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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是大学发展史上永恒的主题,学术自由是来自于学术进步的需要,也是发挥学术社会功能的重要条件。大学教师是大学这个社目的中坚和“主体”,是办好一所大学的决定性力量,但在官本位至上,学术至上的原则几近被颠覆的现实之中,教师在学校里成了地位和作用最暧昧、最尴尬的一群。只有切实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大学才能体现出其不同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精神价值。以学术为本应是高校教师聘任制改革的核心价值取向。
[关键词]学术自由;大学教师;主体地位;聘任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10)02-0088-04
大学文化的主体即大学人有三类:大学教师、大学生和大学行政人员。大学行政人员在维持大学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但不具魅力的作用”,大学生虽在早期的中世纪大学中曾享有卓越的地位,但他们在学术界“最最转瞬即逝”,他们在大学事务中起着极其有限的作用。大学教师则是大学中最持久的一群,是大学的精华,是一所大学的荣誉所在,是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主角,也是大学发展的主导力量。而学术自由、学术评价标准以及教师在学校中的地位,是大学的生机和活力所在。
一、学术自由的内涵及其必要性
(一)学术自由的内涵
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是大学发展史上永恒的主题,二者密切相关。如果说大学自治是处理大学与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应遵循的重要原则,那么学术自由就是指向大学组织内部的活动原则。保证了大学自治,才可能为大学创造一个自由的发展空间。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表达的是一种“大学应当有独立精神、学者应当有自由思想”的理念,是由大学探索高深学问并且必须忠实、客观地追求真理和知识为目的的学术组织属性所决定的。这种以学术发展为其最根本目的的属性,要求大学必须按自身规律发展,其前提条件是不受外界的干扰,保证教师的学术自由。
所谓学术自由,一般是指进行学术研究和探索真理的自由,它是高等教育实践中的一种基本自由。关于学术自由的内涵,有各种各样的表述。为了反对政治党派对大学的控制,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在1915年通过了《1915年宣言》。宣言宣布了学术自由的主要原则:教授作为教师和学者有权自由发表言论;除非不称职或有道德缺陷,教师的职位必须得到保证;教授受处分前有申诉的权利。此外,她们认为大学应该对所有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保持中立立场。波兰尼在《自由的逻辑》中给出了学术自由的涵义:“学术自由在于选择自己研究的问题的权利,不受外界控制从事研究的权利以及按照自己的意见教授自己的课题的权利。”很明显,波兰尼主要是在“权利”的意义上来界定学术自由,将其看成是学者们所享有的若干权利一选择课题的权利、从事研究的权利以及传播课题成果的权利。爱因斯坦也非常重视学术自由问题,曾多次呼吁捍卫学术自由。他说:“我所理解的学术自由是,一个人有探求真理以及发表和讲授他认为正确的东西的权利。这种权利也包含着一种义务:一个人不应当隐瞒他已认识到是正确的东西的任何部分。”在众多论述学术自由的文献中,爱因斯坦将学术自由理解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是非常有特色的。《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将学术自由定义为:“指教师和学生不受法律、学校各种规定的限制或公众压力的不合理干预。而进行讲授、学习、探求知识和研究的自由。”
根据上述组织和个人对学术自由的理解,结合对“自由”概念的理解,笔者认为:第一,学术自由是一种社会自由,也是一种个体自由。第二,就其作为一种社会自由而言,它是指整个学术研究领域不受外界控制或干预的权利;就其作为一种个体自由而言,它是指教师个人在研究活动中所拥有的不受外在力量所影响的高度自由和自治。第三,无论是作为一种社会自由,还是作为一种个体自由,学术自由如同其他类型的自由一样,是有条件、有限度的,教师或某一学术组织不能无限制地或随心所欲地使用这一原则。学术自由与学术自律、学术责任以及必要的社会监督分不开。第四,就学术自由所包含的具体内涵来说,应该涵盖学术活动的全过程,包括选择研究课题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设想从事课题研究的自由;根据科学研究所得出的一般结果,发表言论或出版专著的自由;在课堂上引导和促进学生就某一学术或社会问题进行学理讨论的自由;在学术研究的范围内,免于因为履行上述自由而遭歧视、排斥或起诉的自由。
