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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网购方便快捷,但我们也常常被假货困扰。这些假货,既有化妆品和服装,也有价格不菲的摄像机等电器产品。与网站联系,网站都以请与销售商联系而推托。与销售商联系,不是联系不上,就是置之不理。请问:网购买到假货向谁讨说法?
读者伊梅
伊梅读者:
当今网购成为购物的重要方式,但随之而来的假货问题也日益突出。根据法律规定,网购买到假货,可从三个方面进行维权。
首先,可向卖家讨说法。《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十九条还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买到假货后,可要求销售者退货、更换或赔偿。
其次,可向生产者讨说法。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或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购时,要问清厂家,收到假货,即可要求厂家赔偿损失。
第三,可向网站讨说法。《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最新颁布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站作为商品信息发布平台,为销售创造条件,对商品来源、产地、真假有把关义务。网购假货后,可要求网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法官 吴明江 单国友
规划局强制拆除未经批准的停车棚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同志:
2009年6月,我在自家房后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利用空心砖搭建起高度近2米的一座停车棚,以解决停车难的问题,当月即被市规划局强制拆除。我认为,规划局未确认我的停车棚是违章建筑,也未通知我自行拆除,即采取强制措施将停车棚拆除,并造成建筑材料损坏,规划局的行为侵害了我的财产权,应当赔偿。但规划局认为,我所建停车棚系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请问:规划局强制拆除我的停车棚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张桂根
张桂根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我们认为,规划局拆除你停车棚的行为属行政强制措施。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第一,必须有行政强制措施规定的立法授权。第二,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条件下使用法定方法才能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第三,行政机关必须经法定程序制作行政决定书和制作记录实施过程的行政文书。第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尊重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规划局的行为均不符合上述规定,并且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划局采取强制拆除你停车棚的措施没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批准。虽然你所建的停车棚属违章建筑,是不合法的存在物,但建筑材料的来源是合法的。你可以以规划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规划局强制拆除你停车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你的直接建筑材料损失。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法官刘德生
恋爱期间的借款是否该还?
编辑同志:
一对青年男女在新婚蜜月内,男方发觉女方不是处女,并发现了女方保存着医院流产的证明,因此男方向女方提出离婚。由于在结婚前夕,女方曾向男方借款二万元,替兄还债,因此男方向女方提出离婚的同时还讨要二万元的借款,但女方不还,理由是要顶睡觉的钱。请问如此处理有法律依据吗?
读者王丰仁
王丰仁读者:
女方不归还二万元的借款无法律依据。因为,女方是在结婚前以替兄还债为由找男方借的该笔款项,该笔款项属于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的借贷行为,是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男方因此成为债权人,女方成为债务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返还借款。而随后男方与女方的结婚行为形成了一种婚姻法律关系,与前面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并不能相互冲抵,所以,女方以冲抵睡觉的钱为由拒绝还钱并没有法律依据,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二万元借款,但应当给女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法官李国祥
我再婚,儿子如何继承房产?
编辑同志:
我是退休干部,单位曾分配给我一套住房,房改时由我儿子出资购买。老伴去世后,我一直和儿子共同生活,现在儿子已经参加了工作,我也准备再婚。请问。如果我先于再婚后的老伴去世,我儿子能否全部继承我的房产?如果不能,我该怎么办?
读者王宾山
王宾山读者: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你儿子出资购买的房产应属于家庭共同财产。为了避免日后在遗产继承问题上发生纠纷,你现在就可以协商将财产分割,对属于你的财产部分,你生前就立下遗嘱,将来给谁或者不给谁,以及给多少,甚至赠送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都是可以的。你如果再婚以后先于后老伴儿去世并且没有立下遗嘱的话,就要分两种情况处理:首先是从再婚以后新增加的共同财产中分出一半,属于再婚后的老伴,另一半作为你的遗 产;再从再婚以前的共同财产中分出属于你儿子的部分,其余部分作为你的遗产。对你的所有遗产,只能按法定继承,由你的父母、再婚以后的老伴和儿子共同继承。具体继承的份额和方式,可以本着照顾无劳动能力继承人的原则协商解决。
宁夏银川市律师协会律师 李文成
怎样防止债务人死亡导致“人死债烂”?
编辑同志:
鉴于《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死亡后,其生前所欠债务的清偿应当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这就导致了当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只有“人死债烂”。那么应怎样防止该结果发生,从而有效保护自己的权利呢?
