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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行的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是原劳动人事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的标准。近二十年来,人民生活水平发生了很大变化,各地普遍感到离休干部的活动经费不足。为进一步体现党中央“更好地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老干部”的精神,解决好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对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1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将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使用。
二、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节余可以跨年度使用。
三、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分别在行政费、事业费中的“离休干部其他经费”项开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
本通知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00二年五月十日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劳动厅
关于调整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
赣老字[1999]27号
赣财社字[1999]55号
各地(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地(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为适当解决退休干部活动经费偏低的问题,经报请省委同意,自1999年起,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每人每年在现有基础上提高40元。调整后的标准为:地(厅)级退休干部每人每年240元,县(处)级140元,科级以下80元。活动经费由单位统一掌握,主要用于开展文体活动、组织参观考察、订阅报刊等项必要开支,不得发给个人。
以上调整增加的经费,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特此通知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现行的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是原劳动人事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的标准。近二十年来,人民生活水平发生了很大变化,各地普遍感到离休干部的活动经费不足。为进一步体现党中央“更好地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老干部”的精神,解决好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对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1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将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使用。
二、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节余可以跨年度使用。
三、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分别在行政费、事业费中的“离休干部其他经费”项开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
本通知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00二年五月十日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劳动厅
关于调整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
赣老字[1999]27号
赣财社字[1999]55号
各地(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地(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为适当解决退休干部活动经费偏低的问题,经报请省委同意,自1999年起,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每人每年在现有基础上提高40元。调整后的标准为:地(厅)级退休干部每人每年240元,县(处)级140元,科级以下80元。活动经费由单位统一掌握,主要用于开展文体活动、组织参观考察、订阅报刊等项必要开支,不得发给个人。
以上调整增加的经费,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特此通知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