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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今年以来重大责任事故的频发,如何以对渎职犯罪高效、有效打击,促进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和履职责任心,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让群众对公共安全真正能够真正放心。是值得我们深入探索的问题
【关键词】重大安全事故;瀆职犯罪;查处犯罪;预防事故
东北的“三把火”让舆论愤怒的发出“谁的责任?谁在变通?谁能放心?”的声音。的确,面对地震或者飓风等等天灾,我们或许无能为力,然而近期于企业内部频发的重大安全事故,必定就是人祸,是安全管理出现了重大问题。然,是哪些人之“祸”,又是哪些人担责?重大责任事故与渎职犯罪之间到底是何联系,重大在责任事故中的渎职犯罪为何难以查处,该如何解决,均是我们在追责以及日后预防重大责任事故时应该深思的问题
。一、渎职犯罪是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重要诱因
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一般是人祸,但也包括内外两个原因。一方面某些企业为了谋取暴利铤而走险,违法、违规操作、忽视安全;另外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流于形式的监管、监督、检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徇私舞弊,使得安全隐患不能得到及时排除,也是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诱因。
二、重大责任事故中渎职案件办理的难点
明知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是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原因之一,但司法实践中对相关人员责任的追究,却面临着三大难题。
认定犯罪难。对安全生产具有监管职责的官员具体的监管范围、监管流程、监管责任,相关法律规定比较抽象,相对于反渎职侵权部门的侦查人员而言,专业领域的专业知识欠缺更加大了对抽象规定的理解难度,使得责任人能够钻法律的空子,以监管责任下放、监管形式变通等方式逃避承担因监管不力发生事故的责任,大大提升了认定其渎职犯罪的难度。
搜集证据难。办理这类渎职案件的侦查人员经常遇到的难题是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因火灾、爆炸、抢险救援等原因遭到严重破坏,或者因消息滞后时过境迁,现场已不复存在,这给侦查机关搜集证据带来严重影响。
追责处理难。重大责任事故背后隐藏的渎职犯罪一般是过失犯罪,与官员的疏忽、能力相关联,与贪污、受贿犯罪相比,更能得到社会的容忍和谅解,且渎职犯罪容易掩盖,涉罪官员牵扯到的方方面面的关系,让渎职官员难以处理。
三、以机制创新推动重大责任事故中渎职犯罪查处
(一)施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同步介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根据相关工作流程,事故责任部门首先上报主管部门和政府,政府再根据情况选择将信息传达或者不传达给当地检察机关,信息的纵向运行导致检察机关获取重大责任事故信息滞后甚至可以阻断检察机关获取信息,这种信息获取从量到质的不对称,极易造成检察机关不能第一时间对其中可能涉及的渎职犯罪信息进行判断的同时,也给涉嫌渎职犯罪的官员掩盖问题提供了机会。施行同步介入机制则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条件。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各部门以及司法机关要同步掌握有关情况,在政府主管部门的主持下实现信息交流和共享,检察机关也能及时到达现场,全面掌握第一手证据和资料,为日后渎职犯罪查处方面的判断和搜集证据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施行事故调查、处理多部门联动机制,实现处理结果的依法、透明
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依法成立由政府安监部门、检察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形成上下联动的纵向和左右联动的横向调查模式,实现联合打击危害生产安全渎职罪的合力。检察机关对事故调查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法律监督,确保事故处理结果的依法和透明,切断渎职官员掩盖渎职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渠道,掌握查处渎职犯罪的主动权。
(三)施行渎职犯罪侦查的专业化机制,实现侦查活动顺利、高效开展
施行渎职侦查专业化机制,在对专职的渎职侦查人员不断进行安检、环保、消防等专业化知识培训的同时,针对具体的某一领域重大安全事故,邀请该领域的专业人士兼职参与到事故调查中,对可能涉及的渎职犯罪侦查方向进行该领域的专业化指导,确保渎职犯罪查处的顺利、高效开展。重大责任事故的频发,我们在加大力度打击其背后隐藏的渎职犯罪同时,深层次考虑的是以对渎职犯罪的打击,促进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和履职责任心,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让群众对公共安全真正能够真正放心。
