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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立足于普法工作,结合具体案例,从“欠条”和“借条”的区别与联系进行着手分析,详细阐述了相关的基本法律概念和理论,介绍了有关法律常识,指出了目前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有关问题存在的原因以及下一步工作的努力方向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法律 咨询 欠条 借条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 A
笔者所在单位有一名员工,是个法律爱好者,拿着一份借款字据到笔者处咨询,字据文字为手书,内容如下:
欠条
今收到××同志人民币壹万元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
×××
×年×月×日
字据的文书笔迹不一致,借贷双方的文化水平都不高,字据是请别人起草书写的,由借款人亲笔签名。
贷款人是该员工的亲属,担心字据里有什么“说道”,一定要找个明白人给看一下。该员工认为,字据的文字虽然不是很规范,但作为一份借款协议,其内容是完整的。双方当事人姓名、借贷事实、借款金额、借款日期都很清楚,借款金额文字为大写,并有借款人亲笔签名,虽然没有还款期限,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因此从法律上看,这份字据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笔者的意见如下:
1、该字据应该是“借条”,但却写成了“欠条”。借条与欠条虽然都反映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却各有不同的含义,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凭证。借条是借款协议,反映的是借款合同关系;欠条反映的是欠款之法律事实,是一种“状态”,不直接涉及债权债务背后的基础关系。欠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借钱只是其中的一种原因,其它例如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如果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打欠条,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欠条只能算作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凭证,表明自写欠条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该字据误写成了欠条,如果债务人不守诚信,不履行还款义务,需要诉诸法律,则对债权人很不利。首先,由于字据中没有注明还款期限,如果是借条,诉讼时效从借条出具后、债权人第一次要求债务人还款之日起计算(两年),而欠條的诉讼时效从欠条出具之日起计算。相比于欠条,借条债权人的诉讼期限更加充分有利。其次,只有合法的欠款才会受到法律保护,到了法庭上,“借条”二字本身就足以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款事实,法院是会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的;而欠条只能证明一方欠了另一方的钱,却不能证明欠款产生的事由,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欠款是因赌博、贩毒等非法事实而产生的,则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但如果欠条上写明了产生欠款的合法事由,就不会存在这个问题,而该字据中只写了“收到”钱款,没有写明因何而“收”,充其量只是一个收据,不能证明欠款事由,债务人完全可以说是在赌桌上收的钱。从这一点来看,该字据存在理论上的法律风险。
由于该字据刚出具不久,诉讼时效还早,并且证明欠款违法是债务人的责任,举证难度很大,所以该字据的形式虽然存在瑕疵,但实际风险并不大。
2、无论是借条还是欠条,所有文字都应该由债务人书写,而该字据只有债务人签名,其余部分由他人书写,债务人完全可以说该字据是别人用他签过姓名的空白纸张伪造的,一旦诉诸法庭,要由债权人来证明该字据的真实性,这对债权人很不利。但法院可以根据该字据上文字书写的位置等作出正确评判,债权人不见得会败诉, 但毕竟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一个借条居然有这么多的“讲究”,该员工感到很惊讶。他是一名法律爱好者,历次普法活动都积极参加,并经常与笔者交流探讨。在普通员工当中,他的法律水平应该不算低。但借条和欠条的区别,是司法实践中总结出的概念和理论,在法律条文中没有规定,在法理教材中也没有介绍,该员工作为非法律专业工作者,仅靠常规的普法和自学,接触不到这个法律知识点是正常的。但是从普法工作的角度来看,一个积极配合普法工作的法律爱好者,居然连一个小小的借条都搞不定,我们的普法工作成效何在呢?
仔细思考,这件事并不奇怪,就好比医疗知识普及,不可能让人们都会治病,一个热衷于卫生保健的非医务工作者不会治疗感冒是很正常的。普法工作也是同样道理,其目的不是让人们都成为律师,传播法律知识只是工作的一个方面,法律知识浩如烟海,不经过专业系统的学习,光靠普法学到的只能是皮毛。普法工作的主要目的是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使人们善于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现代社会,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寻求专业法律服务,因此,不懂法律不要紧,重要的是要有寻求法律服务的意识。这就好比一个人不会治病不要紧,知道有病要上正规医院治疗是最重要的。
普法工作一定要刻意去树立人们寻求专业法律服务的意识,如果全社会的专业法律人员和机构都能够充分高效地加以利用,就一定能极大地加快法制建设进程。这方面的工作我们虽然也在做,但效果不明显。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现今社会的法律服务质量普遍不尽人意;二是我们普法工作者没有认真地去研究人们为什么不愿寻求法律服务。
至于第一方面原因,不属于普法工作范畴,本文不作探讨。第二方面原因,笔者认为,人们不愿寻求法律服务,主要不是经济上的问题,(我们石油系统很多单位遇到法律问题不找律师、自作主张的事情时有发生。)而是认识上的问题。很多人认为法律很简单,不过就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只要不打官司,用不着找律师。就拿本文借款字据的债权人来说,虽然写一个借条都要请人代笔,但还是认为自己能够把握一个借款合同,如果事先知道一个借条会涉及到很多法律知识,他是不会如此草率的。在文化水平较高的群体中,对法律报有这种态度的也大有人在。他们在工作学习过程中虽然接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认为法律难就难在具体法条太多记不住,但用的时候现翻书看也来得及。所以不到万不得已,不去找律师。
普法工作有时候要借鉴思想政治工作的做法,一定要弄清楚人们行为的思想症结和根源,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才有可能收到实效。
