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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
叶青与他12名同事在光机所是事业单位编制的无固定期限职工,大部分在这里工作20年以上,其中有4人工作了30多年。“毫不夸张地说,我们13个人个个是单位的技术能手,有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叶青很自信地说。然而,他们平静正常的生活,因为去年9月一份下岗通知书遽然改变。
早在1999年12月,光机所与他们签订人事聘用合同,该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同时还约定在合同履行中,如果不出现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的终止、解除条件,合同期可至他们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止。
虽然合同上是与光机所签订,但他们的岗位一直都在光机所下属试制工厂,合同签订前后都没有变化。2001年,叶青所在的试制工厂更名改制为上海恒益光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恒益公司”),但原来签订的协议并没有变更。这些人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及工资报酬仍按聘用合同及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执行。
“我们也一直认为自己是光机所的职工,但是后来就出问题了,”叶青他们很无奈。2006年8月,先是恒益公司要求职工签订岗位合同,并在合同中将合同期限限定为到2006年12月,以后每年或三年签订一次,尤其是报酬要按照恒益公司尚在制订中的《上海恒益光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工资分配实施办法》的标准执行。
这时,叶青等人有了一种不祥的预感,认为是光机所在借改革的名义裁减老职工,因为领导干部并没有这个问题。经咨询过律师后,叶青等人向公司提出,要求在岗位合同中写明:岗位合同不改变原聘用合同的约定,工作报酬仍按现有水平及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执行。但是恒益公司不同意,协商不成,叶青等人自然拒签这份岗位合同。
下岗
不签订协议,那就下岗。
2006年9月1日,恒益公司给13人发出了《职工下岗待聘通知书》,并停发工资,每月只发给400元生活费。9月26日,上海光机所给他们补发了下岗通知。
叶青他们揣着这样的下岗通知,开始给所领导写信,也试图通过中国科学院、上海分院介入处理此事,可惜都没有结果。但是要生活下去就得工作。
可是下岗之后,生活一下子变得非常窘迫。“我们的工资本来就很低,每月1000多块钱,多年来没有什么积蓄。现在每月拿加400元钱,单位又不允许我们找工作,400元连上海最低工资标准都不到。”13人在一份申诉材料中写道。突然没有了工作,一点点积蓄也是坐吃山空。孩子上学,赡养老人,照顾病人,离开岗位的日子让这些人紧皱眉头。要么低下头签了协议,要么仰起头坚持到底。这使13个人处在徘徊犹豫当中。
“我们这些曾经为了国家的高科技事业贡献了青春的人,怎么就落到了这样一个下场。”不满,是大家共同的情绪。并不是公司真的效益不好,岗位富余。因为这些人被迫下岗之后,公司也招用了很多年轻的新人,顶替他们的职位。不过,在这些经验丰富的老职工看来,这群新手技术并不过关,加工的仪器、制作的产品无法运行,屡次返工,费钱费力。这加剧了叶青他们的不满。
诉讼
询问了律师,搞了一辈子技术工作的他们,开始研究起法律。“我们都是守法公民,坚持认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我们的问题。”叶青这样说。
第一步,是仲裁。2006年9月30日,叶青等人聘请了律师向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我们没有其他的要求,就是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继续为国家做工作。”但是,该仲裁委以下岗属单位内部管理事务为由,于2006年10月11日裁定不予受理。
在律师的建议下,2006年10月23日,叶青等人向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但是起诉遭到了立案庭严格的审查:是否属于人事争议,是否应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几经反复,10月26日通知立案。缴纳诉讼费后,10月31日收到法院受理通知书,但没有通知开庭日期。再后来,承办法官电话通知当事人,告知该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要原告撤诉,否则将驳回起诉。虽然,叶青等人的代理律师刘福元要求法院开庭审理。一个月后,12月1日,法院还是裁定驳回起诉,没有开庭。作为代理律师的刘福元不无感慨,“一起简单的人事争议纠纷,历经曲折,最终还是在法院不开庭的情况下给驳回了起诉。”
嘉定法院的一审裁决可以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诉讼同时,叶青担心着上诉的结果,计划着到北京上访,2006年底,全国人大信访部门接待了他们。最终,叶青等12人从北京带回一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室的介绍信,他们的问题被转交给上海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
叶青现在能做的只有等待。但这半年的维权,叶青也感觉到压力太大,38岁的他也一下子苍老许多。在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叶青表示,“13人中已经剩下5个人继续上诉,还有6个人迫于单位的压力,已经签了合同,有些人离退休年龄也不远,选择和单位妥协。”
症结
