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以刑罚的适用而论,高丽和唐两朝的重大不同,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情况:唐的刑罚重而高丽轻;唐的刑罚适用标准严而高丽松;高丽对唐的刑罚进行了改造并和其固有的刑罚同时适用;高丽在实践中有一套广泛适用的耻辱刑系统。这些差异的形成首先与两国所处的地理环境及因此而制定的相关政策有关;其次,和两国的权力格局及相应的制度安排有关;第三,还和两国的社会结构与身份制度有关;第四,和两国的文化传统与宗教信仰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