作者简介:王世谦,1963年生,1991年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律专业,现任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公司钻采工艺研究院企管法规科科长,多年来从事法律研究工作。
关键词法律 咨询 欠条 借条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 A
笔者所在单位有一名员工,是个法律爱好者,拿着一份借款字据到笔者处咨询,字据文字为手书,内容如下:
欠条
今收到××同志人民币壹万元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
×××
×年×月×日
字据的文书笔迹不一致,借贷双方的文化水平都不高,字据是请别人起草书写的,由借款人亲笔签名。
贷款人是该员工的亲属,担心字据里有什么“说道”,一定要找个明白人给看一下。该员工认为,字据的文字虽然不是很规范,但作为一份借款协议,其内容是完整的。双方当事人姓名、借贷事实、借款金额、借款日期都很清楚,借款金额文字为大写,并有借款人亲笔签名,虽然没有还款期限,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因此从法律上看,这份字据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笔者的意见如下:
1、该字据应该是“借条”,但却写成了“欠条”。借条与欠条虽然都反映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却各有不同的含义,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凭证。借条是借款协议,反映的是借款合同关系;欠条反映的是欠款之法律事实,是一种“状态”,不直接涉及债权债务背后的基础关系。欠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借钱只是其中的一种原因,其它例如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如果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打欠条,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欠条只能算作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凭证,表明自写欠条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该字据误写成了欠条,如果债务人不守诚信,不履行还款义务,需要诉诸法律,则对债权人很不利。首先,由于字据中没有注明还款期限,如果是借条,诉讼时效从借条出具后、债权人第一次要求债务人还款之日起计算(两年),而欠條的诉讼时效从欠条出具之日起计算。相比于欠条,借条债权人的诉讼期限更加充分有利。其次,只有合法的欠款才会受到法律保护,到了法庭上,“借条”二字本身就足以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款事实,法院是会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的;而欠条只能证明一方欠了另一方的钱,却不能证明欠款产生的事由,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欠款是因赌博、贩毒等非法事实而产生的,则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但如果欠条上写明了产生欠款的合法事由,就不会存在这个问题,而该字据中只写了“收到”钱款,没有写明因何而“收”,充其量只是一个收据,不能证明欠款事由,债务人完全可以说是在赌桌上收的钱。从这一点来看,该字据存在理论上的法律风险。
由于该字据刚出具不久,诉讼时效还早,并且证明欠款违法是债务人的责任,举证难度很大,所以该字据的形式虽然存在瑕疵,但实际风险并不大。
2、无论是借条还是欠条,所有文字都应该由债务人书写,而该字据只有债务人签名,其余部分由他人书写,债务人完全可以说该字据是别人用他签过姓名的空白纸张伪造的,一旦诉诸法庭,要由债权人来证明该字据的真实性,这对债权人很不利。但法院可以根据该字据上文字书写的位置等作出正确评判,债权人不见得会败诉, 但毕竟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一个借条居然有这么多的“讲究”,该员工感到很惊讶。他是一名法律爱好者,历次普法活动都积极参加,并经常与笔者交流探讨。在普通员工当中,他的法律水平应该不算低。但借条和欠条的区别,是司法实践中总结出的概念和理论,在法律条文中没有规定,在法理教材中也没有介绍,该员工作为非法律专业工作者,仅靠常规的普法和自学,接触不到这个法律知识点是正常的。但是从普法工作的角度来看,一个积极配合普法工作的法律爱好者,居然连一个小小的借条都搞不定,我们的普法工作成效何在呢?
仔细思考,这件事并不奇怪,就好比医疗知识普及,不可能让人们都会治病,一个热衷于卫生保健的非医务工作者不会治疗感冒是很正常的。普法工作也是同样道理,其目的不是让人们都成为律师,传播法律知识只是工作的一个方面,法律知识浩如烟海,不经过专业系统的学习,光靠普法学到的只能是皮毛。普法工作的主要目的是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使人们善于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现代社会,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寻求专业法律服务,因此,不懂法律不要紧,重要的是要有寻求法律服务的意识。这就好比一个人不会治病不要紧,知道有病要上正规医院治疗是最重要的。
普法工作一定要刻意去树立人们寻求专业法律服务的意识,如果全社会的专业法律人员和机构都能够充分高效地加以利用,就一定能极大地加快法制建设进程。这方面的工作我们虽然也在做,但效果不明显。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现今社会的法律服务质量普遍不尽人意;二是我们普法工作者没有认真地去研究人们为什么不愿寻求法律服务。
至于第一方面原因,不属于普法工作范畴,本文不作探讨。第二方面原因,笔者认为,人们不愿寻求法律服务,主要不是经济上的问题,(我们石油系统很多单位遇到法律问题不找律师、自作主张的事情时有发生。)而是认识上的问题。很多人认为法律很简单,不过就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只要不打官司,用不着找律师。就拿本文借款字据的债权人来说,虽然写一个借条都要请人代笔,但还是认为自己能够把握一个借款合同,如果事先知道一个借条会涉及到很多法律知识,他是不会如此草率的。在文化水平较高的群体中,对法律报有这种态度的也大有人在。他们在工作学习过程中虽然接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认为法律难就难在具体法条太多记不住,但用的时候现翻书看也来得及。所以不到万不得已,不去找律师。
普法工作有时候要借鉴思想政治工作的做法,一定要弄清楚人们行为的思想症结和根源,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才有可能收到实效。
作者简介:王世谦,1963年生,1991年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律专业,现任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公司钻采工艺研究院企管法规科科长,多年来从事法律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