【关键词】重大安全事故;瀆职犯罪;查处犯罪;预防事故
东北的“三把火”让舆论愤怒的发出“谁的责任?谁在变通?谁能放心?”的声音。的确,面对地震或者飓风等等天灾,我们或许无能为力,然而近期于企业内部频发的重大安全事故,必定就是人祸,是安全管理出现了重大问题。然,是哪些人之“祸”,又是哪些人担责?重大责任事故与渎职犯罪之间到底是何联系,重大在责任事故中的渎职犯罪为何难以查处,该如何解决,均是我们在追责以及日后预防重大责任事故时应该深思的问题
。一、渎职犯罪是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重要诱因
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一般是人祸,但也包括内外两个原因。一方面某些企业为了谋取暴利铤而走险,违法、违规操作、忽视安全;另外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流于形式的监管、监督、检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徇私舞弊,使得安全隐患不能得到及时排除,也是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诱因。
二、重大责任事故中渎职案件办理的难点
明知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是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原因之一,但司法实践中对相关人员责任的追究,却面临着三大难题。
认定犯罪难。对安全生产具有监管职责的官员具体的监管范围、监管流程、监管责任,相关法律规定比较抽象,相对于反渎职侵权部门的侦查人员而言,专业领域的专业知识欠缺更加大了对抽象规定的理解难度,使得责任人能够钻法律的空子,以监管责任下放、监管形式变通等方式逃避承担因监管不力发生事故的责任,大大提升了认定其渎职犯罪的难度。
搜集证据难。办理这类渎职案件的侦查人员经常遇到的难题是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因火灾、爆炸、抢险救援等原因遭到严重破坏,或者因消息滞后时过境迁,现场已不复存在,这给侦查机关搜集证据带来严重影响。
追责处理难。重大责任事故背后隐藏的渎职犯罪一般是过失犯罪,与官员的疏忽、能力相关联,与贪污、受贿犯罪相比,更能得到社会的容忍和谅解,且渎职犯罪容易掩盖,涉罪官员牵扯到的方方面面的关系,让渎职官员难以处理。
三、以机制创新推动重大责任事故中渎职犯罪查处
(一)施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同步介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根据相关工作流程,事故责任部门首先上报主管部门和政府,政府再根据情况选择将信息传达或者不传达给当地检察机关,信息的纵向运行导致检察机关获取重大责任事故信息滞后甚至可以阻断检察机关获取信息,这种信息获取从量到质的不对称,极易造成检察机关不能第一时间对其中可能涉及的渎职犯罪信息进行判断的同时,也给涉嫌渎职犯罪的官员掩盖问题提供了机会。施行同步介入机制则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条件。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各部门以及司法机关要同步掌握有关情况,在政府主管部门的主持下实现信息交流和共享,检察机关也能及时到达现场,全面掌握第一手证据和资料,为日后渎职犯罪查处方面的判断和搜集证据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施行事故调查、处理多部门联动机制,实现处理结果的依法、透明
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依法成立由政府安监部门、检察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形成上下联动的纵向和左右联动的横向调查模式,实现联合打击危害生产安全渎职罪的合力。检察机关对事故调查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法律监督,确保事故处理结果的依法和透明,切断渎职官员掩盖渎职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渠道,掌握查处渎职犯罪的主动权。
(三)施行渎职犯罪侦查的专业化机制,实现侦查活动顺利、高效开展
施行渎职侦查专业化机制,在对专职的渎职侦查人员不断进行安检、环保、消防等专业化知识培训的同时,针对具体的某一领域重大安全事故,邀请该领域的专业人士兼职参与到事故调查中,对可能涉及的渎职犯罪侦查方向进行该领域的专业化指导,确保渎职犯罪查处的顺利、高效开展。重大责任事故的频发,我们在加大力度打击其背后隐藏的渎职犯罪同时,深层次考虑的是以对渎职犯罪的打击,促进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和履职责任心,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让群众对公共安全真正能够真正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