(二)学术自由的必要性
学术自由的必要性是回答人类为什么需要学术自由,为什么要赋予教师特别是大学教师以及其他机构的研究人员学术自由的问题,旨在为学术自由进行合理性辩护。通过这种合理性辩护,学术自由不至于成为一种特殊社会阶层的特权,而是成为全社会所应该尊重和维护的一项基本社会自由和个人自由。
学术自由的必要性,毫无疑问首先是来自于学术进步的需要。学术乃天下之公器,学术的进步尽管也会给学者们带来可以预期的实惠,但就其主要目的来说,乃是天下人之福音。从这个角度来说,任何有助于学术进步的原则,都是值得提倡和维护的。学术自由就是一种旨在保护学术进步造福天下苍生的思想和行动准则。这是因为,学术的进步有其内在的逻辑,学者们在从事学术研究的过程中,必须遵循这种内在的逻辑,必须始终保持自由的思想和行为状态,而不能顺从于任何外在的权威。否则,学术的进步是根本不可能的。学术自由不仅是学者们发现新知识必不可少的,也是学者们纠正错误必不可少的。众所周知,人类的认识确实是不完善的,不可避免地具有波普尔所说的“试误”性质,因此,人类认识的进步,从—方面来说,意味着新知识的增加;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则意味着错误的不断被纠正。因此,创造一个能够自由纠正错误的环境,对于学者们来说,与创造一个能够自由发现的环境同等重要。这就是说,错误的纠正,应该是在自由的讨论和辩驳中完成的,而不是依赖学术以外力量的裁判与定夺。
学术自由的必要性,也是发挥学术社会功能的重要条件。布鲁贝克认为,不能仅仅将学术自由理解为“专业特权阶层自我服务需要的表现”,而应认识到学术自由与增进“公众利益”之间的内在联系。“社会依靠高等学府作为获得新知识的主要机构并作为了解和利用它的资源改进人类生活条件的手段。作为个人来说,我们追求真理不仅因为它在认识和政治方面的价值,而且也出于个人的道德责任感。而道德产生困惑的主要根源之一就是对与道德难题有关的事实缺乏认识。如果给把研究这些事实作为天职的学者以自由和安全保障,那么,我们就会更深刻地认识到应该做哪些事情。”这就是说,正是通过学术自由,与人类公众利益改进密切相关的新知识才有可能出现。自由的学术对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中专制的力量来说,始终持一种审慎的批判态度,这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来说,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健康力量。从这两个意义上说,学
[关键词]学术自由;大学教师;主体地位;聘任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10)02-0088-04
大学文化的主体即大学人有三类:大学教师、大学生和大学行政人员。大学行政人员在维持大学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但不具魅力的作用”,大学生虽在早期的中世纪大学中曾享有卓越的地位,但他们在学术界“最最转瞬即逝”,他们在大学事务中起着极其有限的作用。大学教师则是大学中最持久的一群,是大学的精华,是一所大学的荣誉所在,是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主角,也是大学发展的主导力量。而学术自由、学术评价标准以及教师在学校中的地位,是大学的生机和活力所在。
一、学术自由的内涵及其必要性
(一)学术自由的内涵
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是大学发展史上永恒的主题,二者密切相关。如果说大学自治是处理大学与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应遵循的重要原则,那么学术自由就是指向大学组织内部的活动原则。保证了大学自治,才可能为大学创造一个自由的发展空间。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表达的是一种“大学应当有独立精神、学者应当有自由思想”的理念,是由大学探索高深学问并且必须忠实、客观地追求真理和知识为目的的学术组织属性所决定的。这种以学术发展为其最根本目的的属性,要求大学必须按自身规律发展,其前提条件是不受外界的干扰,保证教师的学术自由。
