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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想的核心
“凡赏者,文也;刑者,武也。文武者,法之要也”。因此商鞅实行法治的思想核心在于,重视奖赏和刑罚的辩证关系,这也是他厉行法治的关键所在。
商鞅认为:“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故无刑也……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所以在变法中运用最多的是刑罚,导致刑罚成为当时思想的最显著特征。他认为,古代的人民朴实,民风淳厚,当今的人民投机取巧,面目虚伪。所以对于当今人民的治理要用重刑让百姓因畏惧而不敢以身试法。他认为国家通过刑罚治理百姓,刑罚可以“禁奸止过”。在法律运用上,他主张首先应重刑轻罪,对于知情不报者应与犯人同罪;其次,他主张刑用于将过,人们在有犯罪念头时就要处罚;最后,他还提出对于人民的管理应该使用连坐,知情不报和隐匿违法者与违法者同罪,一人犯罪,家人、邻居、同僚都要连坐。在强调使用刑罚的同时,他对奖赏也十分注重。
在商鞅看来,奖赏是鼓舞战斗中的士气,增强军队的战斗力的重要手段。这种认识也体现在了商鞅变法实践中,商鞅在变法之初,“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置北门者予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这是广为流传的立木为信得故事,增强了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任,真正做到令行禁止,同时说明奖赏是商鞅厉行法治的手段之一。
同时,商鞅难能可贵的提出法不阿贵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主张“一刑” ,统一刑法标准并平等适用刑罚。在秦国的变法过程中他也确实践行了这一点。《商君列传》载,“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其师公贾。”
古人尚能如此,今人不免有些惭愧,在当前我国的法律实践当中,有些方面却没有能正确合理地把握法律与道德、权力与利益之间的关系,导致人们的法治观念混乱,法律效果不能让人满意。近年来执法者的思想素质、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多被重视,升迁奖励也多围绕这些方面进行,而把安分守法、断案公正的官员视为庸吏,在这样的观念引导下,司法中只讲表面功夫而把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放在了其次的不正之风的盛行就在所难免了。
商鞅法治思想的当代意义
商鞅的变法对秦国的强大起了推动作用,他的诸多法治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也提供了诸多有益借鉴。商鞅不畏权贵、秉公执法的刑无等级精神和秉承天下为公的豪迈气概都可以从商鞅的法治思想中得到体现。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商鞅重视法制建设,主张的缘法而治启示我们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基石,没有法律,法治就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有了相关法律,才能在处理问题、纠纷时就具有一定的判断标准,才能切实保护相关的合理利益,才能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社会才能有序进行。商鞅不仅意识到法律对于国家管理和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而且把立法工作落实到实处,开创了我国法制社会的先河。在有法可依的同时,还应该做到有法必依。商鞅置吏为师,让官吏教百姓识法、知法,让百姓监督官吏,避免官吏知法犯法、侵犯百姓利益。研究商鞅变法的过程,我们可以知道,为了保证各项法令都得到彻底的贯彻,证明法的权威,以“立木为信”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法必依的经典范例。若有法不依的话,法律无异于空中楼阁,无法发挥作用。
·执法必严、赏罚必信
商鞅非常重视法律的执行,主张在执法过程中,法律必须得到彻底地贯彻。他主张的以刑去刑、刑无等级思想启示我们,必须以严谨的态度对待法律问题。对违法行为必须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不论违法者的社会地位高低都要从严处罚,这对我国社会上的违法犯罪尤其贪污受贿案件的处理有着积极地借鉴意义。商鞅成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正确使用“奖赏”和“刑罚”两大武器,达到自己的目的。法律一般以禁止性规定的面目出现,即告诉人们“不得为何事”,而极少有对投入回报的许诺。在人们的意识中,法即惩罚,这样人们对法律采取躲避的态度,长期下来即造成社会普遍的法律意识较弱。在“见死不救现象”中,只能对见死不救者进行道德上的谴责,而应在法律上对见义勇为者予以激励,使社会在弘扬其精神的同时,也关心其医疗保险,解决其后顾之忧。让英雄在付出的同时,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否则,将是残忍的,而且,那些本有见义勇为之心的人,也会因为成本太高而放弃。长期下去,必然会造成只扫自家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思想抬头。这与我国社会主义的相互求助原则不相符合。
正视历史,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明得失,我们要从商鞅变法中品味法治思想,将其有益方面发扬光大。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
