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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讲述了出版物上数字使用的相关规定,探讨了文学出版物的特殊性,提出了文学出版物中数字使用的原则。
关键词:文学;出版物;数字
文学以语言文字为工具形象化地反映客观现实、表现作家的心灵世界,包括诗歌、散文、小说、剧本、寓言童话等,是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以不同的形式(称作体裁)表现内心情感再现一定时期和一定地域的社会生活。文学类图书作为文学的物理载体,成为文学思想传播的重要途径之一,使阅读者可以触摸历史、释怀情感。近年来,文学类图书的发展越来越迅速,每年的品种数量也在逐步增加,这对文学类图书的编校质量提出了严峻考验,也对图书编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笔者从事编辑工作十余年,深感数字使用是图书编校过程中的一个难点,因此在这里主要讨论数字在文学出版物中的使用方法。
一、出版物上数字使用的相关规定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就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使用进行了三次规定,经历了由非国家标准到国家标准的变化,显示了国家对出版物上数字用法进行统一规范的高度重视。
1987年1月1日,为使出版物在涉及数字时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体例统一,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宣部新闻局联合发布《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试行规定》没有明确指出具体适用范围。
《试行规定》出台后,1993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议将《试行规定》制定为国家标准。后由王均、厉兵牵头起草完成《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T 15835—1995)。[1]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批准,于1996年6月1日起实施。《规定》对汉字数字和阿拉伯数字这两种数字的书写系统在使用上作了比较科学的、比较明确的分工,使中文出版物上的数字用法趋于统一规范;还明确指出适用范围包括“中文出版物,适用于各级新闻报刊、普及性读物和专业性社会人文科学出版物以及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出版物”。
21世纪以来,由詹卫东、覃士娟、曾石铭等牵头起草完成《出版物上数字用法》。2011年7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 15835—2011),并于201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没有对目的作详细说明,但从具体内容看,增加了具体的规定和示例,操作规范更加具体、明确;同时范围也有所扩大,适用于各类出版物(文艺类出版物和重排古籍除外),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公文,而且教育、媒体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数字用法,也可以参照这个标准执行。
二、文学出版物的特殊性
2011年《规定》中把文艺类出版物和古籍单独列出来区别对待。对于古籍来说,较为简单,古代没有使用阿拉伯数字,用汉字数字重排古籍理所当然。对于文艺类出版物来说,特别是文学出版物,由于其复杂性,古今中外都有涉及,所以不宜一刀切。[2]
与其他出版物相比,文学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形象思维,注入的是“情”。特别是诗,诗里出现的数字皆带有感情色彩。比如,唐代杜牧的诗,数字构成了它的一大亮点。明代人杨慎《升庵诗话》里说:大抵牧之诗,好用数目跺积,如“南朝四百八十寺”、“二十四桥明月夜”、“故乡七十五长亭”是也。清代人王渔洋在《带经堂诗话》里也说:唐诗如“故乡七十五长亭”、“红阑四百九十桥”皆妙,虽“算博士”何妨!高手驱使自不觉也。中国历代诗歌中,这类范例屡见不鲜。若把诗里的数字换成阿拉伯数字,就显得滑稽可笑了,如南朝480寺、24桥明月夜、故乡75长亭等。
尤其是表现约数,阿拉伯数字更相形见绌了,甚至产生歧义。例如唐代王维诗句:“少年十五二十时,步行夺得胡马骑。”说的是西汉李广少年十五六、二十来岁时,英勇机敏,空手夺战马的典故。如果这里用成阿拉伯数字,即少年1520时,会令人啼笑皆非。
显然,这类文学作品,必须使用汉字数字。“标准”所指,恐怕主要涉及的是这一类文学出版物。而一般文学作品,特别是叙事类文学作品,包括外国叙事类文学作品,还有文艺评论和文艺批评等,在不必要的情况下,就无须使用汉字数字了。
三、文学出版物中数字的使用原则
2011年《规定》把文学单独对待,是政策性很强的表现。文件中又没有阐明理由,进行具体分析,因此需要编辑审读稿件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坚持“得体原则”。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特别是当所表示的数目比较精确时,尽量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文言文以及古代诗歌,一般使用汉字数字。
第三,坚持“局部体例一致原则”,要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具体说,表示时间的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分、秒,一般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人或物品的数目,整数一至十,如果不是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中,可以使用汉字,但要照顾上下文,求得局部体例上的一致。
参考文献:
[1] 王世凯,胡北.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相关规定及使用中存在的问题[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4(1).
