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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中增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恐怖活动组织罪,既是我国反恐现状的需要,也是严密和平衡我国刑事立法的需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两种行为:一是对恐怖活动组织的包庇行为;二是对恐怖活动组织的纵容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由于包庇、纵容恐怖活动组织罪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社会危害性几乎是相同的,从刑罚的均衡性角度出发,可以给两罪规定相同的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