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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意定监护的规定及立法经验为基础,提出了需要对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予以充分尊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意定监护制度,从而有效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民法总则意定监护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因此需要明确意定监护合同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意定监护监督制度、重视完善意定监护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