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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印度频繁地应用反倾销手段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产品展开调查,并成为当前世界上使用该措施最多的国家,其主要动机是出于对国内产业的保护。对中国产品也屡屡实施反倾销制裁。
1 倾销及反倾销概念
倾销定义来自经济学家雅各布·瓦伊纳(JocobViner),指同一商品在不同市场之间的价格歧视。狭义的倾销定义是:倾销是海外的货物以低于同样货物在同一时候在国内市场类似条件下的销售价格出售。
反倾销规则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规定:某一产品以倾销方式,也就是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输出到其他国家,使得输入国的国内产业蒙受损害,输入国可以征收不超过倾销差额的反倾销调查时易造成混乱。
2 印度反倾销政策
2.1 制度性安排
为适应新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需要,根据修改过的51995年海关关税法的规定,印度政府于1998年4月13日专门成立了处理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具体事务的反倾销事务总局。印度在积极使用反倾销手段的同时,也在加快处理反倾销案件。根据印度最近公布的资料显示,虽然近年来反倾销案不断增加,但印度在处理案件的速度也在加快。印度一般处理反倾销重大案件所需的初裁时间从过去的6-8个月缩短到现在只需要2. 5-3个月,而美国的初期调查报告即耗时4. 5-5个月,欧盟则需要9个月,澳大利亚也需5个月,而新西兰需要5-6个月。印度政府通常是先接受属于商会的一些小型企业的控诉,再分交由政府设置的专家小组来处理,在经过反倾销调查当局的调查和判决后,该局会指派一名官员(通常是商工部次长)主持并于会中宣布课征的税率,会后全案移交由财政部依判决课征反倾销税。
2.2 基本操作模式
印度反倾销法既承袭发达国家的规定,又有发展中国家自己的独特之处。总体而言,印度反倾销法与WTO反倾销协议在内容上基本是一致的。但印度反倾销政策日益向发达国家靠拢。如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非市场经济问题的规定以及损害的确定等问题,均仿效了美国、欧盟的相关规定,这使得印度反倾销立法具有活力,可以适应新的情况,也使印度可以频繁地使用反倾销这个武器来保护国内产业,成为世界上的反倾销大国。在倾销的认定方面,不断扩大实施措施的范围,不断加强保护本国产业的力度。印度反倾销法特别虽然强调应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进口产品应强制实施较少反倾销税则,但对于来自属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大国则频频实施反倾销制裁。虽然接受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提出的价格承诺,但仍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的认定采取国际通行标准。
3 印度对华反倾销特点及原因
3.1 印度对华反倾销特点
在实际调查和裁定过程中, 调查官员相对比较武断, 在一些案件中自主形成观点和结论, 而对应诉企业的抗辩置之不理。印度办案官员可能不认真查阅任何文件, 就作出拒绝给予其市场经济地位的结论。有时会故意模糊被调查产品的范围。印度调查机关有意将原材料、生产工序以及用途不同的产品混为同一种产品进行立案调查, 导致中国企业不能确定被调查产品而无法应诉, 正常价值被高估。如故意将生产工序、成本、用途及海关税则号均不相同的轻质纯碱和重质纯碱作为同一产品进行正常价值的计算, 最终导致了不公正的裁决。
3.2 印度对华反倾销原因
我国出口商品成本较低。与印度相比,由于我国农村改革早,农业劳动力转移快,劳动力成本低,外国投资多,降低了融资成本,基础实施完善,劳动生产率高,生产成本低,增强了出口商品竞争力。国内企业恶性竞争所致。由于国内行业协会缺少权威性,对印度出口协调不力,加上国内有关企业对印度反倾销政策不了解,或被印度中间商压价,加之多头出口,竞相压价,低价销售,被印度反倾销调查局抓住把柄。同时印度把中国出口产品与经周边国家走私产品混为一谈。印度消费者购买的中国商品,很多是走私的中国商品。应把中国对印度的出口与通过尼泊尔、缅甸等周边国家的走私贸易区分开来。"
4 我国出口贸易应对建议
(1)充分利用 WTO 争端解决机制和相关协议, 使印度改正错误或不当的规则与实践。现行的 WTO 争端解决机制具有法律上的高度权威性和强制性。我国应有效利用这一机制, 扭转我国出口产品在印度屡遭不公正反倾销调查的局面。根据WTO《反倾销协议》规定, 在印度对我国出口企业的产品初裁决定采取临时措施时, 如果企业认为该临时措施违反了协议有关规定, 可以我国政府的身份将争议提交争端解决机构处置; 如果企业对最终裁定不服, 可以对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或接受价格承诺提交争端解决机构。中国加入 WTO 后, 拥有了参与制定国际贸易规则的权利, 应当在建立公正的国际反倾销秩序、抑制有关国家借反倾销之名而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2)加强政府对企业出口行为的引导、监督与调控,严禁出口企业低价竞销, 维护正常的出口秩序。在具体的出口定价中, 依据国外同类同档次产品的价格标准确定客观可行的“价格底线”, 并引导企业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尽力争取规定弹性价格条款, 以便于企业适时灵活调整价格, 避免经济损失和反倾销。