[2]牟国胜.书稿审读札记[M].北京:中国盲文出版社,2013,4.
关键词:文学;出版物;数字
文学以语言文字为工具形象化地反映客观现实、表现作家的心灵世界,包括诗歌、散文、小说、剧本、寓言童话等,是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以不同的形式(称作体裁)表现内心情感再现一定时期和一定地域的社会生活。文学类图书作为文学的物理载体,成为文学思想传播的重要途径之一,使阅读者可以触摸历史、释怀情感。近年来,文学类图书的发展越来越迅速,每年的品种数量也在逐步增加,这对文学类图书的编校质量提出了严峻考验,也对图书编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笔者从事编辑工作十余年,深感数字使用是图书编校过程中的一个难点,因此在这里主要讨论数字在文学出版物中的使用方法。
一、出版物上数字使用的相关规定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就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使用进行了三次规定,经历了由非国家标准到国家标准的变化,显示了国家对出版物上数字用法进行统一规范的高度重视。
1987年1月1日,为使出版物在涉及数字时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体例统一,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宣部新闻局联合发布《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试行规定》没有明确指出具体适用范围。
《试行规定》出台后,1993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议将《试行规定》制定为国家标准。后由王均、厉兵牵头起草完成《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T 15835—1995)。[1]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批准,于1996年6月1日起实施。《规定》对汉字数字和阿拉伯数字这两种数字的书写系统在使用上作了比较科学的、比较明确的分工,使中文出版物上的数字用法趋于统一规范;还明确指出适用范围包括“中文出版物,适用于各级新闻报刊、普及性读物和专业性社会人文科学出版物以及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出版物”。
21世纪以来,由詹卫东、覃士娟、曾石铭等牵头起草完成《出版物上数字用法》。2011年7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 15835—2011),并于201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没有对目的作详细说明,但从具体内容看,增加了具体的规定和示例,操作规范更加具体、明确;同时范围也有所扩大,适用于各类出版物(文艺类出版物和重排古籍除外),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公文,而且教育、媒体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数字用法,也可以参照这个标准执行。
二、文学出版物的特殊性
2011年《规定》中把文艺类出版物和古籍单独列出来区别对待。对于古籍来说,较为简单,古代没有使用阿拉伯数字,用汉字数字重排古籍理所当然。对于文艺类出版物来说,特别是文学出版物,由于其复杂性,古今中外都有涉及,所以不宜一刀切。[2]
与其他出版物相比,文学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形象思维,注入的是“情”。特别是诗,诗里出现的数字皆带有感情色彩。比如,唐代杜牧的诗,数字构成了它的一大亮点。明代人杨慎《升庵诗话》里说:大抵牧之诗,好用数目跺积,如“南朝四百八十寺”、“二十四桥明月夜”、“故乡七十五长亭”是也。清代人王渔洋在《带经堂诗话》里也说:唐诗如“故乡七十五长亭”、“红阑四百九十桥”皆妙,虽“算博士”何妨!高手驱使自不觉也。中国历代诗歌中,这类范例屡见不鲜。若把诗里的数字换成阿拉伯数字,就显得滑稽可笑了,如南朝480寺、24桥明月夜、故乡75长亭等。
尤其是表现约数,阿拉伯数字更相形见绌了,甚至产生歧义。例如唐代王维诗句:“少年十五二十时,步行夺得胡马骑。”说的是西汉李广少年十五六、二十来岁时,英勇机敏,空手夺战马的典故。如果这里用成阿拉伯数字,即少年1520时,会令人啼笑皆非。
显然,这类文学作品,必须使用汉字数字。“标准”所指,恐怕主要涉及的是这一类文学出版物。而一般文学作品,特别是叙事类文学作品,包括外国叙事类文学作品,还有文艺评论和文艺批评等,在不必要的情况下,就无须使用汉字数字了。
三、文学出版物中数字的使用原则
2011年《规定》把文学单独对待,是政策性很强的表现。文件中又没有阐明理由,进行具体分析,因此需要编辑审读稿件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坚持“得体原则”。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特别是当所表示的数目比较精确时,尽量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文言文以及古代诗歌,一般使用汉字数字。
第三,坚持“局部体例一致原则”,要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具体说,表示时间的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分、秒,一般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人或物品的数目,整数一至十,如果不是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中,可以使用汉字,但要照顾上下文,求得局部体例上的一致。
参考文献:
[1] 王世凯,胡北.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相关规定及使用中存在的问题[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4(1).
[2]牟国胜.书稿审读札记[M].北京:中国盲文出版社,2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