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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中国这样的转型社会,需要超越目前的强弱之争,寻求持久性的和解,尤其需要的是制度和解,而不是诡道乡愿
在上海,一青年刺杀六警察的刑诉尚未审结;在哈尔滨,却又发生了六警察殴毙一青年事件。通过这两起并无关联却都很有典型意义的实例,可以看到某种令人忧虑的阴影在摇曳、在扩大,时而表现为国家暴力与反社会暴力的混淆和倒错,时而表现为群体抗争对个人犯罪的包容和吸收。
随着民愤与官愤之间的张力不断加强,民众对罪与罚进行价值判断的集体意识(关于是非好坏的共识)似乎已经开始分崩离析,并逐步丧失对越轨行为的制约功能。在分离和改组的过程中,诉诸舆论以及操作传媒的各种动机正在发挥催化作用。从对死囚杨佳的同情,到对死者林松岭的态度变化多端,这个社会的集体意识渐次溃裂,确实是有迹可循的。
仅就围绕哈市警民乱斗案的舆情震荡分析,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三个阶段来考察集体意识的流变。
10月12日到13日,一篇“六警察将哈体育学院学生当街殴打致死”的网帖引起人声鼎沸,对涉案警察的谴责充斥了公众的言论空间。但是,在警方提供的现场监控录像公布后,特别是关于死者的亲属是巨贾或高官的各种来路不明却言之凿凿的传闻在网络流布后,舆情突然出现了逆转。于是乎,在10月15日到16日这两天时间里,反过来同情警察、侮辱死者及其亲属的字符如潮水般不断涌现,几乎淹没了对现场录像是否被剪辑的质疑。等到显赫的家庭背景之类传闻的真实性,被政府新闻发布会断然否定,10月19日以后的社会心理再次向死者倾斜,要求严惩涉案警察的呼声又渐次高涨起来。
如此飘忽不定的评判,证实了情绪化舆论的不确定性和潜在危险性,也进一步证实了司法独立原则以及程序公正的重大意义。
回顾这两周时间里的一波三折,显而易见,影响民众的立场、态度以及沟通行为的因素主要是:势力的强弱消长,信息的多寡真伪。前者导致关于合法与非法的集体意识的裂变,后者诱发对舆论的操纵。
当然,群众同情的对象,从遇害的林松岭转到施暴的警察,接着再来一个颠倒,并非无缘无故。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是对力量对比关系的估测。社会舆论的天平大都偏向弱势的一方,以保持均衡和公正,这是可以理解的。在“警察对大学生”的构图里,警察是强者,死者属于被欺负的弱者;但一旦误判死者的父亲是房地产公司老总、舅舅是政法高官,并给死者贴上“衙内”标签,就觉得他是死有余辜,一群参与斗殴的警察,反倒成为需要扶助的弱者或者为民解气的好汉了。对强与弱的看法如此简单而易变,就有些费解了。
难道很多公民都对司法机构的中立性和权威性不抱期待了吗?难道在很多地方,解决纠纷根本就不是依据规范,而是取决于一时的势力和人际关系吗?对是非的判断居然相对化到这样的程度,不免让人联想起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915页提出的那个关于法律与暴力的著名命题:在阶级冲突面前,个人犯罪以及制裁的正当性变得不太重要了。
在对警察或褒或贬的这些章句变幻里,似乎只存在一条不变的语法规则,即:当人与人在法律上的平等得不到保障时,犯罪就是反抗的最初形态,无论犯罪的主体和对象究竟是谁。围绕罪与罚的社会舆论,似乎只流行一种修辞手法,那就是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之法》里提到的,把人性与兽性交织起来的“复仇的快乐”,或者尼采的《道德谱系学》所指出的,因为不能复仇而酿成的“弱者的愤恨”。倘若广大市民或网民都作为罪罚观众,都沉浸在复仇以及愤恨的气氛之中,那么,过不了多久,就会产生出破坏一切的共同冲动。
令人感到欣慰的是,透过哈市警民乱斗事件的舆情震荡及其应对举措,也能发现事物的另一面,比如说某些变革的契机。首先,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公开条例》的正面效果已经开始显现,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都在努力及时把真相告诉民众,不仅召开了两次新闻发布会,还播放了现场监控录像的部分画面,并且让遇害人的亲属观看了完整的证据资料。应该承认,处理案件的透明度是大幅度提高了。尽管不乏对录像剪辑和选择性公布信息的疑问和批评,但从有关当局的系列动作上还是可以发现一种趋势在增强——对民意的关注以及受民意的影响。政府迫于社会舆论而公布信息,舆论因信息而改变,政府再公布信息以调整舆论的偏向,这个互动过程是以上通下达的信息反馈机制为基本特征的,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直接反映民意的诉求。