记者日前采访了叶青等人的代理律师刘福元,在他看来,叶青等人与光机所于1999年12月签订的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即便光机所情况发生变化,无法履行原合同,需要将13人安排到恒益公司的过程中,也应该协商一致。但是光机所不协商,也不按原聘用合同约定办理变更手续,而是以2005年《中国科学院上海光机所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科沪光发人字[2005]4号文件,单方面变更原聘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内部规章不能改变原聘用合同的有关约定,司法解释也明确了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与原聘用合同有矛盾的,优先适用原聘用合同。”刘福元如是说。所以他赞同叶青他们不签署这样的新合同。
刘福元律师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上海市高院关于受理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通知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委的决定上明明写着不服决定的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院却又以自己的内部规定拒绝了诉讼,这就断绝了劳动者的救济路径。”刘律师分析说。
破题
其实,叶青并不孤单。据记者了解,上海有媒体从事业单位改制成为市场化运作的公司,还有高校改制,也都遭遇了类似的问题,而矛盾的解决方式也主要停留在信访和找关系上。
“人事仲裁的不受理,劳动诉讼的被驳回,”全国劳动争议处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范战江听说这个案例后也表示为难,因为据他了解,这样的纠纷在未来一段时间会逐渐增多,毕竟事业单位按照市场化的方向改革大势所趋。但遗憾的是事业单位自身改制或者其下属机构改制造成的人事争议或劳动争议,一直以来都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
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也告诉记者,这类案件中,如果行政部门没有积极的参与协调,而司法部门又以法律的缺失回避问题的解决,“那当下,他们确实就没有合法的救济途径了。”他还说,要么就只能先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有关部门的不作为,然后促使问题的解决,但是这也没有多少胜算,而且费时费力,绕了一个大弯。
范战江还表示,人事争议本质上说就是劳动争议,就应该按照劳动法来处理,权利受到侵害可以仲裁可以诉讼,而不应该区别对待,让一部分人由于现有法律的缺失丧失了救济的方式。
据了解,即将接受三审的《劳动合同法》把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人员纳入适用范围,这也为不断出现的人事争议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法律上的方案,尤其是今年列入立法计划的《劳动争议处理法》,则可能最终从根本上解决这种“救济无门”的问题。但是,下岗已久的叶青他们还能等多久呢?
叶青与他12名同事在光机所是事业单位编制的无固定期限职工,大部分在这里工作20年以上,其中有4人工作了30多年。“毫不夸张地说,我们13个人个个是单位的技术能手,有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叶青很自信地说。然而,他们平静正常的生活,因为去年9月一份下岗通知书遽然改变。
早在1999年12月,光机所与他们签订人事聘用合同,该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同时还约定在合同履行中,如果不出现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的终止、解除条件,合同期可至他们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止。
虽然合同上是与光机所签订,但他们的岗位一直都在光机所下属试制工厂,合同签订前后都没有变化。2001年,叶青所在的试制工厂更名改制为上海恒益光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恒益公司”),但原来签订的协议并没有变更。这些人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及工资报酬仍按聘用合同及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执行。
“我们也一直认为自己是光机所的职工,但是后来就出问题了,”叶青他们很无奈。2006年8月,先是恒益公司要求职工签订岗位合同,并在合同中将合同期限限定为到2006年12月,以后每年或三年签订一次,尤其是报酬要按照恒益公司尚在制订中的《上海恒益光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工资分配实施办法》的标准执行。
这时,叶青等人有了一种不祥的预感,认为是光机所在借改革的名义裁减老职工,因为领导干部并没有这个问题。经咨询过律师后,叶青等人向公司提出,要求在岗位合同中写明:岗位合同不改变原聘用合同的约定,工作报酬仍按现有水平及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执行。但是恒益公司不同意,协商不成,叶青等人自然拒签这份岗位合同。
下岗
不签订协议,那就下岗。
2006年9月1日,恒益公司给13人发出了《职工下岗待聘通知书》,并停发工资,每月只发给400元生活费。9月26日,上海光机所给他们补发了下岗通知。
叶青他们揣着这样的下岗通知,开始给所领导写信,也试图通过中国科学院、上海分院介入处理此事,可惜都没有结果。但是要生活下去就得工作。
可是下岗之后,生活一下子变得非常窘迫。“我们的工资本来就很低,每月1000多块钱,多年来没有什么积蓄。现在每月拿加400元钱,单位又不允许我们找工作,400元连上海最低工资标准都不到。”13人在一份申诉材料中写道。突然没有了工作,一点点积蓄也是坐吃山空。孩子上学,赡养老人,照顾病人,离开岗位的日子让这些人紧皱眉头。要么低下头签了协议,要么仰起头坚持到底。这使13个人处在徘徊犹豫当中。