所谓学术自由,一般是指进行学术研究和探索真理的自由,它是高等教育实践中的一种基本自由。关于学术自由的内涵,有各种各样的表述。为了反对政治党派对大学的控制,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在1915年通过了《1915年宣言》。宣言宣布了学术自由的主要原则:教授作为教师和学者有权自由发表言论;除非不称职或有道德缺陷,教师的职位必须得到保证;教授受处分前有申诉的权利。此外,她们认为大学应该对所有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保持中立立场。波兰尼在《自由的逻辑》中给出了学术自由的涵义:“学术自由在于选择自己研究的问题的权利,不受外界控制从事研究的权利以及按照自己的意见教授自己的课题的权利。”很明显,波兰尼主要是在“权利”的意义上来界定学术自由,将其看成是学者们所享有的若干权利一选择课题的权利、从事研究的权利以及传播课题成果的权利。爱因斯坦也非常重视学术自由问题,曾多次呼吁捍卫学术自由。他说:“我所理解的学术自由是,一个人有探求真理以及发表和讲授他认为正确的东西的权利。这种权利也包含着一种义务:一个人不应当隐瞒他已认识到是正确的东西的任何部分。”在众多论述学术自由的文献中,爱因斯坦将学术自由理解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是非常有特色的。《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将学术自由定义为:“指教师和学生不受法律、学校各种规定的限制或公众压力的不合理干预。而进行讲授、学习、探求知识和研究的自由。”
根据上述组织和个人对学术自由的理解,结合对“自由”概念的理解,笔者认为:第一,学术自由是一种社会自由,也是一种个体自由。第二,就其作为一种社会自由而言,它是指整个学术研究领域不受外界控制或干预的权利;就其作为一种个体自由而言,它是指教师个人在研究活动中所拥有的不受外在力量所影响的高度自由和自治。第三,无论是作为一种社会自由,还是作为一种个体自由,学术自由如同其他类型的自由一样,是有条件、有限度的,教师或某一学术组织不能无限制地或随心所欲地使用这一原则。学术自由与学术自律、学术责任以及必要的社会监督分不开。第四,就学术自由所包含的具体内涵来说,应该涵盖学术活动的全过程,包括选择研究课题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设想从事课题研究的自由;根据科学研究所得出的一般结果,发表言论或出版专著的自由;在课堂上引导和促进学生就某一学术或社会问题进行学理讨论的自由;在学术研究的范围内,免于因为履行上述自由而遭歧视、排斥或起诉的自由。
(二)学术自由的必要性
学术自由的必要性是回答人类为什么需要学术自由,为什么要赋予教师特别是大学教师以及其他机构的研究人员学术自由的问题,旨在为学术自由进行合理性辩护。通过这种合理性辩护,学术自由不至于成为一种特殊社会阶层的特权,而是成为全社会所应该尊重和维护的一项基本社会自由和个人自由。
学术自由的必要性,毫无疑问首先是来自于学术进步的需要。学术乃天下之公器,学术的进步尽管也会给学者们带来可以预期的实惠,但就其主要目的来说,乃是天下人之福音。从这个角度来说,任何有助于学术进步的原则,都是值得提倡和维护的。学术自由就是一种旨在保护学术进步造福天下苍生的思想和行动准则。这是因为,学术的进步有其内在的逻辑,学者们在从事学术研究的过程中,必须遵循这种内在的逻辑,必须始终保持自由的思想和行为状态,而不能顺从于任何外在的权威。否则,学术的进步是根本不可能的。学术自由不仅是学者们发现新知识必不可少的,也是学者们纠正错误必不可少的。众所周知,人类的认识确实是不完善的,不可避免地具有波普尔所说的“试误”性质,因此,人类认识的进步,从—方面来说,意味着新知识的增加;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则意味着错误的不断被纠正。因此,创造一个能够自由纠正错误的环境,对于学者们来说,与创造一个能够自由发现的环境同等重要。这就是说,错误的纠正,应该是在自由的讨论和辩驳中完成的,而不是依赖学术以外力量的裁判与定夺。
学术自由的必要性,也是发挥学术社会功能的重要条件。布鲁贝克认为,不能仅仅将学术自由理解为“专业特权阶层自我服务需要的表现”,而应认识到学术自由与增进“公众利益”之间的内在联系。“社会依靠高等学府作为获得新知识的主要机构并作为了解和利用它的资源改进人类生活条件的手段。作为个人来说,我们追求真理不仅因为它在认识和政治方面的价值,而且也出于个人的道德责任感。而道德产生困惑的主要根源之一就是对与道德难题有关的事实缺乏认识。如果给把研究这些事实作为天职的学者以自由和安全保障,那么,我们就会更深刻地认识到应该做哪些事情。”这就是说,正是通过学术自由,与人类公众利益改进密切相关的新知识才有可能出现。自由的学术对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中专制的力量来说,始终持一种审慎的批判态度,这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来说,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健康力量。从这两个意义上说,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