读者赵芸
赵芸读者:
对此类问题的防患,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应尽量明确更多的债务人。在债务形成时,应弄清对方是否属家庭共同经营、夫妻共同经营、合伙经营,如果是,可以要求借据或欠据中加以明确,并尽量让家庭成员、夫妻、合伙成员在借款人或欠款人一栏签字认可。因为属家庭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必须以家庭或夫妻共同财产清偿,部分家庭成员或夫妻一方死亡,不影响债权人要求其他家庭成员或在世的夫或妻清偿。属合伙经营的,如一人死亡,其他合伙人同样应当担责。
二是充分运用债务加入。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即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等继承人,在债务关系形成时或者形成以后,通过在欠条、借据上签名或者另外出具字据表示愿意承担责任,让其加入到债务中去。
三是尽可能让债务人提供担保。主要包括:1、让债务人提供保证人,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2、让债务人提供财产抵押。债权人虽不直接占有财产,但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让债务人提供财产质押。由债权人直接占有或者控制该财产,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4、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留置。即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可以事先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廖春梅
承包期内的农村土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从农村走出来的法学院学生,前些日子我放假回家,村里正在调整土地,有的家庭老人去世了,村上要收回其在承包期内的土地,老人的儿子则希望对老人承包期内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予以继承。村上说,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有明确的规定,林地承包、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在承包期内的承包经营权,继承人可以继承。而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耕地的,其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继承人能继承的只是承包人得到的收益。我觉得这与《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相冲突,《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既然把农村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继承人就有权继承。你说对吗?
读者小彗
小彗读者:
您的观点正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明确将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以实现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的他物权。用益物权是一种物权。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物权、用益物权既然是一种财产权利,依《继承法》第三条等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物权法认可的公民财产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列入遗产的范围。公民死亡后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叫继承。农村土地的承包权利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他的继承人完全有继承被继承人上述权利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与《物权法》的规定相冲突,本着后法优于先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适用《物权法》的相应规定。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法院法官王景龙孙艳柄权
脱离父子关系就不可承担父亲的债务了吗?
编辑同志:
我的父母生下我们兄弟3人,5年前我们相继成家与父母分开另过,最近两三年不知何因父亲竟然欠下了巨额债务,不时有人上门追债,有的甚至还找到我们兄弟要求还款,弄得我们兄弟不胜其烦,父子关系变得非常紧张,甚至到了要脱离父子关系的地步。请问:脱离父子关系,就可不承担父亲的债务了吗?
读者李生
李生读者:
首先纠正你的一个错误说法,那就是具有血缘关系的父子关系与生俱来,不存在脱不脱离的问题,只有拟制血亲的养父子关系才可依法解除。对于你父亲在分开另过期间欠下的债务,无论是否存在脱离父子关系问题,从法律上来说,你们兄弟是没有代为偿还义务的,因为你父亲是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其欠下的债务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子女对父母欠下的债务只在以下情形下才有代为清偿义务:一是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父母系因家庭的生产生活欠下的债务。该债务虽然为父母以个人名义欠下,但属于家庭共同债务,每位成年家庭成员均有共同偿还的义务。二是父母已经死亡留下了部分遗产,子女继承了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作为被继承人的父母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且清偿债务应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作为继承人的子女,放弃继承的,对父母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当然,从道义上来说,有偿债能力的子女代父母偿还其合法债务,帮父母减轻负担,也是对父母尽孝道的另一种表达方式,是值得鼓励和称道的。综上,你不能脱离与你父亲的父子关系,同时也依法不应承担你父亲欠下的债务。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谢兼明
汽车挡风玻璃被多少人放过鞭炮碎我应找谁赔偿?
编辑同志:
今年春节,我将自己家的轿车停在小区指定的停车位上,当我在初一中午11时准备开车去拜访一位朋友时,发现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呈现放射线型的碎裂。我花1000元钱到修理厂换上了新的前挡风玻璃。老板明确告诉我说这是被较大的鞭炮震碎的,每年他的修理部都会遇到几起这样的情况。后来,我通过多方了解,有王某、齐某和林某三位邻居除夕夜时在我的轿车附近放较大的鞭炮,这三人虽然承认在我的轿车附近放过较大的鞭炮,但都不承认是他们放鞭炮震碎了我的轿车前挡风玻璃。请问。像这种情况。应当找谁赔偿?
读者姚开明
姚开明读者:
根据你信中所反映的情况,有多人在你的轿车附近放较大的鞭炮震碎你的轿车前挡风玻璃,给你造成损害,这在法律上称为共同危险行为。2009年底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对共同侵权行为也有类似的规定。由于你现在不能确定他们三人当中到底是谁震碎了你的轿车前挡风玻璃,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依法你可以要求他们三人中的其中任何一人承担全部责任,也可以要求他们三人都承担一定责任,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将他们三人都诉讼到法院,要求他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诉讼中他们如果不能证明你的轿车前挡风玻璃碎裂与他们放鞭炮的行为没有关系,法院则会判决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玉文
网购方便快捷,但我们也常常被假货困扰。这些假货,既有化妆品和服装,也有价格不菲的摄像机等电器产品。与网站联系,网站都以请与销售商联系而推托。与销售商联系,不是联系不上,就是置之不理。请问:网购买到假货向谁讨说法?
