道德等公众价值观所接受,比较符合社会的一致呼声,往往会在稍后对原判结果予以改变,而做出偏向于公众呼声的判决结果。这就是社会舆论在法律运行过程中的强大的作用。例如,2006年发生的许霆案件,在最初审理时被判处无期徒刑,但接下来却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前后的判决差别之大让人惊讶,而造成这种变化和差异的原因便是公众对此案件的普遍关注以及对最初判决的强烈质疑和不满。正是因为社会这种舆论的影响,还有许多的案件的判决中,前后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一件案件的判决结果必须做到让公众折服和觉得这是理所当然的,应该的,反之,舆论的强大力量会阻碍或者是阻拦法律程序的接下来有效地运行。这就可以理解为法律的道德化。当舆论觉得相对公正或是可以为其所接受了,法律才有更高的司法威性。
  二、地域文化的差异带来法律的多样运行
  横向的研究法律的运行,除了考虑法律在一固定地区的运行之外,也不能够忽视其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文化中的运行的差异和多样性。这就好比这样一种情况:同样的案子,放在不同的地方,法律给予的最终的制裁会产生差异。虽然中国实行的是属地原则,但是有些例如交通肇事的赔偿责任在不同地区也是做出了不同的规定的。因为法律是习惯的再规范化,而习惯又是人们良知和文化所认同的长期行为方式和规则,所以,法律的运行结果必须是符合习惯的。不同的地域往往会有不同的文化要求和氛围,所以,法律在作出实施的时候,不可避免的要顾及到当地的文化和习俗的要求,或者在较大的程度上,需要考虑到文化和地域的差异性。这就表明,在某些时候,当法律条文的规定和现实社会中的习惯和文化对判决结果合理合情性的要求有冲突的时候,法律的运行会偏向于社会特定地域文化的需求,而不惜与法律书面条文相违背。
  三、社会发展变迁纵向影响法律的运行
  社会总是在不断的发展变迁的,法律也是社会的产物,所以它也是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以符合社会的需求为前提不断的发生着变化的。这是时代的发展需要。虽然规则永远不能够穷尽行为,但是在不同的社会时期或者是不同的时代中,对于出现的新的行为,往往还是有法律的最终判决结果的。同样的,在这个时期,一种行为不被允许或者不允许被违背,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时代的发展以及社会的变迁,在下一个时期,它又是被允许的甚至是被提倡的。譬如说,在新中国解放初期,个人私自做生意是被认为投机倒把的,要受制裁的,然而,后来,这却是被大力倡导和需要的。这就表明了社会的变迁对法律运行的重要影响。
  综上可以看出,法律的运行是要被放在社会这个大的环境下进行的,它受社会多方面的影响。这些影响包含着方方面面,上面所讨论的只是笔者认为的几种主要的影响方面。例如社会中参与法律运行过程的人的差异性会影响法律的运行,社会随着时间的发展以及变迁程度会影响法律的运行,而社会的地域文化差异等和法律具体的实施也有很大的关联,所以法律的运行在社会因素的影响下会呈现出多样的特点。法律既然是一种社会事实,就必然是发生在社会范围类的,要受到社会制约的行为,而不仅仅是一纸法律条文,所以,赋予法律社会意义,才能最终实现法律的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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