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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创设将生态环境保护上升到民法基本原则的高度,显示出我国借助民法助力解决环境问题的决心。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基本规则的物权法,理应对此有所回应。本文基于对环境物权的学理分析,阐述了环境物权构建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进而提出在《物权法》中贯彻"绿色原则",将环境物权纳入用益物权编等方法来构建环境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