“凡赏者,文也;刑者,武也。文武者,法之要也”。因此商鞅实行法治的思想核心在于,重视奖赏和刑罚的辩证关系,这也是他厉行法治的关键所在。
商鞅认为:“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故无刑也……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所以在变法中运用最多的是刑罚,导致刑罚成为当时思想的最显著特征。他认为,古代的人民朴实,民风淳厚,当今的人民投机取巧,面目虚伪。所以对于当今人民的治理要用重刑让百姓因畏惧而不敢以身试法。他认为国家通过刑罚治理百姓,刑罚可以“禁奸止过”。在法律运用上,他主张首先应重刑轻罪,对于知情不报者应与犯人同罪;其次,他主张刑用于将过,人们在有犯罪念头时就要处罚;最后,他还提出对于人民的管理应该使用连坐,知情不报和隐匿违法者与违法者同罪,一人犯罪,家人、邻居、同僚都要连坐。在强调使用刑罚的同时,他对奖赏也十分注重。
在商鞅看来,奖赏是鼓舞战斗中的士气,增强军队的战斗力的重要手段。这种认识也体现在了商鞅变法实践中,商鞅在变法之初,“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置北门者予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这是广为流传的立木为信得故事,增强了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任,真正做到令行禁止,同时说明奖赏是商鞅厉行法治的手段之一。
同时,商鞅难能可贵的提出法不阿贵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主张“一刑” ,统一刑法标准并平等适用刑罚。在秦国的变法过程中他也确实践行了这一点。《商君列传》载,“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其师公贾。”
古人尚能如此,今人不免有些惭愧,在当前我国的法律实践当中,有些方面却没有能正确合理地把握法律与道德、权力与利益之间的关系,导致人们的法治观念混乱,法律效果不能让人满意。近年来执法者的思想素质、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多被重视,升迁奖励也多围绕这些方面进行,而把安分守法、断案公正的官员视为庸吏,在这样的观念引导下,司法中只讲表面功夫而把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放在了其次的不正之风的盛行就在所难免了。
商鞅法治思想的当代意义
商鞅的变法对秦国的强大起了推动作用,他的诸多法治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也提供了诸多有益借鉴。商鞅不畏权贵、秉公执法的刑无等级精神和秉承天下为公的豪迈气概都可以从商鞅的法治思想中得到体现。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商鞅重视法制建设,主张的缘法而治启示我们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基石,没有法律,法治就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有了相关法律,才能在处理问题、纠纷时就具有一定的判断标准,才能切实保护相关的合理利益,才能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社会才能有序进行。商鞅不仅意识到法律对于国家管理和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而且把立法工作落实到实处,开创了我国法制社会的先河。在有法可依的同时,还应该做到有法必依。商鞅置吏为师,让官吏教百姓识法、知法,让百姓监督官吏,避免官吏知法犯法、侵犯百姓利益。研究商鞅变法的过程,我们可以知道,为了保证各项法令都得到彻底的贯彻,证明法的权威,以“立木为信”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法必依的经典范例。若有法不依的话,法律无异于空中楼阁,无法发挥作用。
·执法必严、赏罚必信
商鞅非常重视法律的执行,主张在执法过程中,法律必须得到彻底地贯彻。他主张的以刑去刑、刑无等级思想启示我们,必须以严谨的态度对待法律问题。对违法行为必须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不论违法者的社会地位高低都要从严处罚,这对我国社会上的违法犯罪尤其贪污受贿案件的处理有着积极地借鉴意义。商鞅成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正确使用“奖赏”和“刑罚”两大武器,达到自己的目的。法律一般以禁止性规定的面目出现,即告诉人们“不得为何事”,而极少有对投入回报的许诺。在人们的意识中,法即惩罚,这样人们对法律采取躲避的态度,长期下来即造成社会普遍的法律意识较弱。在“见死不救现象”中,只能对见死不救者进行道德上的谴责,而应在法律上对见义勇为者予以激励,使社会在弘扬其精神的同时,也关心其医疗保险,解决其后顾之忧。让英雄在付出的同时,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否则,将是残忍的,而且,那些本有见义勇为之心的人,也会因为成本太高而放弃。长期下去,必然会造成只扫自家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思想抬头。这与我国社会主义的相互求助原则不相符合。
正视历史,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明得失,我们要从商鞅变法中品味法治思想,将其有益方面发扬光大。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