读者伊梅
伊梅读者:
当今网购成为购物的重要方式,但随之而来的假货问题也日益突出。根据法律规定,网购买到假货,可从三个方面进行维权。
首先,可向卖家讨说法。《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十九条还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买到假货后,可要求销售者退货、更换或赔偿。
其次,可向生产者讨说法。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或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购时,要问清厂家,收到假货,即可要求厂家赔偿损失。
第三,可向网站讨说法。《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最新颁布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站作为商品信息发布平台,为销售创造条件,对商品来源、产地、真假有把关义务。网购假货后,可要求网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法官 吴明江 单国友
规划局强制拆除未经批准的停车棚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同志:
2009年6月,我在自家房后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利用空心砖搭建起高度近2米的一座停车棚,以解决停车难的问题,当月即被市规划局强制拆除。我认为,规划局未确认我的停车棚是违章建筑,也未通知我自行拆除,即采取强制措施将停车棚拆除,并造成建筑材料损坏,规划局的行为侵害了我的财产权,应当赔偿。但规划局认为,我所建停车棚系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请问:规划局强制拆除我的停车棚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张桂根
张桂根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我们认为,规划局拆除你停车棚的行为属行政强制措施。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第一,必须有行政强制措施规定的立法授权。第二,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条件下使用法定方法才能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第三,行政机关必须经法定程序制作行政决定书和制作记录实施过程的行政文书。第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尊重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规划局的行为均不符合上述规定,并且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划局采取强制拆除你停车棚的措施没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批准。虽然你所建的停车棚属违章建筑,是不合法的存在物,但建筑材料的来源是合法的。你可以以规划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规划局强制拆除你停车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你的直接建筑材料损失。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法官刘德生
恋爱期间的借款是否该还?
编辑同志:
一对青年男女在新婚蜜月内,男方发觉女方不是处女,并发现了女方保存着医院流产的证明,因此男方向女方提出离婚。由于在结婚前夕,女方曾向男方借款二万元,替兄还债,因此男方向女方提出离婚的同时还讨要二万元的借款,但女方不还,理由是要顶睡觉的钱。请问如此处理有法律依据吗?
读者王丰仁
王丰仁读者:
女方不归还二万元的借款无法律依据。因为,女方是在结婚前以替兄还债为由找男方借的该笔款项,该笔款项属于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的借贷行为,是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男方因此成为债权人,女方成为债务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返还借款。而随后男方与女方的结婚行为形成了一种婚姻法律关系,与前面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并不能相互冲抵,所以,女方以冲抵睡觉的钱为由拒绝还钱并没有法律依据,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二万元借款,但应当给女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法官李国祥
我再婚,儿子如何继承房产?
编辑同志:
我是退休干部,单位曾分配给我一套住房,房改时由我儿子出资购买。老伴去世后,我一直和儿子共同生活,现在儿子已经参加了工作,我也准备再婚。请问。如果我先于再婚后的老伴去世,我儿子能否全部继承我的房产?如果不能,我该怎么办?
读者王宾山
王宾山读者: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你儿子出资购买的房产应属于家庭共同财产。为了避免日后在遗产继承问题上发生纠纷,你现在就可以协商将财产分割,对属于你的财产部分,你生前就立下遗嘱,将来给谁或者不给谁,以及给多少,甚至赠送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都是可以的。你如果再婚以后先于后老伴儿去世并且没有立下遗嘱的话,就要分两种情况处理:首先是从再婚以后新增加的共同财产中分出一半,属于再婚后的老伴,另一半作为你的遗 产;再从再婚以前的共同财产中分出属于你儿子的部分,其余部分作为你的遗产。对你的所有遗产,只能按法定继承,由你的父母、再婚以后的老伴和儿子共同继承。具体继承的份额和方式,可以本着照顾无劳动能力继承人的原则协商解决。
宁夏银川市律师协会律师 李文成
怎样防止债务人死亡导致“人死债烂”?
编辑同志:
鉴于《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死亡后,其生前所欠债务的清偿应当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这就导致了当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只有“人死债烂”。那么应怎样防止该结果发生,从而有效保护自己的权利呢?