“我们这些曾经为了国家的高科技事业贡献了青春的人,怎么就落到了这样一个下场。”不满,是大家共同的情绪。并不是公司真的效益不好,岗位富余。因为这些人被迫下岗之后,公司也招用了很多年轻的新人,顶替他们的职位。不过,在这些经验丰富的老职工看来,这群新手技术并不过关,加工的仪器、制作的产品无法运行,屡次返工,费钱费力。这加剧了叶青他们的不满。
诉讼
询问了律师,搞了一辈子技术工作的他们,开始研究起法律。“我们都是守法公民,坚持认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我们的问题。”叶青这样说。
第一步,是仲裁。2006年9月30日,叶青等人聘请了律师向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我们没有其他的要求,就是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继续为国家做工作。”但是,该仲裁委以下岗属单位内部管理事务为由,于2006年10月11日裁定不予受理。
在律师的建议下,2006年10月23日,叶青等人向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但是起诉遭到了立案庭严格的审查:是否属于人事争议,是否应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几经反复,10月26日通知立案。缴纳诉讼费后,10月31日收到法院受理通知书,但没有通知开庭日期。再后来,承办法官电话通知当事人,告知该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要原告撤诉,否则将驳回起诉。虽然,叶青等人的代理律师刘福元要求法院开庭审理。一个月后,12月1日,法院还是裁定驳回起诉,没有开庭。作为代理律师的刘福元不无感慨,“一起简单的人事争议纠纷,历经曲折,最终还是在法院不开庭的情况下给驳回了起诉。”
嘉定法院的一审裁决可以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诉讼同时,叶青担心着上诉的结果,计划着到北京上访,2006年底,全国人大信访部门接待了他们。最终,叶青等12人从北京带回一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室的介绍信,他们的问题被转交给上海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
叶青现在能做的只有等待。但这半年的维权,叶青也感觉到压力太大,38岁的他也一下子苍老许多。在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叶青表示,“13人中已经剩下5个人继续上诉,还有6个人迫于单位的压力,已经签了合同,有些人离退休年龄也不远,选择和单位妥协。”
症结
记者日前采访了叶青等人的代理律师刘福元,在他看来,叶青等人与光机所于1999年12月签订的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即便光机所情况发生变化,无法履行原合同,需要将13人安排到恒益公司的过程中,也应该协商一致。但是光机所不协商,也不按原聘用合同约定办理变更手续,而是以2005年《中国科学院上海光机所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科沪光发人字[2005]4号文件,单方面变更原聘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内部规章不能改变原聘用合同的有关约定,司法解释也明确了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与原聘用合同有矛盾的,优先适用原聘用合同。”刘福元如是说。所以他赞同叶青他们不签署这样的新合同。
刘福元律师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上海市高院关于受理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通知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委的决定上明明写着不服决定的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院却又以自己的内部规定拒绝了诉讼,这就断绝了劳动者的救济路径。”刘律师分析说。
破题
其实,叶青并不孤单。据记者了解,上海有媒体从事业单位改制成为市场化运作的公司,还有高校改制,也都遭遇了类似的问题,而矛盾的解决方式也主要停留在信访和找关系上。
“人事仲裁的不受理,劳动诉讼的被驳回,”全国劳动争议处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范战江听说这个案例后也表示为难,因为据他了解,这样的纠纷在未来一段时间会逐渐增多,毕竟事业单位按照市场化的方向改革大势所趋。但遗憾的是事业单位自身改制或者其下属机构改制造成的人事争议或劳动争议,一直以来都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
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也告诉记者,这类案件中,如果行政部门没有积极的参与协调,而司法部门又以法律的缺失回避问题的解决,“那当下,他们确实就没有合法的救济途径了。”他还说,要么就只能先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有关部门的不作为,然后促使问题的解决,但是这也没有多少胜算,而且费时费力,绕了一个大弯。
范战江还表示,人事争议本质上说就是劳动争议,就应该按照劳动法来处理,权利受到侵害可以仲裁可以诉讼,而不应该区别对待,让一部分人由于现有法律的缺失丧失了救济的方式。
据了解,即将接受三审的《劳动合同法》把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人员纳入适用范围,这也为不断出现的人事争议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法律上的方案,尤其是今年列入立法计划的《劳动争议处理法》,则可能最终从根本上解决这种“救济无门”的问题。但是,下岗已久的叶青他们还能等多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