(3)加快培养从事反倾销诉讼的专门人才。目前,我国从事反倾销诉讼的专门人才比较缺乏, 而专门应对印度对华反倾销的人才则更少。在反倾销诉讼中,聘请外国律师办案,不仅要支付较高的费用,而且往往不能充分反映我方企业的意图,不利于维护中国企业的正当权益。
作者单位
嘉兴职业技术学院
1 倾销及反倾销概念
倾销定义来自经济学家雅各布·瓦伊纳(JocobViner),指同一商品在不同市场之间的价格歧视。狭义的倾销定义是:倾销是海外的货物以低于同样货物在同一时候在国内市场类似条件下的销售价格出售。
反倾销规则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规定:某一产品以倾销方式,也就是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输出到其他国家,使得输入国的国内产业蒙受损害,输入国可以征收不超过倾销差额的反倾销调查时易造成混乱。
2 印度反倾销政策
2.1 制度性安排
为适应新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需要,根据修改过的51995年海关关税法的规定,印度政府于1998年4月13日专门成立了处理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具体事务的反倾销事务总局。印度在积极使用反倾销手段的同时,也在加快处理反倾销案件。根据印度最近公布的资料显示,虽然近年来反倾销案不断增加,但印度在处理案件的速度也在加快。印度一般处理反倾销重大案件所需的初裁时间从过去的6-8个月缩短到现在只需要2. 5-3个月,而美国的初期调查报告即耗时4. 5-5个月,欧盟则需要9个月,澳大利亚也需5个月,而新西兰需要5-6个月。印度政府通常是先接受属于商会的一些小型企业的控诉,再分交由政府设置的专家小组来处理,在经过反倾销调查当局的调查和判决后,该局会指派一名官员(通常是商工部次长)主持并于会中宣布课征的税率,会后全案移交由财政部依判决课征反倾销税。
2.2 基本操作模式
印度反倾销法既承袭发达国家的规定,又有发展中国家自己的独特之处。总体而言,印度反倾销法与WTO反倾销协议在内容上基本是一致的。但印度反倾销政策日益向发达国家靠拢。如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非市场经济问题的规定以及损害的确定等问题,均仿效了美国、欧盟的相关规定,这使得印度反倾销立法具有活力,可以适应新的情况,也使印度可以频繁地使用反倾销这个武器来保护国内产业,成为世界上的反倾销大国。在倾销的认定方面,不断扩大实施措施的范围,不断加强保护本国产业的力度。印度反倾销法特别虽然强调应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进口产品应强制实施较少反倾销税则,但对于来自属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大国则频频实施反倾销制裁。虽然接受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提出的价格承诺,但仍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的认定采取国际通行标准。
3 印度对华反倾销特点及原因
3.1 印度对华反倾销特点
在实际调查和裁定过程中, 调查官员相对比较武断, 在一些案件中自主形成观点和结论, 而对应诉企业的抗辩置之不理。印度办案官员可能不认真查阅任何文件, 就作出拒绝给予其市场经济地位的结论。有时会故意模糊被调查产品的范围。印度调查机关有意将原材料、生产工序以及用途不同的产品混为同一种产品进行立案调查, 导致中国企业不能确定被调查产品而无法应诉, 正常价值被高估。如故意将生产工序、成本、用途及海关税则号均不相同的轻质纯碱和重质纯碱作为同一产品进行正常价值的计算, 最终导致了不公正的裁决。
3.2 印度对华反倾销原因
我国出口商品成本较低。与印度相比,由于我国农村改革早,农业劳动力转移快,劳动力成本低,外国投资多,降低了融资成本,基础实施完善,劳动生产率高,生产成本低,增强了出口商品竞争力。国内企业恶性竞争所致。由于国内行业协会缺少权威性,对印度出口协调不力,加上国内有关企业对印度反倾销政策不了解,或被印度中间商压价,加之多头出口,竞相压价,低价销售,被印度反倾销调查局抓住把柄。同时印度把中国出口产品与经周边国家走私产品混为一谈。印度消费者购买的中国商品,很多是走私的中国商品。应把中国对印度的出口与通过尼泊尔、缅甸等周边国家的走私贸易区分开来。"
4 我国出口贸易应对建议
(1)充分利用 WTO 争端解决机制和相关协议, 使印度改正错误或不当的规则与实践。现行的 WTO 争端解决机制具有法律上的高度权威性和强制性。我国应有效利用这一机制, 扭转我国出口产品在印度屡遭不公正反倾销调查的局面。根据WTO《反倾销协议》规定, 在印度对我国出口企业的产品初裁决定采取临时措施时, 如果企业认为该临时措施违反了协议有关规定, 可以我国政府的身份将争议提交争端解决机构处置; 如果企业对最终裁定不服, 可以对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或接受价格承诺提交争端解决机构。中国加入 WTO 后, 拥有了参与制定国际贸易规则的权利, 应当在建立公正的国际反倾销秩序、抑制有关国家借反倾销之名而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2)加强政府对企业出口行为的引导、监督与调控,严禁出口企业低价竞销, 维护正常的出口秩序。在具体的出口定价中, 依据国外同类同档次产品的价格标准确定客观可行的“价格底线”, 并引导企业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尽力争取规定弹性价格条款, 以便于企业适时灵活调整价格, 避免经济损失和反倾销。
(3)加快培养从事反倾销诉讼的专门人才。目前,我国从事反倾销诉讼的专门人才比较缺乏, 而专门应对印度对华反倾销的人才则更少。在反倾销诉讼中,聘请外国律师办案,不仅要支付较高的费用,而且往往不能充分反映我方企业的意图,不利于维护中国企业的正当权益。
作者单位
嘉兴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