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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基层发[201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和《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改办发[2016]1号)要求,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质增效,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签约服务提供主体(一)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