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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对信息化立法理论和实践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信息化立法中存在的关键问题,提出解决信息化立法问题的着力点:1)完善有效的信息化立法体制;2)构建信息化法规的总体布局;3)突出信息资源的核心地位。
关键词信息化;立法;管理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10)062-0213-01
近年来,我国信息化蓬勃发展,尤其是政府上网工程的逐步实施带动了我国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信息化已经渗透到人们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推动作用。然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新的问题,比如:信息的使用、发布责权利等急需规范;如何规范信息技术企業更好地为信息化服务;在信息化立法过程中国家(各部委局)、省、市的地位和职责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来确定。目前,信息化立法的推进已经严重滞后于信息化的发展,推进信息化立法工作已经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本文重点研究体制机制、信息资源、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立法问题。
1完善有效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1)一般行业的管理模式。从国家层面成立一个国务院的部委或直属局,研究全国性制定政策和法规,提交全国人大或国务院颁布,形成一个上位法。各省成立对应的厅局,监督国家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可根据本省实际在相应的上位法下提出本地的政策法规,提交省级人大或政府颁布,市县级基本起到微观上的宣传、监督、检查的作用。这种模式各部门业务相对独立,交叉较少,在我国实行多年基本成型。
2)信息化的现行管理模式。早期国家成立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信息化推进工作。现将该部门职责划归国家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省也按照这种模式纷纷调整。这种模式有利于工业企业与信息化更好地融合,但国家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与其他部委平级地位,对于政府信息化、社会信息化以及其它企业信息化工作还不能发挥更有效的协调作用。
3)建议采取的管理模式。首先简要分析一般行业管理特点:一般行业管理好生产环节,生产出符合标准的产品,管理好市场环节,最终提供给消费者满意的商品和服务,一个系统的管理部门基本独立完成,管理部门之间一般不存在管理关系。信息化管理的特点:首先,信息化首先要管理信息产业,这种管理与一般行业管理一样,但信息技术产品还有自身的特点,那就是它的二次应用,也就是说一般技术与某单位或企业的特殊需要的再次结合,实现产品的真正作用,这种延伸是需要进行监管的,但目前是缺少监管的;其次,信息化的应用使政府各部门都成了自身信息化的管理者,同时各部门在开发信息化项目中参与到项目的开发中,多少扮演了一些生产者的角色,最终这些部门又是使用者,也即消费者,这就象我们常说的“即是裁判员、也是教练员、又是运动员”,这种情况下信息化如何能健康发展呢。
从上述分析得出这样的结论:国家应该赋予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更有力的管理职责:对信息产业生产经营等进行管理;对各级政府部门信息化进行管理;对社会信息化进行管理;全面统筹信息化工作。
2构建信息化法规的总体布局
1)梳理现有法律中关于信息化的条款。信息的概念比信息化概念产生要早很长,而且信息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人、机构等自身的一些信息早被人们所理解和使用,在我国刑法等一些法律中能够见到一些关于信息的条款,比如:人身份证信息、人疾病信息的使用和保护,科技情报信息的保护等等。自互联网快速发展以来,这些零星的条款已经不能适应信息社会发展的需要,需要从总体上对信息和信息资源方面出台一部法规。
2)制定国家信息化总法框架。目前在信息化立法方面缺少规划,缺少超前的预判研究,使得信息化发展中出现问题时没有法规依据来支撑。其出发点是哪类问题严重了,先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然后再匆忙研究出台法规约束,时间长了自然会出现各个法规之间衔接甚至撞车的问题。
在国家信息化总法中对于能够明确的通过条款明确下来,暂时不能确定的给出原则性的指导,给未来补充留出接口。比如:在总法中给出信息化概念,内容的内涵和外延,确定信息技术、信息资源等信息化的立法目录,哪些方面允许国务院各部委纵向立法,哪些允许省级政府地方横向立法,纵向立法和横向立法之间如何衔接,哪些需要国家试点后再推广等等。
3)明确省级立法程序。目前,推进信息化立法上原国家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鼓励各省市先搞《信息化》条例,但在立法实践中地方立一个法规需要上位法的支持,而国家没有明确的法规来支持,这使得地方相关部门在推进信息化立法中工作非常艰难,相关机构的研究常年束之高阁,所以需要通过某种方式将信息化地方立法程序给予特定的确定,便于地方率先探索信息化立法工作。
