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案例:
刘兵大学毕业后留在北京某公司工作,巨大的竞争压力,让他做梦都想考回家乡去。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每一次的结果都令他失望。年龄越来越大,男大当婚,年迈的父母催得急,刘兵不得不开始考虑自己的婚姻大事。
徐莹出现在刘兵眼前时,他觉得这就是自己想要的姑娘。有了女友,刘兵的生活变得丰富多彩,考试的愿望慢慢淡了下来,他开始准备存钱,打算在这个繁华的城市里安个家。
不久,老家新一轮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又开始了,在父母的要求下,刘兵报名参加了。或许是以前巨大的压力影响了他的发挥,或许是爱情的滋润激发了他的潜能,这一次,他竟然一路过关斩将——通过了。
刘兵被家乡的事业单位录取,分手的阴云就笼罩在了二人世界的上空。果然,上班两个月后,刘兵打电话给徐莹,以两地分居为由提出了分手。
徐莹思考良久,同意分手,但告诉刘兵,自己已经有了他的孩子。“那我给你1万元钱,你把孩子打掉,从此我们两不相干。”刘兵提议。一番痛苦的抉择后,徐莹答应了。
一段感情结束了,刘兵留下1万元钱,无牵无挂地走了。然而,徐莹却有些不舍,最终没有做人流。怀胎十月后,孩子珊珊降临人间。
未婚妈妈抚养孩子的艰辛可想而知,徐莹咬紧牙关苦苦支撑着。可是,珊珊的身体不好,经常生病,到医院里折腾了几次,就把她的一点点积蓄消耗殆尽。无奈之下,徐莹想到了孩子的父亲。
听说徐莹把孩子生下来了,刘兵感到很意外。得知徐莹要他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刘兵拒绝了。“我们是有协议的,你违背协议生下了孩子,就不要来找我,我们之间已经两不相干。”刘兵不吝啬钱,可每月支付抚养费,从此就会与孩子“剪不断,理还乱”。一个未婚爸爸,还怎么谈女朋友?
为了孩子,徐莹把刘兵告上了法庭,刘兵应当为珊珊的抚养费埋单吗?
法院认为,刘兵和徐莹未婚同居分手时,约定“做掉孩子,两不相干”的口头协议,违反了《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是无效的。孩子已经出生了,作为孩子生父的刘兵有承担养育责任的义务。据此,法院支持了徐莹的诉讼请求,判决刘兵每月承担抚养费450元。
说法:
孩子出生了,肯定得有人来承担抚养责任,父母首当其冲,这是天经地义的。刘兵觉得分手时有“打掉胎儿,两不相干”的约定,还为此付了1万元钱,徐莹就应该遵守约定,擅自把孩子生了下来已经不对了,还要找上门来,就更不该了。
这种“契约论”能否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呢?回答是否定的。《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妇女有按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同时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生育的问题上,女性比男性有着更大的自主权,女性怀孕后是否生育,只要不违背计划生育的规定,她完全可以自作主张,无需取得男方的同意,也不受任何协议的限制。也就是说,当初的那个协议根本就没有法律效力,徐莹抛之脑后,也不用承担任何的责任。此外,孩子已经出生了,刘兵是孩子的生父,这是无法改变的法律事实。从孩子的角度来讲,他有获得父母抚养的权利;从伦理的角度来讲,刘兵该承担起为人父的责任;从法律的角度来讲,除非合法的送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可能得到豁免。一句话,协议打掉的孩子出生了,父亲得埋单。
编辑 王琳◎
刘兵大学毕业后留在北京某公司工作,巨大的竞争压力,让他做梦都想考回家乡去。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每一次的结果都令他失望。年龄越来越大,男大当婚,年迈的父母催得急,刘兵不得不开始考虑自己的婚姻大事。
徐莹出现在刘兵眼前时,他觉得这就是自己想要的姑娘。有了女友,刘兵的生活变得丰富多彩,考试的愿望慢慢淡了下来,他开始准备存钱,打算在这个繁华的城市里安个家。
不久,老家新一轮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又开始了,在父母的要求下,刘兵报名参加了。或许是以前巨大的压力影响了他的发挥,或许是爱情的滋润激发了他的潜能,这一次,他竟然一路过关斩将——通过了。
刘兵被家乡的事业单位录取,分手的阴云就笼罩在了二人世界的上空。果然,上班两个月后,刘兵打电话给徐莹,以两地分居为由提出了分手。
徐莹思考良久,同意分手,但告诉刘兵,自己已经有了他的孩子。“那我给你1万元钱,你把孩子打掉,从此我们两不相干。”刘兵提议。一番痛苦的抉择后,徐莹答应了。
一段感情结束了,刘兵留下1万元钱,无牵无挂地走了。然而,徐莹却有些不舍,最终没有做人流。怀胎十月后,孩子珊珊降临人间。
未婚妈妈抚养孩子的艰辛可想而知,徐莹咬紧牙关苦苦支撑着。可是,珊珊的身体不好,经常生病,到医院里折腾了几次,就把她的一点点积蓄消耗殆尽。无奈之下,徐莹想到了孩子的父亲。
听说徐莹把孩子生下来了,刘兵感到很意外。得知徐莹要他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刘兵拒绝了。“我们是有协议的,你违背协议生下了孩子,就不要来找我,我们之间已经两不相干。”刘兵不吝啬钱,可每月支付抚养费,从此就会与孩子“剪不断,理还乱”。一个未婚爸爸,还怎么谈女朋友?
为了孩子,徐莹把刘兵告上了法庭,刘兵应当为珊珊的抚养费埋单吗?
法院认为,刘兵和徐莹未婚同居分手时,约定“做掉孩子,两不相干”的口头协议,违反了《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是无效的。孩子已经出生了,作为孩子生父的刘兵有承担养育责任的义务。据此,法院支持了徐莹的诉讼请求,判决刘兵每月承担抚养费450元。
说法:
孩子出生了,肯定得有人来承担抚养责任,父母首当其冲,这是天经地义的。刘兵觉得分手时有“打掉胎儿,两不相干”的约定,还为此付了1万元钱,徐莹就应该遵守约定,擅自把孩子生了下来已经不对了,还要找上门来,就更不该了。
这种“契约论”能否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呢?回答是否定的。《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妇女有按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同时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生育的问题上,女性比男性有着更大的自主权,女性怀孕后是否生育,只要不违背计划生育的规定,她完全可以自作主张,无需取得男方的同意,也不受任何协议的限制。也就是说,当初的那个协议根本就没有法律效力,徐莹抛之脑后,也不用承担任何的责任。此外,孩子已经出生了,刘兵是孩子的生父,这是无法改变的法律事实。从孩子的角度来讲,他有获得父母抚养的权利;从伦理的角度来讲,刘兵该承担起为人父的责任;从法律的角度来讲,除非合法的送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可能得到豁免。一句话,协议打掉的孩子出生了,父亲得埋单。
编辑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