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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民参与是政治民主的核心要求,同时也是公民的一种政治权利。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不断发展公民参与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因此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公民参与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针对公众参与趋势对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挑战进行具体的探讨与研究。
【关键词】公众参与趋势;行政法;行政法学;
挑战随着行政民主化的浪潮不断推进,公众参与成为了公共行政的必然发展趋势。新公共管理改革推行之后,加速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信息技术得到了蓬勃发展,公共管理水平得到了提高。因此本文将针对公众参与的起源、优点以及问题进行论述,从而针对行政学与行政法学应对公共参与的挑战做具体的阐述。一、公众参与(一)公众参与是必然发展趋势
公众参与主要是指个人或者组织在行政主体之外对行政过程产生的一系列行为影响的总和,公众参与最早在英国的普通法的“自然公正原则”中出现,但是直到上世纪的中后期才被公共行政领域所应用。公共行政的运作模式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行政主导逐渐向公众参与主导过渡,公众参与成为了现代公共行政的必然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综合国力竞争越演愈烈,为了保证本国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和经济可以健康、稳定的发展,社会公众参与和行政决策可以解决国际竞争中的难题,因此,公众参与在现代公共行政中很重要。二是由于信息技术的普及,社会公众接触越来越多样的信息源,本国政府的决策质量好坏以及异于其他国家的决策方法,在公众中呈现出来。面对这种情况,政府想要封锁信息根本不能实现,或者如果政府将信息封锁之后可能暗示政府有着不可告人的秘密,从而引起社会公众人员的不满。因此政府开始正视信息技术在不断高速发展的客观事实,为了更好的避免社会公众被信息风暴左右判断,公众参与成了政府了解社会公众想法的必要途径,从而缓解了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紧张关系。(二)公众参与的分析
公众参与是现代公共行政的必然发展趋势,因此有优点的同时也存在问题,是一把双刃剑。
1.公众参与的优点
公众参与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可以主张利益直接向行政主体陈述事实并通过行政主体的回应来对自己的辩驳思路做及时的调整工作,在听取意见与信息提供的交叉运作过程可以为行政主体提供更多更全面的信息,从而为政府做出公正的行政行为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同时公众参与可以将利害关系人吸纳到政府的行政程序中,能更好的使利害关系人受到行政主体的尊重,坚定利害关系人的意志。公众参与将程序控制与实际控制相结合,对社会公众展现了政府的行政行为的全过程,从而加强了公众对政府的监督作用,减少了行政权的异化机会。此外,由于行政主体不能完全掌握信息,对客观事实或者行政形式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实行公众参与可以由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帮助行政主体对事实的鉴别,同时使公众与行政主体之间达成共识,增强了行政主体的合法行为,提高了行政效率。
公众参与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有效沟通的必要途径,社会公众的参与过程中,可以缓解公众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紧张关系,从而加强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和谐。公众参与可促使公众在参与行政主体处理共同事物时,增强自身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使社会公众逐渐成为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同时推动了行政权由国家向社会回归。
2.公众参与带来的问题
公众参与在行政行为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公众参与可能导致行政行为无法实现自身的有效性。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包涵公民意志与行政目的,两者既可能相互统一又可能相互冲突,当两者相互统一时可以使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很好的实现,但当两者相互冲突时可能出现行政主体对公民意志的忽视或者过于满足公民意志而导致行政目的落空,致使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原有的价值大幅度降低。当社会公众与行政主体之间存在着知识结构和拥有的信息量差异较大时,可能损伤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在公众参与过程中,个人利益在强大的组织支配过程中可能受到歧视,公众参与是人民公决的最高形式,人民公决遵循着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因此则可能使少数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在公众参与时,并不拥有完全的行政行为决定权,因此只能向行政主体提供一些信息和建议,在行政行为违法时,由行政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并不是由参与者的公众承担责任,但由于由公众进行参与,因此给了行政主体辩解的机会,违背了追究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的常理,使行政责任变得虚拟化。另外公众参与可能给行政主体增加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支出,从而增加了行政成本。二、公众参与对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挑战
公众参与包括具体的参与行政过程和行使具体公共行政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两种形态,因此公众参与对当今的行政主体的理论提出了挑战,加剧了公众权利的社会化。另外,公民参与对行政行为的内涵与特点也提出了挑战,因为公民参与使行政民主化的范围不断扩大,丰富了行政行为的蕴含的意志内容。同时,在公民参与过程中,行政主体所行使的职权趋向多样化形式,使行政管理方式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大,从行政行为效力的角度讲,不同的法律效力的诉讼程序不同,因此公众参与对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提出了挑战。我国在公法与私法上没有明确的划分,但伴随着公众参与在行政领域的不断扩展,行政主体运用私法手段谋取利益得以实现,导致了私法与公法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对行政法的归属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三、结语
公众参与为公众与社会主体之间的和谐关系提供了重要的途径,准确的把握了公共行政的发展方向和基本理论的研究,提供智力支持来更好的实现行政法的转型,让公众与行政主体之间共同创造和谐的社会。
参考文献:
[1]方洁.参与行政的意义—对行政程序内核的法理分析[J].行政法学研究,2009,1(10):15-16.
[2]胡平.试论构建服务型政府中的社会公众参与制度[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09(5):53-54.