4)突出信息资源的核心地位。什么是信息化有多种说法,其中一种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信息资源,可见信息资源在信息化中的核心地位,其实信息化立法的重点和难点也在信息资源方面。首先,信息资源与传统资源一样得进行开采、提炼、加工、出售等,用好了造福人们,用不好也带来危害,这些可以借鉴传统资源方面的法规开展立法工作;其次,信息资源也有自己的特点,多次使用,信息可以共享,信息交换、信息泄密等,这些需要研究符合信息资源自身特点的法规,规范其健康发展。
5)强化信息化项目建设监管。在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对项目真正需要多少投入没有一个公认的标准,项目建设中质量如何控制没有规范,或者说即使有些信息技术标准和规范也不是能够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所以造成了信息化建设没有没有达到应有的目的,给本来就怀疑信息化的人以口实。建立一套信息化工程监理标准规范和体制势在必行。
3推进信息化立法的其它方面
1)有效地宣传信息化立法。一是要通过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事例宣传,比如:个人隐私信息被泄露、贩卖等事件越来越多,通过这些事例让人们认识到信息化立法的重要性;二是拿具体的政府网站或信息化项目进行剖析,让人们清晰认识到信息化应该实现到什么程度,建设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是立法缺失的主要原因;三是让司法界人士更多地了解信息化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争取得到更多的支持。
2)加快立法人才培养。人才是强国之本,其重要性不必多说。信息化立法方面的人才在我国还是寥寥无几,市场需求很大,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可开设专业,为社会输送人才。相关主管部门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人才培养工作,通过实际工作培养出一批适合我国国情的信息化立法人才。
3)加强信息化立法理论和实践研究。我国开展信息化立法研究时间较短,从事的人员较少,缺少相应的组织和协调,整体上研究深度不够。因此,相关主管部门做好组织工作,同时制定政策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信息化立法的研究工作,建立一个分工明确的研究体系,形成广泛参与信息化立法工作的良好局面。
4结论
信息化工作涉及面广,信息化立法问题复杂,信息化立法是一个长期的任务。要开展广泛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文本从信息化立法的几个点出发,力求以点带面,探究信息化立法的本质,希望能给有关部门以借鉴。
关键词信息化;立法;管理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10)062-0213-01
近年来,我国信息化蓬勃发展,尤其是政府上网工程的逐步实施带动了我国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信息化已经渗透到人们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推动作用。然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新的问题,比如:信息的使用、发布责权利等急需规范;如何规范信息技术企業更好地为信息化服务;在信息化立法过程中国家(各部委局)、省、市的地位和职责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来确定。目前,信息化立法的推进已经严重滞后于信息化的发展,推进信息化立法工作已经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本文重点研究体制机制、信息资源、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立法问题。
1完善有效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1)一般行业的管理模式。从国家层面成立一个国务院的部委或直属局,研究全国性制定政策和法规,提交全国人大或国务院颁布,形成一个上位法。各省成立对应的厅局,监督国家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可根据本省实际在相应的上位法下提出本地的政策法规,提交省级人大或政府颁布,市县级基本起到微观上的宣传、监督、检查的作用。这种模式各部门业务相对独立,交叉较少,在我国实行多年基本成型。
2)信息化的现行管理模式。早期国家成立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信息化推进工作。现将该部门职责划归国家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省也按照这种模式纷纷调整。这种模式有利于工业企业与信息化更好地融合,但国家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与其他部委平级地位,对于政府信息化、社会信息化以及其它企业信息化工作还不能发挥更有效的协调作用。