然而,不得不承认,在这个大开大阖的信息反馈通道里,也存在各种障碍和人为操纵。最主要的表现,是当局对信息进行过滤和选择性公布,诱导舆论向预期目标发展。与此相呼应的则是群众习惯于“强者与弱者”、“坏人与好人”之类的简单化的标签思维,一提房产商就联想到暴发户,一提官宦亲属就联想到仗势欺人,很容易情绪化,也很容易接受外部影响。假设审判程序当真要被这样特殊的反馈机制所扭曲,假设诸如此类的选择性信息公开和舆论操纵,也被误解为司法民主化路线的主要内容,那么可以断言:从此以后法制的确定性和客观性很快就要消失殆尽,一场空前的政治危机终将爆发出来、难以收拾。
现代法治秩序,在相当程度上可以理解为这样一种制度安排:用国家强制性暴力来制止社会中本来存在的复仇暴力,同时又必须使正式认可的强制本身受到规范的限制,不至于遭到滥用或者虚掷。假如没有限制国家暴力的后一项内容,被剥夺了复仇机会的民众就无异于一群任人宰割的绵羊,也很容易产生无处伸冤的愤恨。在这样的情况下,留给民众的选择就是,要么以包括自杀、投毒在内的各种非理性方式对自己与他人的关系进行破坏,要么重新诉诸复仇的暴力,要么推动社会革命、在改变国家暴力的性质和方式的同时扬弃复仇的动机。但林松岭命案发生后的官民互动过程,还揭示了另外一种选择的可能性,这就是和解。和解的机会依然很大。
孟子论政偏于仁,荀子论政偏于礼,都是主张通过放弃强制与复仇的对立项去克服阶级冲突。韩非提出“明主治吏不治民”的管理策略,其实也是为了和解。但是,在当今中国这样的转型社会里,要超越目前的强弱之争、寻求持久性的和解,最关键的一个步骤,是要摒弃权、术、势、忠、恕的旧思路以及操纵舆论的小聪明,在充分公开信息和自由讨论的前提条件下,重建社会的基本共识,树立某种容许不同价值并存的新体制,并根据革故鼎新的大智慧和一视同仁的公平标准,去审视各种暴力行为、恢复被破坏了的结构性均衡。归根结底一句话,当今中国需要的是制度和解,而不是诡道乡愿。■
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本刊法学顾问
在上海,一青年刺杀六警察的刑诉尚未审结;在哈尔滨,却又发生了六警察殴毙一青年事件。通过这两起并无关联却都很有典型意义的实例,可以看到某种令人忧虑的阴影在摇曳、在扩大,时而表现为国家暴力与反社会暴力的混淆和倒错,时而表现为群体抗争对个人犯罪的包容和吸收。
随着民愤与官愤之间的张力不断加强,民众对罪与罚进行价值判断的集体意识(关于是非好坏的共识)似乎已经开始分崩离析,并逐步丧失对越轨行为的制约功能。在分离和改组的过程中,诉诸舆论以及操作传媒的各种动机正在发挥催化作用。从对死囚杨佳的同情,到对死者林松岭的态度变化多端,这个社会的集体意识渐次溃裂,确实是有迹可循的。
仅就围绕哈市警民乱斗案的舆情震荡分析,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三个阶段来考察集体意识的流变。
10月12日到13日,一篇“六警察将哈体育学院学生当街殴打致死”的网帖引起人声鼎沸,对涉案警察的谴责充斥了公众的言论空间。但是,在警方提供的现场监控录像公布后,特别是关于死者的亲属是巨贾或高官的各种来路不明却言之凿凿的传闻在网络流布后,舆情突然出现了逆转。于是乎,在10月15日到16日这两天时间里,反过来同情警察、侮辱死者及其亲属的字符如潮水般不断涌现,几乎淹没了对现场录像是否被剪辑的质疑。等到显赫的家庭背景之类传闻的真实性,被政府新闻发布会断然否定,10月19日以后的社会心理再次向死者倾斜,要求严惩涉案警察的呼声又渐次高涨起来。
如此飘忽不定的评判,证实了情绪化舆论的不确定性和潜在危险性,也进一步证实了司法独立原则以及程序公正的重大意义。
回顾这两周时间里的一波三折,显而易见,影响民众的立场、态度以及沟通行为的因素主要是:势力的强弱消长,信息的多寡真伪。前者导致关于合法与非法的集体意识的裂变,后者诱发对舆论的操纵。
当然,群众同情的对象,从遇害的林松岭转到施暴的警察,接着再来一个颠倒,并非无缘无故。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是对力量对比关系的估测。社会舆论的天平大都偏向弱势的一方,以保持均衡和公正,这是可以理解的。在“警察对大学生”的构图里,警察是强者,死者属于被欺负的弱者;但一旦误判死者的父亲是房地产公司老总、舅舅是政法高官,并给死者贴上“衙内”标签,就觉得他是死有余辜,一群参与斗殴的警察,反倒成为需要扶助的弱者或者为民解气的好汉了。对强与弱的看法如此简单而易变,就有些费解了。