[3]周伟.公众参与在提升行政法民主化建设方面的研究[J].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9(1):64-66
【关键词】公众参与趋势;行政法;行政法学;
挑战随着行政民主化的浪潮不断推进,公众参与成为了公共行政的必然发展趋势。新公共管理改革推行之后,加速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信息技术得到了蓬勃发展,公共管理水平得到了提高。因此本文将针对公众参与的起源、优点以及问题进行论述,从而针对行政学与行政法学应对公共参与的挑战做具体的阐述。一、公众参与(一)公众参与是必然发展趋势
公众参与主要是指个人或者组织在行政主体之外对行政过程产生的一系列行为影响的总和,公众参与最早在英国的普通法的“自然公正原则”中出现,但是直到上世纪的中后期才被公共行政领域所应用。公共行政的运作模式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行政主导逐渐向公众参与主导过渡,公众参与成为了现代公共行政的必然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综合国力竞争越演愈烈,为了保证本国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和经济可以健康、稳定的发展,社会公众参与和行政决策可以解决国际竞争中的难题,因此,公众参与在现代公共行政中很重要。二是由于信息技术的普及,社会公众接触越来越多样的信息源,本国政府的决策质量好坏以及异于其他国家的决策方法,在公众中呈现出来。面对这种情况,政府想要封锁信息根本不能实现,或者如果政府将信息封锁之后可能暗示政府有着不可告人的秘密,从而引起社会公众人员的不满。因此政府开始正视信息技术在不断高速发展的客观事实,为了更好的避免社会公众被信息风暴左右判断,公众参与成了政府了解社会公众想法的必要途径,从而缓解了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紧张关系。(二)公众参与的分析
公众参与是现代公共行政的必然发展趋势,因此有优点的同时也存在问题,是一把双刃剑。
1.公众参与的优点
公众参与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可以主张利益直接向行政主体陈述事实并通过行政主体的回应来对自己的辩驳思路做及时的调整工作,在听取意见与信息提供的交叉运作过程可以为行政主体提供更多更全面的信息,从而为政府做出公正的行政行为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同时公众参与可以将利害关系人吸纳到政府的行政程序中,能更好的使利害关系人受到行政主体的尊重,坚定利害关系人的意志。公众参与将程序控制与实际控制相结合,对社会公众展现了政府的行政行为的全过程,从而加强了公众对政府的监督作用,减少了行政权的异化机会。此外,由于行政主体不能完全掌握信息,对客观事实或者行政形式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实行公众参与可以由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帮助行政主体对事实的鉴别,同时使公众与行政主体之间达成共识,增强了行政主体的合法行为,提高了行政效率。
公众参与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有效沟通的必要途径,社会公众的参与过程中,可以缓解公众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紧张关系,从而加强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和谐。公众参与可促使公众在参与行政主体处理共同事物时,增强自身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使社会公众逐渐成为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同时推动了行政权由国家向社会回归。
2.公众参与带来的问题
公众参与在行政行为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公众参与可能导致行政行为无法实现自身的有效性。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包涵公民意志与行政目的,两者既可能相互统一又可能相互冲突,当两者相互统一时可以使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很好的实现,但当两者相互冲突时可能出现行政主体对公民意志的忽视或者过于满足公民意志而导致行政目的落空,致使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原有的价值大幅度降低。当社会公众与行政主体之间存在着知识结构和拥有的信息量差异较大时,可能损伤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在公众参与过程中,个人利益在强大的组织支配过程中可能受到歧视,公众参与是人民公决的最高形式,人民公决遵循着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因此则可能使少数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在公众参与时,并不拥有完全的行政行为决定权,因此只能向行政主体提供一些信息和建议,在行政行为违法时,由行政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并不是由参与者的公众承担责任,但由于由公众进行参与,因此给了行政主体辩解的机会,违背了追究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的常理,使行政责任变得虚拟化。另外公众参与可能给行政主体增加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支出,从而增加了行政成本。二、公众参与对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挑战
公众参与包括具体的参与行政过程和行使具体公共行政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两种形态,因此公众参与对当今的行政主体的理论提出了挑战,加剧了公众权利的社会化。另外,公民参与对行政行为的内涵与特点也提出了挑战,因为公民参与使行政民主化的范围不断扩大,丰富了行政行为的蕴含的意志内容。同时,在公民参与过程中,行政主体所行使的职权趋向多样化形式,使行政管理方式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大,从行政行为效力的角度讲,不同的法律效力的诉讼程序不同,因此公众参与对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提出了挑战。我国在公法与私法上没有明确的划分,但伴随着公众参与在行政领域的不断扩展,行政主体运用私法手段谋取利益得以实现,导致了私法与公法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对行政法的归属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三、结语
公众参与为公众与社会主体之间的和谐关系提供了重要的途径,准确的把握了公共行政的发展方向和基本理论的研究,提供智力支持来更好的实现行政法的转型,让公众与行政主体之间共同创造和谐的社会。
参考文献:
[1]方洁.参与行政的意义—对行政程序内核的法理分析[J].行政法学研究,2009,1(10):15-16.
[2]胡平.试论构建服务型政府中的社会公众参与制度[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09(5):53-54.
[3]周伟.公众参与在提升行政法民主化建设方面的研究[J].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9(1):6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