3)建议采取的管理模式。首先简要分析一般行业管理特点:一般行业管理好生产环节,生产出符合标准的产品,管理好市场环节,最终提供给消费者满意的商品和服务,一个系统的管理部门基本独立完成,管理部门之间一般不存在管理关系。信息化管理的特点:首先,信息化首先要管理信息产业,这种管理与一般行业管理一样,但信息技术产品还有自身的特点,那就是它的二次应用,也就是说一般技术与某单位或企业的特殊需要的再次结合,实现产品的真正作用,这种延伸是需要进行监管的,但目前是缺少监管的;其次,信息化的应用使政府各部门都成了自身信息化的管理者,同时各部门在开发信息化项目中参与到项目的开发中,多少扮演了一些生产者的角色,最终这些部门又是使用者,也即消费者,这就象我们常说的“即是裁判员、也是教练员、又是运动员”,这种情况下信息化如何能健康发展呢。
从上述分析得出这样的结论:国家应该赋予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更有力的管理职责:对信息产业生产经营等进行管理;对各级政府部门信息化进行管理;对社会信息化进行管理;全面统筹信息化工作。
2构建信息化法规的总体布局
1)梳理现有法律中关于信息化的条款。信息的概念比信息化概念产生要早很长,而且信息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人、机构等自身的一些信息早被人们所理解和使用,在我国刑法等一些法律中能够见到一些关于信息的条款,比如:人身份证信息、人疾病信息的使用和保护,科技情报信息的保护等等。自互联网快速发展以来,这些零星的条款已经不能适应信息社会发展的需要,需要从总体上对信息和信息资源方面出台一部法规。
2)制定国家信息化总法框架。目前在信息化立法方面缺少规划,缺少超前的预判研究,使得信息化发展中出现问题时没有法规依据来支撑。其出发点是哪类问题严重了,先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然后再匆忙研究出台法规约束,时间长了自然会出现各个法规之间衔接甚至撞车的问题。
在国家信息化总法中对于能够明确的通过条款明确下来,暂时不能确定的给出原则性的指导,给未来补充留出接口。比如:在总法中给出信息化概念,内容的内涵和外延,确定信息技术、信息资源等信息化的立法目录,哪些方面允许国务院各部委纵向立法,哪些允许省级政府地方横向立法,纵向立法和横向立法之间如何衔接,哪些需要国家试点后再推广等等。
3)明确省级立法程序。目前,推进信息化立法上原国家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鼓励各省市先搞《信息化》条例,但在立法实践中地方立一个法规需要上位法的支持,而国家没有明确的法规来支持,这使得地方相关部门在推进信息化立法中工作非常艰难,相关机构的研究常年束之高阁,所以需要通过某种方式将信息化地方立法程序给予特定的确定,便于地方率先探索信息化立法工作。
4)突出信息资源的核心地位。什么是信息化有多种说法,其中一种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信息资源,可见信息资源在信息化中的核心地位,其实信息化立法的重点和难点也在信息资源方面。首先,信息资源与传统资源一样得进行开采、提炼、加工、出售等,用好了造福人们,用不好也带来危害,这些可以借鉴传统资源方面的法规开展立法工作;其次,信息资源也有自己的特点,多次使用,信息可以共享,信息交换、信息泄密等,这些需要研究符合信息资源自身特点的法规,规范其健康发展。
5)强化信息化项目建设监管。在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对项目真正需要多少投入没有一个公认的标准,项目建设中质量如何控制没有规范,或者说即使有些信息技术标准和规范也不是能够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所以造成了信息化建设没有没有达到应有的目的,给本来就怀疑信息化的人以口实。建立一套信息化工程监理标准规范和体制势在必行。
3推进信息化立法的其它方面
1)有效地宣传信息化立法。一是要通过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事例宣传,比如:个人隐私信息被泄露、贩卖等事件越来越多,通过这些事例让人们认识到信息化立法的重要性;二是拿具体的政府网站或信息化项目进行剖析,让人们清晰认识到信息化应该实现到什么程度,建设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是立法缺失的主要原因;三是让司法界人士更多地了解信息化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争取得到更多的支持。
2)加快立法人才培养。人才是强国之本,其重要性不必多说。信息化立法方面的人才在我国还是寥寥无几,市场需求很大,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可开设专业,为社会输送人才。相关主管部门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人才培养工作,通过实际工作培养出一批适合我国国情的信息化立法人才。
3)加强信息化立法理论和实践研究。我国开展信息化立法研究时间较短,从事的人员较少,缺少相应的组织和协调,整体上研究深度不够。因此,相关主管部门做好组织工作,同时制定政策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信息化立法的研究工作,建立一个分工明确的研究体系,形成广泛参与信息化立法工作的良好局面。
4结论
信息化工作涉及面广,信息化立法问题复杂,信息化立法是一个长期的任务。要开展广泛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文本从信息化立法的几个点出发,力求以点带面,探究信息化立法的本质,希望能给有关部门以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