难道很多公民都对司法机构的中立性和权威性不抱期待了吗?难道在很多地方,解决纠纷根本就不是依据规范,而是取决于一时的势力和人际关系吗?对是非的判断居然相对化到这样的程度,不免让人联想起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915页提出的那个关于法律与暴力的著名命题:在阶级冲突面前,个人犯罪以及制裁的正当性变得不太重要了。
在对警察或褒或贬的这些章句变幻里,似乎只存在一条不变的语法规则,即:当人与人在法律上的平等得不到保障时,犯罪就是反抗的最初形态,无论犯罪的主体和对象究竟是谁。围绕罪与罚的社会舆论,似乎只流行一种修辞手法,那就是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之法》里提到的,把人性与兽性交织起来的“复仇的快乐”,或者尼采的《道德谱系学》所指出的,因为不能复仇而酿成的“弱者的愤恨”。倘若广大市民或网民都作为罪罚观众,都沉浸在复仇以及愤恨的气氛之中,那么,过不了多久,就会产生出破坏一切的共同冲动。
令人感到欣慰的是,透过哈市警民乱斗事件的舆情震荡及其应对举措,也能发现事物的另一面,比如说某些变革的契机。首先,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公开条例》的正面效果已经开始显现,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都在努力及时把真相告诉民众,不仅召开了两次新闻发布会,还播放了现场监控录像的部分画面,并且让遇害人的亲属观看了完整的证据资料。应该承认,处理案件的透明度是大幅度提高了。尽管不乏对录像剪辑和选择性公布信息的疑问和批评,但从有关当局的系列动作上还是可以发现一种趋势在增强——对民意的关注以及受民意的影响。政府迫于社会舆论而公布信息,舆论因信息而改变,政府再公布信息以调整舆论的偏向,这个互动过程是以上通下达的信息反馈机制为基本特征的,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直接反映民意的诉求。
然而,不得不承认,在这个大开大阖的信息反馈通道里,也存在各种障碍和人为操纵。最主要的表现,是当局对信息进行过滤和选择性公布,诱导舆论向预期目标发展。与此相呼应的则是群众习惯于“强者与弱者”、“坏人与好人”之类的简单化的标签思维,一提房产商就联想到暴发户,一提官宦亲属就联想到仗势欺人,很容易情绪化,也很容易接受外部影响。假设审判程序当真要被这样特殊的反馈机制所扭曲,假设诸如此类的选择性信息公开和舆论操纵,也被误解为司法民主化路线的主要内容,那么可以断言:从此以后法制的确定性和客观性很快就要消失殆尽,一场空前的政治危机终将爆发出来、难以收拾。
现代法治秩序,在相当程度上可以理解为这样一种制度安排:用国家强制性暴力来制止社会中本来存在的复仇暴力,同时又必须使正式认可的强制本身受到规范的限制,不至于遭到滥用或者虚掷。假如没有限制国家暴力的后一项内容,被剥夺了复仇机会的民众就无异于一群任人宰割的绵羊,也很容易产生无处伸冤的愤恨。在这样的情况下,留给民众的选择就是,要么以包括自杀、投毒在内的各种非理性方式对自己与他人的关系进行破坏,要么重新诉诸复仇的暴力,要么推动社会革命、在改变国家暴力的性质和方式的同时扬弃复仇的动机。但林松岭命案发生后的官民互动过程,还揭示了另外一种选择的可能性,这就是和解。和解的机会依然很大。
孟子论政偏于仁,荀子论政偏于礼,都是主张通过放弃强制与复仇的对立项去克服阶级冲突。韩非提出“明主治吏不治民”的管理策略,其实也是为了和解。但是,在当今中国这样的转型社会里,要超越目前的强弱之争、寻求持久性的和解,最关键的一个步骤,是要摒弃权、术、势、忠、恕的旧思路以及操纵舆论的小聪明,在充分公开信息和自由讨论的前提条件下,重建社会的基本共识,树立某种容许不同价值并存的新体制,并根据革故鼎新的大智慧和一视同仁的公平标准,去审视各种暴力行为、恢复被破坏了的结构性均衡。归根结底一句话,当今中国需要的是制度和解,而不是诡道乡愿。■
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本刊法学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