读者赵芸
赵芸读者:
对此类问题的防患,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应尽量明确更多的债务人。在债务形成时,应弄清对方是否属家庭共同经营、夫妻共同经营、合伙经营,如果是,可以要求借据或欠据中加以明确,并尽量让家庭成员、夫妻、合伙成员在借款人或欠款人一栏签字认可。因为属家庭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必须以家庭或夫妻共同财产清偿,部分家庭成员或夫妻一方死亡,不影响债权人要求其他家庭成员或在世的夫或妻清偿。属合伙经营的,如一人死亡,其他合伙人同样应当担责。
二是充分运用债务加入。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即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等继承人,在债务关系形成时或者形成以后,通过在欠条、借据上签名或者另外出具字据表示愿意承担责任,让其加入到债务中去。
三是尽可能让债务人提供担保。主要包括:1、让债务人提供保证人,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2、让债务人提供财产抵押。债权人虽不直接占有财产,但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让债务人提供财产质押。由债权人直接占有或者控制该财产,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4、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留置。即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可以事先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廖春梅
承包期内的农村土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从农村走出来的法学院学生,前些日子我放假回家,村里正在调整土地,有的家庭老人去世了,村上要收回其在承包期内的土地,老人的儿子则希望对老人承包期内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予以继承。村上说,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有明确的规定,林地承包、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在承包期内的承包经营权,继承人可以继承。而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耕地的,其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继承人能继承的只是承包人得到的收益。我觉得这与《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相冲突,《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既然把农村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继承人就有权继承。你说对吗?
读者小彗
小彗读者:
您的观点正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明确将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以实现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的他物权。用益物权是一种物权。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物权、用益物权既然是一种财产权利,依《继承法》第三条等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物权法认可的公民财产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列入遗产的范围。公民死亡后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叫继承。农村土地的承包权利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他的继承人完全有继承被继承人上述权利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与《物权法》的规定相冲突,本着后法优于先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适用《物权法》的相应规定。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法院法官王景龙孙艳柄权
脱离父子关系就不可承担父亲的债务了吗?
编辑同志:
我的父母生下我们兄弟3人,5年前我们相继成家与父母分开另过,最近两三年不知何因父亲竟然欠下了巨额债务,不时有人上门追债,有的甚至还找到我们兄弟要求还款,弄得我们兄弟不胜其烦,父子关系变得非常紧张,甚至到了要脱离父子关系的地步。请问:脱离父子关系,就可不承担父亲的债务了吗?
读者李生
李生读者:
首先纠正你的一个错误说法,那就是具有血缘关系的父子关系与生俱来,不存在脱不脱离的问题,只有拟制血亲的养父子关系才可依法解除。对于你父亲在分开另过期间欠下的债务,无论是否存在脱离父子关系问题,从法律上来说,你们兄弟是没有代为偿还义务的,因为你父亲是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其欠下的债务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子女对父母欠下的债务只在以下情形下才有代为清偿义务:一是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父母系因家庭的生产生活欠下的债务。该债务虽然为父母以个人名义欠下,但属于家庭共同债务,每位成年家庭成员均有共同偿还的义务。二是父母已经死亡留下了部分遗产,子女继承了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作为被继承人的父母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且清偿债务应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作为继承人的子女,放弃继承的,对父母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当然,从道义上来说,有偿债能力的子女代父母偿还其合法债务,帮父母减轻负担,也是对父母尽孝道的另一种表达方式,是值得鼓励和称道的。综上,你不能脱离与你父亲的父子关系,同时也依法不应承担你父亲欠下的债务。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谢兼明
汽车挡风玻璃被多少人放过鞭炮碎我应找谁赔偿?
编辑同志:
今年春节,我将自己家的轿车停在小区指定的停车位上,当我在初一中午11时准备开车去拜访一位朋友时,发现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呈现放射线型的碎裂。我花1000元钱到修理厂换上了新的前挡风玻璃。老板明确告诉我说这是被较大的鞭炮震碎的,每年他的修理部都会遇到几起这样的情况。后来,我通过多方了解,有王某、齐某和林某三位邻居除夕夜时在我的轿车附近放较大的鞭炮,这三人虽然承认在我的轿车附近放过较大的鞭炮,但都不承认是他们放鞭炮震碎了我的轿车前挡风玻璃。请问。像这种情况。应当找谁赔偿?
读者姚开明
姚开明读者:
根据你信中所反映的情况,有多人在你的轿车附近放较大的鞭炮震碎你的轿车前挡风玻璃,给你造成损害,这在法律上称为共同危险行为。2009年底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对共同侵权行为也有类似的规定。由于你现在不能确定他们三人当中到底是谁震碎了你的轿车前挡风玻璃,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依法你可以要求他们三人中的其中任何一人承担全部责任,也可以要求他们三人都承担一定责任,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将他们三人都诉讼到法院,要求他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诉讼中他们如果不能证明你的轿车前挡风玻璃碎裂与他们放鞭炮的行为没有关系,法院则会判决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