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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保证化妆品产品卫生质量,维护消费者健康,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2003年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49号)的要求,于2003年4~11月组织全国18个省、自治区进行了护肤、彩妆、发用、芳香四大类国产和进口普通化妆品的抽检工作。抽检工作依据《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和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实施和评价。彩妆类化妆品抽检结果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