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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港区在税收征管上采取特殊管理方式,因此面临严峻的以偷逃税款为目的的走私犯罪。其中,就是否成立犯罪而言,对进料加工、复进口、脱离监管但没有逃税、直接购买擅自倒卖的保税或减税物品等行为的性质认定,以及对普通货物走私罪犯罪心态的认定,应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合理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