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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1 水域功能分类 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