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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市场极度关注的五粮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终于有了权威说法。
9月23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该案调查的进展:经初步调查,现已发现五粮液涉嫌存在三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是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证券投资行为及较大投资损失,并导致财务报表虚假记载;未如实披露重大证券投资损失,而涉嫌虚增利润;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距。
该负责人明确表示,由于市场对此案比较关心,故调查取得初步结果时就予以披露,但相关调查仍在进行中,证监会将尽快查清相关事实,并依法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
一宗罪:虚假记载
五粮液的第一宗罪——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证券投资行为及较大投资损失,与其控股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五粮液投资”)有关。
据证监会调查,2001年4月10日,五粮液投资委托四川省五粮液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关联方五粮液集团借款8000万元,与销售代理商合作,以民营企业成都智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在成都证券抚琴路营业部和亚洲证券南一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进行投资,并由五粮液投资负责具体操作。
2005年4月29日,亚洲证券因风险爆发被行政清理。2007年5月31日,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告亚洲证券破产,现仍处于破产清算阶段。
因亚洲证券被清理和破产,五粮液投资控制的账户中形成5500万元损失。
事情还不止于此,更早的2000年12月21日,五粮液投资以关联方宜宾伏特加制酒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投/22000万元进行证券投资,后形成520余万元投资损失。为隐瞒亏损事实,五粮液投资将此投资事项虚构成与四川天富投资公司的借款,并于2002年12月25日,从上述合作投资款项中划回200077元用于冲账。
“五粮液未披露其子公司的上述资金借贷及重大证券投资行为,也未纳入财务报表进行核算,在证券投资资金因证券公司清理和破产被限制、扣划后,未调整利润,导致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前述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二宗罪:虚增利润
五粮液的第二宗罪仍与其子公司五粮液投资有关。
证监会调查结果显示,2000年7月20日,五粮液投资投入1.3亿元,在中科证券宜宾营业部开立账户用于证券投资,截至2005年底,资金余额8761.79万元。
2006年2月24日,中科证券因风险爆发被行政清理。
2007年9月7日,北京二中院宣告中科证券破产,五粮液投资随后申报债权。
2008年8月1日,中科证券清算组将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资金458.81万元划给五粮液投资。
“五粮液在2006年、2007年、2008年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均将上述资金作为正常的货币资金予以反映,并未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涉嫌虚增利润。”前述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三宗罪:营收数据差错
五粮液的第三宗罪与其另一控股子公司——五粮液供销有限公司(下称“五粮液供销”)有关。
据证监会调查,2007年度,五粮液供销主营业务收入725066.15万元,但五粮液在其2007年年报中,披露该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为825066.15万元、合并报表后的主营业务收入为732855.58万元,由此导致年报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与实际数据不符,但五粮液未对上述重大差错予以及时更正公告。
“五粮液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前述负责人说,该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证监会将尽快查清相关事实,并依法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
他同时指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它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市场不透明现象,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和公信度,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9月23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该案调查的进展:经初步调查,现已发现五粮液涉嫌存在三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是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证券投资行为及较大投资损失,并导致财务报表虚假记载;未如实披露重大证券投资损失,而涉嫌虚增利润;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距。
该负责人明确表示,由于市场对此案比较关心,故调查取得初步结果时就予以披露,但相关调查仍在进行中,证监会将尽快查清相关事实,并依法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
一宗罪:虚假记载
五粮液的第一宗罪——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证券投资行为及较大投资损失,与其控股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五粮液投资”)有关。
据证监会调查,2001年4月10日,五粮液投资委托四川省五粮液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关联方五粮液集团借款8000万元,与销售代理商合作,以民营企业成都智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在成都证券抚琴路营业部和亚洲证券南一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进行投资,并由五粮液投资负责具体操作。
2005年4月29日,亚洲证券因风险爆发被行政清理。2007年5月31日,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告亚洲证券破产,现仍处于破产清算阶段。
因亚洲证券被清理和破产,五粮液投资控制的账户中形成5500万元损失。
事情还不止于此,更早的2000年12月21日,五粮液投资以关联方宜宾伏特加制酒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投/22000万元进行证券投资,后形成520余万元投资损失。为隐瞒亏损事实,五粮液投资将此投资事项虚构成与四川天富投资公司的借款,并于2002年12月25日,从上述合作投资款项中划回200077元用于冲账。
“五粮液未披露其子公司的上述资金借贷及重大证券投资行为,也未纳入财务报表进行核算,在证券投资资金因证券公司清理和破产被限制、扣划后,未调整利润,导致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前述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二宗罪:虚增利润
五粮液的第二宗罪仍与其子公司五粮液投资有关。
证监会调查结果显示,2000年7月20日,五粮液投资投入1.3亿元,在中科证券宜宾营业部开立账户用于证券投资,截至2005年底,资金余额8761.79万元。
2006年2月24日,中科证券因风险爆发被行政清理。
2007年9月7日,北京二中院宣告中科证券破产,五粮液投资随后申报债权。
2008年8月1日,中科证券清算组将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资金458.81万元划给五粮液投资。
“五粮液在2006年、2007年、2008年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均将上述资金作为正常的货币资金予以反映,并未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涉嫌虚增利润。”前述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三宗罪:营收数据差错
五粮液的第三宗罪与其另一控股子公司——五粮液供销有限公司(下称“五粮液供销”)有关。
据证监会调查,2007年度,五粮液供销主营业务收入725066.15万元,但五粮液在其2007年年报中,披露该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为825066.15万元、合并报表后的主营业务收入为732855.58万元,由此导致年报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与实际数据不符,但五粮液未对上述重大差错予以及时更正公告。
“五粮液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前述负责人说,该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证监会将尽快查清相关事实,并依法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
他同时指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它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市场不透明现象,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和公信度,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