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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食品监管渎职罪是"风险刑法"理念的产物。"风险刑法"的理念不宜提倡,它具有侵蚀刑法诸多基本原则的巨大危险。设立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既不能弥补刑法漏洞,也无力阻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食品监管渎职罪在主体适用范围、主观心态和因果关系等方面都存在着立法缺陷,使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